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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江苏省溧阳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聊城市质量发展及专利奖励和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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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江苏省溧阳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

关于印发《溧阳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进1步发挥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职能整合优势,围绕“创造是源头、保护是核心、运用是目的、管理是关键关键节点,综合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奖励补助政策,以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发展,为全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省政府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7]3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30号)、《常州市专利战略推进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常科发[2016]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激励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

1、激发发明创造活力。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发明创造活动。

职务发明专利取得授权,每件给予0.5万元奖励;非职务发明专利取得授权奖励0.25万元奖励;加强海外专利布局,申请注册地址在本市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获得省资助的国(境)外专利,按省资助额的50%匹配资助。

设专利创造大户奖励,企事业单位上年度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大于等于50件、一次性奖励60万元,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大于等于10件小于50件的、按每件1万元奖励,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大于等于5件小于10件的、按每件0.8万元进行奖励;对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进行资助,对上年度自专利申请日起超过7年(含)的有效发明专利,经确认现专利人已连续维持3年以上,每件给予实际缴纳年费50%的资助(奖励和资助的对象是第一专利权人)。

2、大力培育商标品牌。鼓励申报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对新获准申请注册此类商标的单位奖励2万元。鼓励企业境外申请注册商标,境外申请注册商标以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的,每件商标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

3、实施知识产权强企战略。以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事业单位,继续推动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专项工作,鼓励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核心竞争优势。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领军、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设立知识产权创造小巨人奖,对同1年度获2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1件以上注册商标核准的本市非高新技术企业择优给予3万元的奖励;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突出进步奖,年度选取1到2户在知识产权产出、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每户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4、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需求,支持企业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培育布局合理、规模较大,对产业发展和国际国内竞争力提升具有支撑保障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对获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获国家、省专利类奖项的按国家或省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省均有奖励的按就高原则配套奖励一次,国家或省没有具体奖励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6万元的奖励。获得常州市专利类奖项的按常州市标准进行奖励。

二、促进高效益的知识产权运用

5、加强知识产权规范化建设。鼓励企业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建设,重视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支持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对新通过国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绩效考评合格的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绩效考评优秀的企业再给予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鼓励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开展融资,对完成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按融资额(借贷额)的万分之六进行费用补助,同一企业每一年最高补贴10万元。鼓励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对获得上级知识产权保险补贴的,按上级补助经费的50%予以资金补助,同一企业每一年最多补助10万元。

7、加大对专利池建设运营和维护力度。加大市两大专利池建设运营和维护。溧阳市科技开发中心专利池建设运营和专利维护费的资助额度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溧阳常大技术转移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池建设和专利维护等费用的资助额度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鼓励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核心技术和产品,构建集中许可授权的专利池。申请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企业,上年度从市外引进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地址已变更为辖区申请注册的企业所在地址),申报时仍有效且在我市的,经确认后,对上年度引进总量达到10件(含)以上、25件(含)以上、50件(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6万元一次性奖励,转化溧阳市科技开发中心专利池和溧阳常大技术转移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池中的专利,引进转化发明专利10件以上,给予3万元奖励。

三、实施高标准知识产权的保护

8、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互联互通工作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援助工作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加大知识产权维权力度。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处理专利、商标纠纷并获得胜诉或在和解撤诉中获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9、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防御能力。鼓励企业实施专利导航预警,加强风险防范。对市内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自主品牌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并获上级导航计划项目、预警项目立项的,按上级补助经费的50%予以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完善维权服务机制建设。推动常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溧阳分中心的高效运行,为我市企事业单位等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和维权指引;指导我市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做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工作。

11、加大地理标志保护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育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辐射帯动强、有较高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品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面实施地理标志保护运用促进工程,择优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四、发展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

12、发挥“长三角知识产权运营联盟溧阳分站和“技术经纪人溧阳驿站的作用。不断提高我市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加大科创领域机构与我市企事业单位间的深度合作。根据我市的重点产业发展思路,提供重点产业发展可行性及规划研究报告,提供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整体运营解决方案。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www.aipunajie.com

