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PSE认证圆形和菱形标志的区别和比较
PSE认证是日本电气用品的强制性市场准入制度,是日本《电气用品安全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日本PSE认证标志分为菱形和圆形,什么产品做菱形,什么产品做圆形是有规定和区别的。
日本《电气用品安全法》将电气用品分为“特定电气用品和“非特定电气用品。498种产品进入日本市场必须通过安全认证。其中,165种A类产品应取得菱形的PSE标志,333种B类产品应取得圆形PSE标志。
PSE认证圆形和菱形标志的区别:
1. PSE菱形认证标志:
凡属于“特定电气用品目录内的产品,进入日本市场,必须通过日本经济产业省授权的第三方认证公司认证后,取得认证合格证书,并在标签上加贴菱形的PSE标志。
菱形PSE证书的有效期有3年、5年、7年(具体看产品)
2. PSE圆形认证标志:
凡属于“非特定电气用品目录内的产品,企业通过自我检测或第三方认证公司委托,符合电安法要求,保存测试结果和证明,并在标签上加贴圆形的PSE标志。
圆形PSE证书通常由工厂自我宣告或第三方实验室/认证公司出具测试报告
备注:
“特定电气用品的定义:从构造、使用方法或其他使用状况上看,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较高的电气用品:①在长时间无监视的情况下使用;②社会弱势群体使用;③直接与人体接触使用的电气用品。如:电线电缆、熔断器、配线器具(电器附件、照明电器等)、限流器、变压器、镇流器、电热器具、电动力应用机械器具(家用电器)、电子应用机械器具(高频脱毛器)、其它交流用电气机械器具(电击杀虫器、直流电源装置)、携带发动机,这些必须做日本PSE菱形认证。
日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
日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
实现集团公司的方针、目标,强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防止和控制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3 职责
3.1 工会
3.1.1 行使员工代表的职责,维护作业人员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对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指导,是本程序的主控部门。
3.2劳动人事部
3.2.1 负责对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的培训以及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3.3 劳动资源部
3.3.1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培训以及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3.4 劳动保护部
3.4.1 负责作业人员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各种架子和临时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
3.5 行政保卫部
3.5.1 负责员工的职业病防治和对特种作业人员、女工、体检工作进行监督。
3.5.2 负责办公区和施工区消防、交通安全。
4 工作程序
4.1 劳动人事部、劳动资源部每一年根据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胜任情况、培训需求,形成培训计划,确保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所要求的能力和意识。
4.2 劳动保护部、行政保卫部结合日常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对各运行控制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测与评价。
4.3.1 劳动保护部每一年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证人员停止特种作业。
4.3.2 行政保卫部每2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对不适合特种作业病患人员立即停止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4.3.3 各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工作状况、体检情况及变动情况建立台账,每一年进行分析、统计,严格执行支持性文件《XX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
4.4 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
4.4.1 行政保卫部每一年应定期对作业人员的办公区、施工现场和生活卫生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及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存在问题责成责任部门按《不符合、纠正预防管理程序》处理。
4.4.2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重视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明确责任,并做好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4.4.3 有害作业现场应有相适应的防护措施,并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严格执行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从事电焊作业的人员要有特殊护目玻璃的防护面罩或专用手持面罩,穿好防护长袖衣裤及绝缘鞋,戴好焊接手套。
4.4.4 对产生噪声较大的岗位,应按规定配戴耳塞、耳棉、耳罩,减少噪声对听觉的伤害。高温季节做好防暑降温以及安全用电等工作。
4.4.5 有害作业现场必备急救防范设施和医疗急救药品,并配备经培训上岗的专兼职急救员。
4.4.6 发生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时,按应急预案进行抢救,并及时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4.4.7 有害作业人员防护用品要做到按时按规定发放,并做好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预防。
4.4.8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4.9 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职工,按规定要求每2年进行体检,对不适应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职业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上述人员体检结果各级行政保卫部门必须留存归档。
4.4.10行政保卫部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对本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