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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审批,专利申请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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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审批,专利申请的实施

专利申请的审批

专利申请的审批

目前各国专利法大体规定有3种不同的办法: 

①登记制,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案只进行形式审查,假如手续、文件齐备即给予登记,授予专利权,而不进行实质审查。采用登记制的,其专利往往质量不高。

②实质审查制,即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审查发明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实质审查能够保证专利的质量,但需有大批高水平的审查人员,且容易造成大量积压。

③延期审查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案,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满一定期限(如18个月)即予以公布,给予临时保护;在公布后一定年限内经申请人要求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逾期未要求实质审查的,则视为撤回申请。采用延期审查制可减轻审查工作的负担。中国对专利的审批采用延期审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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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实施

专利申请的实施

有些国家(如美国)专利法并不要求专利必须实施,但多数国家,特别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法律上要求专利权人有义务在该国实施其发明。实施通常理解为,产品专利指制造该项发明产品,方法专利则指在生产制造上使用该项发明方法。专利仅有通过实施才能对该国工业与技术的发展起切实的积极作用。通常认为,专利权人容许别人实施其专利发明的也算是实施,但进口不算实施。许多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取得专利权的发明自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实施或没有充分实施的,主管机构能够根据申请给予实施该项发明的强制许可,即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后实施该项专利。假如两项发明互相依存,一项发明的实施有赖于另一项发明的实施,而又不能得到该项发明的专利权人的同意时,有些国家专利法规定能够根据一项发明的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其实施另一项发明的强制许可。假如专利发明与国家的国防、国民经济或公共卫生有重大关系,还能够规定准许其它人有偿使用其发明,甚至由国家付给一定报酬予以征用。中国的《专利法》对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作了专章规定。

专利法通常对专利方面的侵权、诉讼等问题也都有规定。对专利法的实施,许多国家还制定有实施细则。为避免在国际上发生对专利权的侵权行为,19世纪以来还制订了一些国际公约(见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对专利权实行保护,侵权人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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