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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SAS18001体系-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OHSAS18001体系-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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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SAS18001体系-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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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的—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的内容包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4.1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我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经过40多年的不断总结,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1、伤亡事故分类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伤亡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按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死亡,其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计算出来的。

②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轻伤事故,指仅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I二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③按事故类别分类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区划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④按受伤性质分类

受伤性质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是从医学的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休名称,常见的有:电伤、挫伤、割伤、擦伤、刺伤、撕脱伤、扭伤、倒塌压埋伤、冲击伤。

2、伤亡事故报告

伤亡事故按如下程序报告:

①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工会。

③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3、伤亡事故统计

伤亡事故统计按下列规定进行:

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行以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级隶属关系的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要按当地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

②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部门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实行分级考核。企业报送主管部门的数字要与报送当地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数字一致,各级主管部门应如实向同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③省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年报表应按时报到国家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4)伤亡事故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

①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以及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2.4.2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

1、职业病报告办法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

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2、职业病处理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必须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资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1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中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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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范的1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2.5.1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及范围

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含:

(1)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内容和日的;

(4)经费预算以及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

(6)开工日期及竣上日期;

(7)措施执行情况以及效果。

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含: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安全技术措施,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其中包含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

(2)职业卫生措施,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卫生环境的必要措施,其中包含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3)房屋设计等辅助性措施,即为保障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环境的必需的房屋设施等措施,其中包含更衣室、沐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

(4)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必须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含:职业健康安全教材、图书、资料,职业健康安全展览和训练班等。

2.5.2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编制的依据和方法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

(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法规和标准;

(2)在安全卫生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

(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

(4)生产发展必须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

(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编制计划时,企业领导应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分别向车间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布置。车间主任要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制订出本车间的具体措施计划,经群众探讨,送安技科审查汇总,技术科编制、计划科综合后,由企业领导召开有关科室、车间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明确措施项目,明确设计、施工负责人,规定完成日期,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报请上级部门核定,根据上级核定的结果,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各车间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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