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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常见类型,专利申请的撤回与申请专利修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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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常见类型,专利申请的撤回与申请专利修改是怎样的

专利申请的常见类型

专利是指有主管机关依据法定规定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那么专利申请有什么类型呢?今日企业易知识产权网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专利申请的类型

1、发明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的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发明专利又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用具)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的定义: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种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

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能够称为“小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是保护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

以上就是专利申请的常见类型,办理专利申请业务的朋友,能够联络我们企业易知识产权网,免费咨询热线400-180-0900!

专利申请的撤回与申请专利修改是怎样的

专利申请的撤回与申请专利修改是怎样的

随着对专利权的日益重视,申请专利的人数也在逐日增加,然而,不少申请人却不太清楚专利申请方面的一些相关知识,例如专利申请的撤回与修改是怎样的?那么下面就由北京企业易知识产权公司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专利申请的撤回与修改是怎样的

北京企业易知识产权公司--一、专利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能够在被授予专利权以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专利是发明创造者的权力,其能够运用,也能够放弃,包含在行使过程中的放弃。专利申请撤回能够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撤回申请的愿望,申请自到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的撤回除了积极的撤回外,还包含消极的撤回。现有专利法律制度认为,消极的撤回包含:

(1)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的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能够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2)逾期不提交资料的撤回。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能够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3)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可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北京企业易知识产权公司--二、专利申请的修改

申请人能够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可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标明的范围。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能够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能够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能够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假如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那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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