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的两种情况
公司分立是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所谓公司分立,是指1个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成2个或者2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应作财产分割,公司分立的涉税问题,主要是由于财产分割引起的。也就是说,公司分立要从被分立公司分割财产到新公司(以下称分立公司)。被分割的财产既会引起被分立公司、分立公司净资产的转变,也会引起被分立公司股东权益发生转变。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公司分立的所得税处理涉及被分立公司、分立公司及被分立公司股东三方。 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的一般性规定 (一)被分立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公司分立,对被分立公司而言,主要涉及是否确认被分割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问题。一般情况下,公司分立相当于被分公司将其资产按公允价值转让给被分立公司,因此应对被分割的资产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假如分立后被分立公司不再存续,应对被分立公司作清算处理,确认清算所得。 (二)被分立公司股东的所得税处理。 公司分立,对被分立公司股东而言,主要涉及分立公司对其支付对价的处理问题。对价应怎样进行所得税处理,视分立后被分立公司是否存续而定。一般情况下,假如公司分立后,被分立公司不再存续,则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因被分立公司清算而分回的剩余财产进行所得税处理。假如公司分立后,被分立公司仍然存续,假如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然存续,则其股东取得的对价,未超过被分立企业留存收益份额的部分,属于分配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被分立公司留存收益份额的部分,假如低于投资成本,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应相应冲减被分立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假如高于投资成本,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被分立企业股东应按公允价值明确取得支付对价的计税基础。 (三)分立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公司分立,对分立公司而言,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怎样重新明确被分立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一般情况下,由于被分立公司确认了被分立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相当于按公允价值转让此部分资产,因此分立公司应按公允价值明确其计税基础。 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 (一)被分立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假如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被分立公司可暂不确认被分立资产的全部转让所得或损失,但交易支付总额中涉及非股权支付的,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所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能够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占比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