13、建设企事业单位快速授权确权平台。加强与中国•常州机器人及智能硬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合作共建,将我市创新主体优先纳入知保中心备案主体范畴,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仪表仪器等相关领域投入高品质资源提供快速预审服务,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快速预审、快速确权提供便捷。

14、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通过省市多级轮次培训,提高全市知识产权系统的整体战斗力。鼓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知识产权职称考试,不断壮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对获评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奖励10万元;对获评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骨干人才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15、加强知识产权试点教育工作。将知识产权内容融入学校通识教育中,培养我市中小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知识产权意识,为创新型人才培养提供基础性支撑,发挥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示范引领作用。对新获评的省、常州市、溧阳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16、提升服务机构整体水平。加快高品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对在我市申请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的奖励10万元。对参与辅导市内企业开展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1件(含)以上(以国知局网上受理为准)的服务机构奖励5万元,年度代理专利授权20件(含)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5件(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5万元(以国知局下发的数据为准)。

17、创新管理模式促进效益提升。鼓励企事业单位围绕高质量发展目标,探索、创新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促进整体效益提升。对在省、常州市高质量发展考核中作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择优给予一定奖励。

五、附则

18、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已经依据其他政策措施获得过资金奖励的项目,本意见不再重复给予资金奖励。符合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叠加原则予以支持。

19、本意见仅限于对溧阳市辖区范围内上1年度的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项目进行资助或奖励,本意见所指的资助奖励实行自愿申报,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意见制定有关项目资助奖励的实施文件,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单位及个人请按照文件要求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资质证明资料,否则视作自动弃权。

20、申请奖励资助的单位及个人对提供的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助资格,已资助奖励的金额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及申请单位责任。

21、本意见由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溧阳市知识产权局承担具体的解释工作。

22、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溧科发[2017]54号文。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聊城市质量发展及专利奖励和扶持办法

关于对《聊城市质量发展及专利奖励和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对《聊城市质量标准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聊政办字〔2017〕118号)和《聊城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聊城市质量发展及专利奖励和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今年10月16日至今年11月15日。公示期间如对《聊城市质量发展及专利奖励和扶持办法》修改内容有意见或建议,请将具体意见以邮件方式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联络电话:0635-8519823

电子信箱:lczj_zlglk@lc.shandong.cn

聊城市质量发展及专利奖励和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创新质量发展机制,优化质量发展环境,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发展(专利)专利奖励和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预算统一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资金用途及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聊城市 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二)对获得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对纳入(评定)“好品山东品牌荣誉、符合奖励政 策范围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山东省高品质产品生产基 地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山东省高品质产品基地龙头 骨干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准 申请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马德里申请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对获得“泰山品质认证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 首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六)对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获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每项奖励5万元;对企业建立最高计量标准,通过考核,每 项奖励1万元。对企业生产计量器具新产品,获得型式批准证书, 每项奖励10万元。

(七)对获得“食安山东品牌的,对生产单位、经营单位 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八)对获得中华老字号荣誉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 获得山东老字号、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一 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AEO国际互认企业(海关高级认证 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九)对获得“鲁班奖(含“广厦杯)“国家高品质工程奖 “泰山杯奖项的,每项工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十)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聊城市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8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主持修订标准的,按照主 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数额的50%给予奖励;对参与标准制定、 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数额的20%给予奖励。对承担国家、山东省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 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 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 元、100万元、60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 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对承担山东省、聊城市标准化专 业技术委员会(TC)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承担区域型国家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标准创新基地、省 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工作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0万 元、100万、5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 (示范推广平台)、标准创新平台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 元、50万元、3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工作 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两 年内制定三项以上团体标准,标准实施后取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 效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二)对获得国家、山东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 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国家、山东省、聊城市标 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 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4A级、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十三)专利资助与奖励

1.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①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最高资助5000元。

②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不满5年的,对已缴纳的年费每件最高给予资助1000元/年;自申请之日起满5年且不足10年的,对已缴纳的年费最高给予 每件资助1500元/年;自申请之日起满10年以上的,对已缴纳 的年费最高给予每件资助3000元/年。鼓励同一件发明专利的 年费一次同时缴纳多年年费,资助可分别按年度计算并同时享受。

