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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办事指南: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办事指南: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及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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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办事指南: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办事指南: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及颁证

专利办事指南: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

1、办事条件

请求人应当是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涉及专利案件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2、申请资料

专利权人自行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人委托原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人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专利代理委托书。

利害关系人自行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且利害关系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能够在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填写备案号,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利害关系人是专利实施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授予被许可人起诉权的证明文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能够在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填写备案号,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利害关系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且利害关系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能够在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填写备案号,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利害关系人是专利实施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应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授予被许可人起诉权的证明文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能够在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中填写备案号,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4种申请接收方式

通过电子申请顾客端http://cponline.cnipa.gov.cn/,申请注册并下载顾客端,通过电子申请顾客端提交。

通过交互式平台http://cponline.cnipa.gov.cn/,申请注册并在线提交。

通过纸件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邮编 100088)。

通过纸件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大厅)。

4、办理基本流程

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提出的请求存在形式缺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待请求人提交合格的文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未按期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提出的请求属于不能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待案件具备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条件时,请求人可再行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手续。

5、办理方式

通常程序,即包含提交请求、审查与决定、专利权评价报告(通知书)制作与送达等。

6、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收取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2400元。

7、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的,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不予批准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存在必须补正的形式缺陷的,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

8、结果送达

审批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送。

9、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如实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必须更正的错误的,能够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

10、咨询途径

(一)当面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全国统一电话咨询热线:(010)62356655

(三)网站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首页的“咨询台栏目

(http://www.cnipa.gov.cn/zxt/index.htm)

11、公开查询

可通过 http://cpquery.cnipa.gov.cn 查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电子文件。

能够通过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107办公室初审部发文处流程服务窗口)和邮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部发文处,邮编 100088)《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查询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办事指南: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及颁证

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及颁证

1、办事条件

请求人应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

2、申请资料

无需提交任何资料。

按照专利局发出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要求,在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2个月期限内足额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及印花税。

3、申请接收方式

费用能够直接向专利局(包含各代办处)缴纳,也能够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网上缴费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的费用名称;同时还应当写明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通讯地址(包含邮政编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向专利局缴纳费用,应当使用指定的外币,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可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通过邮局汇付的,在汇单上写明了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未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或者费用名称的,费用退回;被退回的费用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费用通过银行汇付的,写明了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费用名称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未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或者费用名称的,费用入暂存。被入暂存的费用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自汇单上标明的汇出日,到专利局收到日超过十五日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但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除外。

各种费用的计算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按规定应当使用外币支付的费用,按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4、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后,通过受理窗口当面缴纳、代办处窗口当面缴纳、银行汇付、邮局汇付或者通过电子申请网站网上缴纳办登费用。办理登记手续合格的,专利局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能够在视为放弃已取得专利权通知书4个月恢复期内,办理恢复权利手续,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费并补充缴纳办等手续相关费用。经审批恢复权利手续合格的,专利局发出恢复权利审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专利申请重新进入授权公告及颁证程序。

未办理或办理登记手续不合格且未在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恢复期内办理恢复手续合格的,该专利申请失效,同时予以公告。

5、审批结果

办登手续合格的,向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未办理或办理登记手续不合格且未在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恢复期内办理恢复手续的,该专利申请失效。

6、结果送达

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并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

放弃取得专利权或恢复权利审批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送。

7、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人享有该专利权,并依法受到保护。

对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公告及颁发证书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能够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能够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8、咨询途径

(一)当面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全国统一电话咨询热线:(010)62356655

(三)网站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首页的“咨询台栏目

(http://www.cnipa.gov.cn/zxt/index.htm)

(四)信函咨询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9、公开查询

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cnipa.gov.cn)能够专利申请查询授权公告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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