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事指南
法律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双方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四)委托代理的,标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五)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除个人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个人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主体
(1)出质人和质权人为国内个人、企业、大专院校、事业单位或组织。
(2)出质人和质权人中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质押登记。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必须提交的资料(一式一份)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质权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出质人、质权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文件(例如,出质专利中的实用新型同日申请了发明专利的,提交的《质押专利同日申请情况的声明》,属于其他文件)
(7)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中标明出质专利有评估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估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三、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变更及注销(一式一份)
双方当事人对已质押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必须变更的,应当提供的文件:
(1)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协议;
(3)出质人、质权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6)增加出质的专利中有同日申请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交《质押专利同日申请情况的声明》。
双方当事人对已质押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必须注销的,应当提供的文件(一式一份):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协议;
(3)出质人、质权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两份)
四、不予质押的情形
(1)出质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不是全体专利权人;
(2)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或专利权已经终止;
(3)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4)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假如无效宣告审批结论是部分无效,则必须提交质权人知情同意的声明。
(5)专利权处于中止或保全期间;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7)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8)同一专利重复质押。
六、出具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的时限
在收到质押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经审查合格的,向当事人出具《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七、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不收取费用。
八、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资料——代办处进行审核——合格上传国家局审核——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出具备案证明
专利权质押登记时一般需要提交什么文件
质押登记时当事人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一份:1.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标准表格),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2.主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涉及反担保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担保合同,以上皆需提交原件;3.出质人、质权人个人身份证明;(1)中国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个人可提交护照复印件。(2)法人提交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外国单位应当提交当地的法人申请注册证明原件并附中文译文,若证明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同时,参照上述(2)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规定,需提交外国单位负责人的护照复印件。4.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委托1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来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手续,被委托人能够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也能够是其他个人。委托书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章。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事宜、专利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委托书无固定格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5.专利权有效证明。有效证明包含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由出质人出具,若专利权在出质前存在实施许可的情形,需在说明中声明已将该情形告知质权人。专利权出质前没有许可别人使用的,出质人亦必须说明。7.其它必须提供的资料。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