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要点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要点
一、修改对象:授权公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
二、修改的法律规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
三、修改原则: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通常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四、修改方式:
1.通常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2.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删除某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
3.合并:在独立权利要求修改的前提下,从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相互没有从属关系的两项以上权利要求进行合并,新的权利要求应该包含被合并的原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4.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的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五、修改时间限制:
1.在复审委做出决定以前,能够对权利要求删除或者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删除。
2.仅有在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增加的理由及证据和复审委引入的理由及证据三种情况进行答复的期限内,才能够进行合并修改。
六、合并修改的理解:
例如: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产品,包含A,其特征在于:B。(A+B)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C。(A+B+C)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D。(A+B+D)
4.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E。(A+B+C+E或者A+B+D+E)
修改后:
1.一种产品,包含A,其特征在于:B、C。(A+B+C)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D。(A+B+C+D)
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E。(A+B+C+E或者A+B+C+D+E)
上述修改即是删除原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合并成新的权利要求2。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的1个技术方案。
假如权利要求3修改成: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E。(A+B+C+D+E)
则是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的两个技术方案。
七、修改是否被接受:高法的案例观点,即便按照修改原则、方式进行的合并修改,并非一定会被接受,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项有可能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清楚等实质性缺陷,这必须结合说明书的实施例具体分析。
专利无效宣告的常见理由
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人们的专利意识也逐步在增强,能够依据法律进行专利维权。当然专利的知识涉及到许多方面,在我们,小编主要讲述法律规定的几种能够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协助!
1、专利的主题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违法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的。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可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能够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在实践中,以此理由提出专利无效申请的占比也是最高的,而其中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又是最高。这次,专利法的修改涉及了专利新颖性的规定,提高了专利新颖性的要求。
6、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别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7、专利主题属于《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能够依据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8、说明书没有足够充分地公开技术内容。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情况下,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9、权利要求书超出说明书的内容。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以上两条是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范围进行的要求。由于授权专利的前提是公开专利内容,这样才能促进社会技术进步。因此,法律只对已经公开的技术进行保护,对于没有公开的技术不予以保护。
同时,法律规定了专利申请过程中修改专利文件的情况下不能超出原来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能够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可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标明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能够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能够保留优先权日,可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专利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因而依法进行专利维权就显得尤为重要。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往往跟专利侵权纠纷关联在一起,因而了解专利无效申请的诸多情况就显得很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