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办事指南:撤回优先权声明的审批
昨日,我们推送了《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审批》(点击查看详情)的办事指南,今日学习《撤回优先权声明的审批》。
撤回优先权声明的审批
1、办事条件
申请人认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某一事项有书写错误,能够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或者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改正请求。
2、申请资料
申请人请求改正优先权声明中的书写错误,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提交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
2.假如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提出改正请求的同时还应当附上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3、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纸件形式)或者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申请资料。
1.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能够将申请资料当面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受理窗口或者寄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2.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 电子申请系统(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 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交申请资料。
4、办理基本流程
(一)提出改正优先权要求的请求
请求改正优先权要求的,应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或者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资料。
(二)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的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改正请求后,对提出请求的时限、填写的事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对优先权要求进行改正,并告知申请人改正后的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视为未提出该改正请求的通知。
5、办理方式
通常程序,即包含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
6、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7、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的,告知申请人改正后的事项;
不予批准的,发出视为未提出该改正请求的审批决定。
8、结果送达
对于以书面形式(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通常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审批结果。
对于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告知审批结果。
9、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改正优先权要求的文件, 并保证文件的真实合法,不弄虚作假。在审批过程中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审批工作。
对相关审批决定不服的,能够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能够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
10、咨询途径
(一)当面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010)62088300
11、公开查询
社会公众和申请人能够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cnipa.gov.cn)查询已公布或授权公告的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相关内容。电子申请申请注册用户能够凭其申请注册账号和密码登录该系统查询相关内容。
专利办事指南: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1、办事条件
请求人应是请求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涉及专利案件的专利权人。
2、申请资料
专利权人自行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手续的,应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人委托原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手续的,应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专利权人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手续的,应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和专利代理委托书。
3、4种申请接收方式
通过电子申请顾客端http://cponline.cnipa.gov.cn/,申请注册并下载顾客端,通过电子申请顾客端提交。
通过交互式平台http://cponline.cnipa.gov.cn/,申请注册并在线提交。
通过纸件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邮编 100088)。
通过纸件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大厅)。
4、办理基本流程
请求人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提出的请求存在形式缺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待请求人提交合格的文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人未按期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请求人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提出的请求属于不能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待案件具备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条件时,请求人可再行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手续。
5、办理方式
通常程序,即包含提交请求、审查与决定、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通知书)制作与送达等。
6、审批结果
予以批准的,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不予批准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存在必须补正的形式缺陷的,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
7、结果送达
审批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送。
8、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如实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请求人认为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存在必须更正的错误的,能够在收到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
9、咨询途径
(一)当面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全国统一电话咨询热线:(010)62356655
(三)网站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首页的“咨询台栏目
(http://www.cnipa.gov.cn/zxt/index.htm)
10、公开查询
案件专利权人能够提交《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询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查阅请求有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107办公室初审部发文处流程服务窗口)和邮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部发文处,邮编100088)两种提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