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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证的法律效力都包含,注册商标证的法律效力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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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证的法律效力都包含

《注册商标证》的法律效力都包含

【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商标证》的法律效力都包含什么?《注册商标证》是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颁发给注册商标人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注册商标证》上记载的主要内容有:商标(图样),注册商标号,注册商标人名义及地址,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以及类别,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日期(有效期)。假如面对这样1个内容齐全的《注册商标证》,没有任何涂改损毁的痕迹,且仍在申请注册证上记载的有效期内(我们强调该《注册商标证》确实是由商标局颁发),你 会对它的法律效力心存疑虑吗?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样的申请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毫无疑问与该商标的具体情况是一致的。然而,事实上情况并不一定是这样,也许该注 册商标早易其主,也可能因已被注销或者撤消而无效。为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现行的《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然而,根据现行的《商标 法》以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商标局 颁发注册商标证时,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注册证上记载的所有信息与所指商标当前的具体情况完全相同,另一 种就是颁证时该商标的所有人及相关信息就已经与申请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不同。造成第二种情况的原因是,修改后的《商标法》赋予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即还没有被核 准申请注册)进行转让、变更的权利。假如处于申请阶段的商标发生了变更或转让,也会出现两种情况:若变更或转让申请在注册商标证颁发前被核准,则颁发的申请注册证 上记载的是变更后或受让人的相关住处;加果变更或转让申请在注册商标证颁发前没有被核准,则颁发的申请注册证上记载的就还是最初申请人的信息,尽管此时该申请注册 商标的所有人已发生转变(商标局之后会核发1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申请注册证共同使用)。对于注册商标后的转让、变更,《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并未规定要收回原申请注册证换发新证,只是核准后发给1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申请注册证共同使用。这种情况说明仅凭申请注册证不能表明该申请注册商标真实的法律状态。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或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商标续展的情况同变更、转让一样,续展后也不换发申请注册证, 同样只是发给1个证明。此时的《注册商标证》看上去似乎已经过期失效,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原有的申请注册证与新核发的续展证明共同表明了该申请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 的法律状态。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注销该申请注册商标。这种情况注销的商标,《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同样没有规定要收回原申请注册证。同1个注 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续展与否,其申请注册证本身的记载内容是一样的,都超出了它的有效期。然而实际上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状态,1个是有效的申请注册商标,另一 个则因过期注销而无效。办理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关的其他手续时必须交回原申请注册证的情况,《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仅有两处提到:《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人申请注销其申请注册 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注册商标证》。”《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证》遗 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注册商标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注册商标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 局。”而其他诸如撤消、撤消申请注册不当、有效期满未续展而注销,以及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未办理移转手续而被注销等情况,《商标法》以及 《实施条例》都未规定要交回申请注册证,即使前述两种须交回申请注册证的情况,也未规定不交回将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因此具体情况是,许多申请注册人办理相关手续时 并不交回申请注册证,造成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效申请注册证。《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为限。但许多人对于什么叫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理解并不一定很准确。申请人在提 交注册商标申请时,有时商标图样中会有不能专用的部分,如“雀巢咖啡”作为使用在咖啡上的商标,“咖啡两字就不能专用。对于这些不能专用的部分,商标法允 许其作为整体商标的一部分而保留。商标局进行审查时将视其为自动放弃专用权,但申请注册证上并不会有相关标注。就是说,核准申请注册的“雀巢咖啡”商标中,仅有 “雀巢”是有专用权的。这种情况下,申请注册人就不能以此商标是申请注册商标为由,主张“咖啡”这两字的专用权利。而其他企业或个人当然也不必由于前述申请注册商标中 有“咖啡”二字而不敢再用。当然,这只是1个简单的例子,大部分人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但实践中会遇到许多不是这么明显的情况。在这里举这样1个例子是为了 说明,仅凭申请注册证的表述不能说明该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商标法律意识淡薄,并且对商标法律理解不全面,许多人不能正确认识注册商标证的法律效力,仅因1个注册商标证而上当受骗者为数不 少。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当一方以申请注册商标作为某种证明,或者作为无形资产合资合作入股时,当事另一方切莫仅凭对方的《注册商标证》就认为该商标权真实有 效。商标局依据《商标法》设置《注册商标簿》,记载申请注册商标及有关申请注册事项。企业应首先通过向商标局查询注册商标簿来了解其真实的法律状态,其次再做出决 定。同样,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应首先弄清涉案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不能仅凭1个《注册商标证》就草率做出处理决定。尽管 《注册商标证》本身并不一定能够表明所述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但作为一种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证件,伪造或者变造《注册商标证》的,依据刑法关于伪造、变 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仍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特别是一些微小型企业尤其应该注意,既不一味相信《注册商标证》 上记载的内容,也不要视其为儿戏。

注册商标证的法律效力有什么

《注册商标证》的法律效力有什么?

