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怎样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无效宣告怎样进行口头审理?
无效宣告请求必须经书面方式提出,可是常常书面陈述并不能清楚地展示各方的观点或者对证据进行准确的描述,为了充分保障请求方和专利权方的权利,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会通知双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提出请求后合议组批准的),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一起当面陈述各自的观点以及对证据的确认等内容,这种当面论述的形式,称为“口头审理”,类似于法院开庭。
不管申请人提不提请求,一般不是非常非常简单的案子,都会进行口头审理。
一、口头审理的明确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必须,能够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能够根据书面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当事人能够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必须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必须实物演示;
(4)必须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依据上述理由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二、当事人的权利
(1)当事人(包含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权利
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
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
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
有权进行辩论。
(2)请求人:
有权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
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
(3)专利权人:
有权放弃部分权利要求以及提交的有关证据。
三、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口头审理规则,维护口头审理的秩序;发言时应当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打断另一方当事人的发言;
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范围;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
口头审理期间,未经合议组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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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知识科普
不论你是专利权人,还是请求人,都要对专利无效宣告这一程序有一定的了解,这是市场竞争当中的一大手段和必要知识储备,专利无效宣告,是1个专利权竞争的过程,今日企业易知识产权网小编就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一下。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以下为无效宣告过程中所涉及的程序:
其审查原则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以及保密原则。
其中,一是不再理原则即对已经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不能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例如,甲针对某件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主张
(1)产品广告页A1和销售发票A2证明该专利无新颖性;
(2)对比文件D1证明该专利无新颖性;对比文件D1和D2的结合证明该专利无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A1和A2不能证明该专利无新颖性;D1、D2均不能破坏该专利的新颖性;D1、D2以及结合均不能破坏该专利的创造性;故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因此,假如无效宣告请求人再次对该专利提出无效时,不能够再次以被驳回的理由提出无效,但能够将检索到的相关技术重新组合或重新检索新的相关技术再次提出无效,例如能够以产品广告A1和产品出库单B1相结合证明该专利无新颖性,能够以对比文件D1和对比文件D3的结合证明专利无创造性等。
其中,当事人处置原则是指:请求人能够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及证据。
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文本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
其中,保密原则是指,在作出审查决定以前,合议组的成员不得私自将自己、其他合议组成员、负责审批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该案件的观点明示或暗示给任何一方当事人。
需注意的是,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其引用的对比文件越多,对于专利的无效越有益。例如,针对涉案专利,请求人引入50篇对比文件,其50篇对比文件中任意两两组合均可证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具备创造性。此时,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则需对请求人提出的理由一一进行反驳,而面对50篇对比文件,其任意两两组合的结果有上千种,假如要是一一进行反驳的话,则必须非常大的工作量。
关于专利无效宣告,还有许多相关知识点,如无效理由、证据提交、常见途径、无效条件、审查内容、法律后果等等。假如您遇到专利无效宣告问题,能够咨询我们企业易知识产权网客服人员,免费咨询热线400-180-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