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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种类都有什么,专利提前公开和加速审查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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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种类都有什么,专利提前公开和加速审查的利与弊

专利诉讼种类都有什么

专利诉讼种类有:

1、专利权属诉讼

专利权属诉讼是指涉及一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最终归属于何主体的诉讼,主要是指专利申请权归属诉讼和专利权归属诉讼。

2、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侵权诉讼是指专利权人因专利权受非法侵害而引发的诉讼。

3、专利合同诉讼

专利合同诉讼是指由于不履行或部分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转让合同而引发的诉讼。

4、专利行政诉讼

专利行政诉讼的严格含义是专利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诉讼案件。

5、其他有关专利的诉讼

其他有关专利的诉讼包含因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而引发的诉讼、职务发明创造实施并取得经济效益后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定报酬或奖励而引发的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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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提前公开和加速审查的利与弊

发明专利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后,通常要经过18个月才公开,其次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到最终授权,必须经过三4年时间。但这种“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在上世纪60年代以前,专利说明书都是授权之后才公开。

如今全世界各国专利法基本都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并且申请后至公开的保密期都选择在18个月。关于这个制度的渊源,笔者查了下相关历史,发现最早提出该制度的国家是荷兰,荷兰政府在1954年的情况下提出发明在申请之后18个月公开,据说是为在申请人与公众之间找寻利益平衡,那个情况下审查部门的案件积压已经相当严重,专利申请等到授权之后才公开,审查时间太长,对于申请人而言,从申请到授权这几年时间得不到保护,提前公开能够让申请人有申请临时保护的机会;对公众而言,专利申请在授权以前公开,能够提前了解相关专利的技术信息,避免重复研究,同时提前进行规避设计,节约成本。

总之,在专利授权前进行公开,对申请人和公众都有好处,可是为何这个时间选择在18个月,而不是15个月或20个月,据说是经过严格论证之后的结论,但笔者未查到相关资料。

1964年荷兰专利法正式确认了“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此后法国、德国、以及世界各国都先后采纳了这种制度。

但一刀切地规定专利申请之后18个月后才公开,毕竟不能满足申请人个性化的需求,有的申请人的专利产品很快要上市,希望得到快速保护,迫切必须提前公开加速授权;有的申请人专利产品尚未成熟,技术方案随时可能转变,就不希望那么快公开专利,避免竞争对手模仿,想要延迟公开,能够随时撤回申请,减少损失。因此许多国家都设置了专利提前公开或延迟公开的制度。

那么在实践中,专利申请到底是选择提前公开加速审查还是延迟公开晚授权(部分国家能够申请延迟公开或授权前不公开)?这其实看具体情况的。专利并不是越快授权就越好。假如专利保护的产品或技术在专利申请文件公开以前已经上市,而相关的专利申请有预期的授权前景,这情况下加速授权无疑能够得到快速保护。

可是若相关产品或技术尚未上市,延迟公开反而有许多好处。首先,专利申请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技术方案未公开,能继续以技术秘密的形式保护,让竞争对手无法获知相应的技术信息;其次,当发现相关方案必须完善时或者专利的授权前景存在问题时,还有机会撤回申请,选择补充细节重新申请或者以技术秘密保护;第三,能够利用各国的抵触申请制度进行系列申请,例如在中国相关抵触申请无法用于评价创造性,在未公开的第一份申请基础上的创新容易获得授权。从技术上看,延迟公开让竞争对手晚一点获得技术细节,就有更充足的时间拉开与竞争对手的差距。

总之,专利申请是否应该申请提前公开必须结合具体情况权衡利弊之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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