问:《注册商标证》的法律效力有什么?答:《注册商标证》是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颁发给注册商标人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注册商标证》上记载的主要内容有:商标(图样),注册商标号,注册商标人名义及地址,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以及类别,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日期(有效期)。假如面对这样1个内容齐全的《注册商标证》,没有任何涂改损毁的痕迹,且仍在申请注册证上记载的有效期内(我们强调该《注册商标证》确实是由商标局颁发),你 会对它的法律效力心存疑虑吗?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样的申请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毫无疑问与该商标的具体情况是一致的。然而,事实上情况并不一定是这样,也许该注 册商标早易其主,也可能因已被注销或者撤消而无效。为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现行的《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然而,根据现行的《商标 法》以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商标局 颁发注册商标证时,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注册证上记载的所有信息与所指商标当前的具体情况完全相同,另一 种就是颁证时该商标的所有人及相关信息就已经与申请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不同。造成第二种情况的原因是,修改后的《商标法》赋予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即还没有被核 准申请注册)进行转让、变更的权利。假如处于申请阶段的商标发生了变更或转让,也会出现两种情况:若变更或转让申请在注册商标证颁发前被核准,则颁发的申请注册证 上记载的是变更后或受让人的相关住处;加果变更或转让申请在注册商标证颁发前没有被核准,则颁发的申请注册证上记载的就还是最初申请人的信息,尽管此时该申请注册 商标的所有人已发生转变(商标局之后会核发1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申请注册证共同使用)。对于注册商标后的转让、变更,《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并未规定要收回原申请注册证换发新证,只是核准后发给1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申请注册证共同使用。这种情况说明仅凭申请注册证不能表明该申请注册商标真实的法律状态。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或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商标续展的情况同变更、转让一样,续展后也不换发申请注册证, 同样只是发给1个证明。此时的《注册商标证》看上去似乎已经过期失效,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原有的申请注册证与新核发的续展证明共同表明了该申请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 的法律状态。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注销该申请注册商标。这种情况注销的商标,《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同样没有规定要收回原申请注册证。同1个注 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续展与否,其申请注册证本身的记载内容 是一样的,都超出了它的有效期。然而实际上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状态,1个是有效的申请注册商标,另一 个则因过期注销而无效。 办理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关的其他手续时必须交回原申请注册证的情况,《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仅有两处提到:《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人申请注销其申请注册 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注册商标证》。”《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证》遗 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注册商标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注册商标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 局。”而其他诸如撤消、撤消申请注册不当、有效期满未续展而注销,以及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未办理移转手续而被注销等情况,《商标法》以及 《实施条例》都未规定要交回申请注册证,即使前述两种须交回申请注册证的情况,也未规定不交回将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因此具体情况是,许多申请注册人办理相关手续时 并不交回申请注册证,造成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效申请注册证。《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为限。但许多人对于什么叫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理解并不一定很准确。申请人在提 交注册商标申请时,有时商标图样中会有不能专用的部分,如“雀巢咖啡”作为使用在咖啡上的商标,“咖啡两字就不能专用。对于这些不能专用的部分,商标法允 许其作为整体商标的一部分而保留。商标局进行审查时将视其为自动放弃专用权,但申请注册证上并不会有相关标注。就是说,核准申请注册的“雀巢咖啡”商标中,仅有 “雀巢”是有专用权的。这种情况下,申请注册人就不能以此商标是申请注册商标为由,主张“咖啡”这两字的专用权利。而其他企业或个人当然也不必由于前述申请注册商标中 有“咖啡”二字而不敢再用。当然,这只是1个简单的例子,大部分人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但实践中会遇到许多不是这么明显的情况。在这里举这样1个例子是为了 说明,仅凭申请注册证的表述不能说明该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商标法律意识淡薄,并且对商标法律理解不全面,许多人不能正确认识注册商标证的法律效力,仅因1个注册商标证而上当受骗者为数不 少。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当一方以申请注册商标作为某种证明,或者作为无形资产合资合作入股时,当事另一方切莫仅凭对方的《注册商标证》就认为该商标权真实有 效。商标局依据《商标法》设置《注册商标簿》,记载申请注册商标及有关申请注册事项。企业应首先通过向商标局查询注册商标簿来了解其真实的法律状态,其次再做出决 定。同样,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应首先弄清涉案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不能仅凭1个《注册商标证》就草率做出处理决定。 尽管 《 注册商标证》本身并不一定能够表明所述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但作为一种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证件,伪造或者变造《注册商标证》的,依据刑法关于伪造、变 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仍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特别是一些微小型企业尤其应该注意,既不一味相信《注册商标证》 上记载的内容,也不要视其为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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