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最少专利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最新,都江堰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及专利资助政策

  
很多企业对最少专利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最新,都江堰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及专利资助政策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最少专利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最新,都江堰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及专利资助政策,希望大家能对最少专利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最新,都江堰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及专利资助政策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最少专利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最新,都江堰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及专利资助政策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最少专利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最新,都江堰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及专利资助政策

最少专利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

最少专利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

最少专利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北京专业专利代理机构「企业易」国际专利申请代理24h获得受理通知书,快至4个月拿证!获得国有资本参股投资的专业服务机构!7×24h专业代理师服务!累计服务30W+顾客!北京专利代理所排名服务最佳专利代理机构。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阶段: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有: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属图、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摘要以以及摘要的附图。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申请人不许具备有说明书附图。若申请人是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二.审查阶段:国内的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实行的是初步审查制度。该申请在初步审查过程中,专利审查员就会针对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对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且针对明显的实质性问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收到该通知书之后作出答复。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且并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还要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当中的规定。

三.授权阶段: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通过了初步审查之后,侦查员就会发出收专利权的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必须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并且缴纳相关费用。2、申请人完成以上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这段时间必须两到3个月的时间。

专利申请流程详细步骤及费用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免费专利检索入口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

最新,都江堰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及专利资助政策

都江堰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都办发〔2019〕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发明创造,激励单位和个人保护专利,加快专利成果转化,促进专利与经济的深度融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三条 资助原则

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不重复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条件、类型及标准

第五条 专利授权资助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在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独立申请注册的单位;

2.具有都江堰市户籍的居民,或在本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规定的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

3.纳税关系在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

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二)资助条件

1.授权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为都江堰市行政区域专利授权量。

2.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3.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予重复资助。

4.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修正)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5.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在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三)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发明专利资助:职务发明专利,15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8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资助3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200元∕件。

3.2014年以来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到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连续缴纳发明专利维持年费4年的发明专利权人,从第5年开始到第8年每一年给予职务发明500元、非职务发明300元的年费资助。

(四)资助额度

1.同一职务发明人申请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资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2.同一非职务发明人申请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资助累计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政策配套资助

(一)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的配套资助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获四川省或成都市立项支持的,资金到位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配套资助。

(二)国家、省、成都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配套资助

1.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评审通过给予命名的,给予相应资助。在同1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成都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或试点单位的,申请配套资助资金按较高标准执行。

2.新获得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评定的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在首次通过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复核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2万元、8万元、4万元资助。

3.新评定为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或试点企业,在培育或试点期满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3万元、2万元资助。

4.新通过贯标认证,即企业通过贯彻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GB/T 29490—2013)工作认证,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助。

(三)专利产业化发展配套资助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对新获得国家、省、成都市专利实施项目的,按上级对应资助与本级资“2:1占比给予配套资助。受资助单位年度获得最高配套不超过20万元。

(四)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资助

采取“后资助的支持方式,对开展专利导航产业的单位,在获得成都市立项支持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配套资助。

(五)维权资助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并已生效的,给予维权代理费30%的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5万元,每家单位每一年最高资助10万元。

第三章 资助流程

第七条 申报类别

本办法第五条为常年申报;第六条为定期申报。

第八条 专利资助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报者(当年3月开始受理,次年1月15日截止)通过都江堰市专利资助系统(网址:http://djyzu.tianCE.cn),登录申报系统申请注册进行网上申报。经过网上初审合格后,于有效期内将申报资料纸质件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业务科室备案。

(二)申报资料。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在网上递交资料审核通过后,应提供以下书面资料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1.《都江堰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授权通知书(复印件或电子证书打印件);

3.职务发明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申请注册号的工商营业执照;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专利申请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等(复印件);

4.申请资助企业需提供当年企业完税证明。

以上资料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提供资料为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的,还应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三)受理审查。受理人员对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在都江堰市专利资助系统上签署受理意见,并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原件和复印件比对核查,无误后给予网上审核通过。

(四)对外公示。对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的拟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核。

(五)审核批准。业务科室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清单整理后形成专题资金报告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研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资金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核。

(六)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安排预算资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资金拨付流程拨付资金。

第九条 国家、省、成都市知识产权政策配套资助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报项目须在中国.都江堰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djy.gov.cn/点击网站“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五公开)网上下载申报通知,按照申报通知申报。

(二)立项审定。业务科室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审议。

(三)对外公示。对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审议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核。

(四)计划下达。拟立项项目通过公示程序,并经都江堰市财政局批复经费预算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印发立项文件,并在对外公布立项项目信息后按流程拨付项目资助资金。

第四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条 异议受理

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项目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资料及必要的证明资料送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并提供联络方式,逾期不予受理。

资助标准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和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异议协调处理,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异议双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都江堰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都办发〔2014〕77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