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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知识产权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保护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亳政办秘〔2020〕51号)、《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辛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利政〔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指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包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以及相关的各类示范试点项目、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含在我县工作且在我县居住1年以上的非我县居民以及在我县就读的非我县户籍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5万元资助;对授权后缴清6年年费的发明专利,每件再给予3000元资助。对获得国外(含境外,下同)发明专利授权的,按获授权国别(地区)每件资助2万元。对1个年度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达5件以上、10件以上的企业,分别另给予3万、5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对上1年度新获得的驰名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集体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含马德里国际商标)、“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上1年度取得注册商标证的商标,每件给予500元的奖励。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胜诉后,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用,按20%的占比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补助额度国内最高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对在我县新申请注册成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开展专利申请业务的代理机构,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对代理我县专利业务的代理机构,1个年度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20件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超过1件另奖励1000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运用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自授权之日起1年内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担保费和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购买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2%的,给予保费50%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重大经济科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鼓励我县企业引进省外发明专利用于生产经营,每引进1件省外发明专利,每一年给予5000元补助,连续补助2年。

第十五条对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知识产权专员1万元奖励。对我县当年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且5年内服务于我县专利工作的,给予1万元奖励。通过专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评定的人员,给予3000元奖励。

第五章 资金申请及发放程序

第十六条专利的奖励或资助实行主动申报,专利申请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时,应携带相关证件(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及原始资料(申报统计表、缴费凭证、授权证书及相关文件等)供查验。

第十七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政策所涉及的补助奖励项目申请的审核等工作,每一年受理1次,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每一年据实编制资金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在下1年度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出现违法违规专利、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报该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对申请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所有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以后补助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申报企业上年度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拖欠农民工薪水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奖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兑现时间自今年1月1日计算,凡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辛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利政〔2017〕20号)中第四部分“支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条款、《利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辛县专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利政办〔201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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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市北高新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崇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管理办法》已于11月18日经崇川区一届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探讨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今年12月11日

崇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1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我区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开展专利助推产业创新发展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活动。依据江苏省《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简称“知识产权18条)和《南通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指导意见》(通知产发〔2019〕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主要围绕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相关任务,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进行资助。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和上级拨付补贴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二章 资助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奖励对象

资助、奖励对象为专利申请、授权地址在我区的个人和在我区申请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它组织。

第五条 资助奖励标准

(一)知识产权创造

专利创造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它组织、社会个人在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证书并在当年的省、市专利月报公布后才可获得补助(遇上级专利政策调整,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1.授权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12000元/件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800元/件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给予300元/件资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给予1500元/件的奖励。

2.年费资助:对维持有效7-9年的发明专利,每一年给予1000元/件的年费资助,对维持10年以上(含第10年)的发明专利,年费全额资助。

3.国(境)外专利资助:通过PCT途径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的发明专利,按实际发生金额每件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0元,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可每件追加资助20000元。同一件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申请授权的按一件计。

4.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消零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5.对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核心技术开展专利挖掘布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8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5件或专利授权量超过120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高校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30件以上(南通大学220件以上),且年增幅10%以上;科研院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20件以上的“专利大户给予10万元奖励。

6.知识产权平台建设奖励

对成功申报并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园区、国家级试点园区、科技服务业知识产权特色基地等知识产权平台建设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成功申报并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示范园区、科技服务业知识产权特色基地等知识产权平台建设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试点、示范园区、基地建设期间,其它各级各类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申请给予优先推荐立项。

(二)知识产权运用

1.出资入股奖励。对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新办企业(持股占比超过20%),且企业年纳税超过50万元,经自愿申请和专家评估,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质押融资补助。本区银行按照不高于同期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为我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质押融资,且不另收取其他服务费用的,给予实际融资额度的2%风险补助,同一银行对同一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年度风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实际融资额度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的信贷合同为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与有关科技贷款扶持补助不重复享受。

(三)知识产权保护

1.企业专利维权援助资助。对企业为维护自身专利权益,主动提起国内外专利诉讼(行政处理),处理终结,获得胜诉;被动应对涉外专利诉讼(行政处理),获得胜诉或对方撤诉;或为积极开拓市场,扫除创新发展障碍,发起(对市外)专利无效复审请求,涉案专利无效决定成立生效,按企业实际支出维权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

2.“正版正货承诺示范奖励。加强商贸流通领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对专业商品贸易集聚区(专业市场)、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包含大型商场与超市、电子商务企业、药品连锁企业等)开展“正版正货承诺示范街区、示范企业创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与诚信守法经营的文化氛围,经认定为市“正版正货承诺示范街区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正版正货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经认定为省级“正版正货承诺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给予主申报单位10万元奖励。

(四)知识产权运营

1.科技园公司、高校发明专利运营。授权区科技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等院校负责我区发明专利的收储、运营、转化工作,具体运营指标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达,依据为全区发明专利动态保有量不少于当年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任务要求,运营经费按实结算。

2.其他企业发明专利运营。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入库企业、通过省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企业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企业引进、利用市外发明专利的,并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意的,以每个企业4件为限,每件资助1.5万元;引进、利用本地高校发明专利的,并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意的,以每个企业4件为限,每件资助0.5万元。获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收储的专利原则上在南通市崇川区范围内有效持有至少3年。

(五)知识产权管理

1.企业贯标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和省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

2.示范、优势企业奖励。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强企、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3.政府专利奖。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国家专利银奖(含外观设计银奖)、国家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专利发明人奖,每人奖励10万元。

(六)知识产权服务

1.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奖励。鼓励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南通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对在崇川区申请注册、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注册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并正常开展业务工作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开设费奖励。

2.专利代理奖励。在崇川区申请注册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无非正常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对其代理崇川区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1000元/件的奖励,每家机构累计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品牌服务机构培育奖励。扶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为品牌服务机构的本地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七)人才培养

支持南通大学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鼓励在崇川高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或设立知识产权专业,鼓励中小学校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对认定为国家级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与8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与3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三章 知识产权项目

第六条 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年度工作重点,积极组织实施知识产权项目,培育省高价值专利计划、知识产权战推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计划立项项目按国家、省资助经费给予50%配套。

第四章 资金安排和审核拨付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上级财政按照区财政实际投入的知识产权经费给予50%补贴,另50%由区财政承担。

第八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助原则上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在当年第二季度完成对上1年度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工作后,依据资助奖励情况及明细上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资金补贴。www.aipunajie.com

1、项目申报: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在“崇川兴企通平台上申报,申报条件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兴企通平台预先发布的《申报指南》。

2、资金审核: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初审,经区财政局政策性复核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崇川兴企通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示。

3、资金拨付:区财政局依据区政府的批示将专项资金指标及时下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按实兑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该资金属市、区政府专项资助奖励,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规范资金的使用,并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做好专项资金政策的绩效评价工作: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监督监察。

第十条 获支持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大知识产权工作推进力度,着力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

第十一条 对申报单位利用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全额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以上资助奖励,市、区不重复获得,资助奖励条款未涉及到的将按照《南通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指导意见》相关条款执行。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崇川政办发〔2020〕7号《崇川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管理办法》和原港闸政办〔2020〕0031号《港闸区发展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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