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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什么,检索专利还能够有什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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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什么,检索专利还能够有什么方式

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什么

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的保护是对知识产权会按照司法途径进行保护,权利人能够依法对侵权人提出刑事或者民事的诉讼,追究对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

一、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什么

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的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二、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比较

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比各有优缺点:

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专属性,效力的终级性,公平优先性及规范性,注重对权利人的赔偿等优点,司法保护通常是被动的保护。

行政保护具有应变性,可转授性,效力的先定性,效率优先性及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恢复当事人的权利等优点,行政保护通常是主动的保护。

司法保护的优点就是行政保护的缺点,行政保护的优点就是司法保护的缺点。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义:

一方面,从微观角度看,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是知识产权所有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手段;另一方面,从宏观的角度看,它能够提高科学研究成果的潜在收益,是鼓励企业和研究人员在创新上加大投入,构建创新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四、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别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他作品的;

(二)出版别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别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容许别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容许别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别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作为个人的脑力劳动成果,应该受到相应的保护,因此国家通过法律的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的保障,假如权利人发现别人有侵犯个人知识产权的情况,是能够依法对侵权人提起诉讼的。

检索专利还能够有什么方式

在计算机还没有普遍应用到信息检索领域以前,在网络化还没有为信息共享实现最大化提供可能以前,专利检索主要的途径是纸件检索和软件检索。

一、纸件载体是主要的专利文献形式,也是检索的主要对象。

纸件检索所查资料一般最不容易出错,最具有证据效力,但其在专利检索过程中效率低,费时费力,容易散失损坏,并且由于印刷发行周期长,最新的资料检索比较困难。

二、软件检索通常包含缩微胶片式、计算机磁介质及光盘专利文献检索。

微缩胶片式专利文献由于所占空间小,存储密度高、保存寿命长、易于复制等优点得到了很快的发展。成为储藏专利全文的主要手段之一,磁介质主要包含磁带和磁盘,具有存储密度高、体积小、装卸自由、可长期保存等优点,因而被广泛应用。

三、光盘检索,当数字存储技术将光盘带入文献收藏领域后,各种形式的专利数据库光盘应运而生。光盘作为一种新出现的介质,被称为"未来的专利文献载体"。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光盘数据库在专利检索及专利全文的获取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光盘检索尽管较快,可是光盘检索的有限共享性限制了其使用范围,并且更新的速度也有一定的限制。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专利资源以其无可比拟的数据优势及检索方便快捷、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受到用户的青睐,成为专利检索的主要方式。网上专利检索已逐步发展并成熟起来,现现在网上专利检索将成为最主要且最快捷的检索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网上检索尽管速度快、内容新、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要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关部门出示相应的证明,或通过法定认可的部门检索后下载并予以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进行专利检索时能够委托具备在国家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专业的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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