③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④PCT专利申请资助。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3000元。

⑤获得知识产权创造资金资助的单位,应拿出不低于50%的资助资金用于 奖励专利发明人(不含②资助事项)。

2.专利运用资助奖励标准:

①对当年新明确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 别给予最高20万元/家、15万元/家和10万元/家奖励;对当年新明确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及园区分别给予最 高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 国专利优秀奖分别按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山东省 专利奖特等奖、一、二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获得“聊城市专利奖特等奖、一、二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 元和2万元奖励。

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鼓励企业开展专 利权质押融资,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出质或 以专利权出质、固定资产抵押等组合担保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贷 款并办理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按期还清本息的贷款,按照 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补助, 同一企业1个年度贴息额最高10万元。对因专利权质押贷款而 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等给予50%的补助,且单项评估费、担保 费补助最高2万元。专利权质押融资利息和评估费、担保费等 补助每家企业最多可享受3次。

④专利权质押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开展专利权“知银保试点工作,对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保 费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以各级专项补贴累计不 超过实际发生费用为限。

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对于商 业银行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本金损失,按照银行实际发放 贷款损失额度的30%的占比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⑥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对专利权人投保的专利权给予职务发明专利2000元/件补助,同一单位每一年该项补助总和不超过2万元。

⑦经国家、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在聊城新设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外埠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聊城开设的分支机构,办理完营业 执照登记手续后,提出申请的可给予3万元奖励。

⑧围绕我市 重点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分析,形成一批专利布局科学合理、 具有产业发展优势的专利组合,推动产业升级发展。对市主导产 业、区域特色产业、企业开展的导航分析研究,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项、50万元/项、10万元/项的资助。

⑨加大专利技 术转移转化扶持力度,搭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加快培育专利技 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核心知识 产权专利技术在我市转移转化。

⑩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 对当年新明确为国家级、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 的,可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家和5万元/家奖励。

3.专利保护资助奖励标准:①根据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信息统 计分析和报送系统录入案件数量,按照通常案件2000元/件、被 评选为国家级或省级典型案例的5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奖 励。②举报人举报的假冒专利行为经查证属实,经我市各级专利 执法部门查处结案后,根据案件性质、危害性及举报人提供线索 或协助的情况综合考量明确,分别按照每件300元、500元、5000元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专利违法行为对举报人奖励一次。③我市 行政区域内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与我市行政区域外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知识产权(专利)纠纷的,分别按照通常案 件1万元/件,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万元/件,重大涉外 案件5万元/件给予资金援助。优先资助发生涉外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专利)纠纷的企业法人、无力支付知识产 权(专利)纠纷处理或者诉讼费用的中小微企业法人。④经主管 部门批准,新设立的市级知识产权仲裁机构、知识产权调解机构, 根据当事人申请,每家给予3万元资助。⑤建立重点关注市场名 录,鼓励申报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被批准为国家级知识产 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每家给予3万元资助。⑥未列出资助(奖励)标准的其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 奖励等项目,以及国家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部署 的创新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 具体资助标准结合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五条使用原则

(一)仅对上述第四条新获得项目给予奖励(资助),对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情形不给予奖励。

(二)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1年度内获得同种奖项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三)针对同种奖项,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后获得高级别奖励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先获得高级别奖励,后获得低级别奖励的,不再对低级别奖励的进行奖励。

第六条奖励资金申报程序(不含专利奖励和资助)

(一)质量发展资金申报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局、聊城海关等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

(二)各奖项的申报截止时间为每一年度的8月31日。

(三)符合奖励条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填写《聊城市质量标准品牌奖励资金申请表》,提供获奖组织主体资格或个人个人身份证明、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资料,向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主申报,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获奖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四)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拟获奖名单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 后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五)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个别市直单位除外),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获奖单位或个人,同时通报给各县市区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专利奖励和资助资金的申报程序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七条监督与管理

(一)获奖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的奖励资金进行财务处理,依法规范使用。获奖资金应主要用于质量管理、标准制定、技术攻关、品牌培育、科技研发、人员培训、技改投入、经验推广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申报组织和个人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资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要将骗取的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宣传、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有相关 奖励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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