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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缺陷及分析,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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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缺陷及分析,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缺陷及分析

相对于我国科技创新以及经济发展的必须而言,知识产权制度仍然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假如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必然从某种程度上影响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进而影响我国科技创新的能力和国家的科技实力。(一)缺乏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经济和科技行业实行的是计划体制,无论是资源配置还是成果分配,都是由政府根据经济和科技发展计划予以安排。资金投入主要以国家为主,成果也是由国家推广为主的管理模式。随着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以及邓小平同志南方讲话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推开,我国逐步建立了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是在“双轨制”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尽管我国建立了各个知识产权专门法,但知识产权制度没有上升到国家根本法律和经济制度的战略高度,没有把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国家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中一并考虑,而是配合改革开放和引进外资、外国技术的必须建立的。而由于历史的原因,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目前归属近10个部门分管,因此,更加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进而上升到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进步的战略高度。就目前来看,多个发达国家都已经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发展战略,例如,美国专利商标局的《面向21世纪战略计划》、日本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及《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等。仅有认真分析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问题,平衡企业、国家、民众在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利益,制定具体可行的知识产权战略,才能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挥良好的作用,促进科技创新。(二)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法律分散、琐碎、互相冲突至2007年上半年,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有许多,包含《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三部基本法律。同时也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保护条例》等等非法律层次规章。对于广大发明人、创作者来讲,上述法律是必要的。从发展趋势来看,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典化会更有利于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以法典化来推动知识产权法制的中国化,使之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激励权利人的创新。从法学上讲,一门法律必须有内在的逻辑,有较为一致的规则才能完成法典化。可是,法典化的形式并非目的,而是为了更有效地使人民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针对我国国情,一部统一、简洁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于大多数我国知识财产的创造者而言是有利的。由于法律越是统一、简洁,使用者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投入的成本越低。我国的法律服务尚不发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着力于整合各部知识产权法律,使之法典化、规则统一化、用语规范化、权利义务的规定一致化。这样的法律会使我国的发明人、创作者在使用法律制度上与外国的发明人和创作者站在相对平等的起跑线上,在发明和创作了同样技术和作品的情况下,不至于因法律问题而落在对手后面。复杂、分散的法律只对那些有能力聘请高级法律人才的跨国公司有利。目前来看,在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法律责任制度、法律实施等各个方面,我国多部知识产权法律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冲突。至少从法律层面来讲,制定一部统一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能够使公众更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和别人权利的范围及救济手段,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交叉冲突,统一权利范围、保护手段、归责原则和责任形式,协调知识产权法律实施和执行中的行为,便于知识产权法律在与国际协议互动下的修订与完善,能够更好地为个人智力创造和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三)惩罚力度不够与部分保护标准超越发展阶段并存一方面,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部分地区执法不严,某种程度上存在地方保护现象;执法机构的执法水平和力量有限,国内仅有少数法院具有较高的专利案件审理能力。另一方面,有些知识标准超出了我国的发展阶段,与国情脱节。例如,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并未对软件最终用户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各WTO成员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阶段,选择软件最终用户应负的责任。目前,仅有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许多经济比较发达的成员方只是将侵权界限延伸到经营性最终用户。而我国新修改的软件法对最终用户的责任要求超过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了最高保护标准,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这样不仅增加了国内广大非经营性用户的成本,并且提高了执法的难度,自己背上“执法不严”的包袱。因此,我国在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应该建立与我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TRIPS承认成员方知识产权法的相对独立性,有的地区特别对待不同发展阶段的成员方,并只要求各成员方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和达到最少保护标准。目前,有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是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苛刻的。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不是越先进越好。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发展处于以引进技术和模仿开发为主的阶段,应根据我国所处发展阶段的特点,在满足TRIPS最少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切合实际的标准,争取应有的权利,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做到在制度上和规则上与国际接轨,具体保护标准体现国情,不搞追赶,不照搬。(四)缺少维护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措施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授予知识产权所有者一段时间的排他性权利,换取其公开技术,促进社会利用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柄双刃剑,适度保护将促进技术创新,过度保护将导致垄断,因此,必须相应的法律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利用反垄断法来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如美国有《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欧盟有《技术转让规章》、日本有《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等。可是,我国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面对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我们没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和国内企业的利益。因此,我国应该制定国内外统一的反垄断法规,促进知识产权的公平竞争。进入WTO以后,我们不能再依靠行政命令的办法管理市场,应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利用反垄断法律法规,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的行为,合理保护国内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应尽快制定专门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或在专利法中增加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条款,在未来的反垄断法中也要加入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内容。(五)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其对技术进步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可是,制度的执行要靠合格的人才队伍。没有1个真正懂得知识产权的人才队伍,在1个国家也就谈不上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知识产权作为1个专业是在20世纪90年代才逐步兴起的。目前仅在北京大学、上海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少数大学开设了有关专业,人才培养的步伐远远跟不上社会的必须。由于知识产权人才具有复合型人才的特点,因此高级知识产权人才更是十分紧缺。例如,在温州打火机事件中,我国企业就不得不支出重金从国外聘请有关律师来应对欧盟的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双重壁垒诉讼。这不仅给我国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也使我国在知识产权高级人才方面依赖外国。此外,在中国大学的理工科专业中,多数没有开设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和软件保护方面的课程,这一方面造成了工程师没有能力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另一方面也埋下了工程师在技术开发过程不重视、甚至侵犯知识产权并最终为企业造成利益损害的隐患。因此,我国应该大力加强知识产权的高等教育和人才培训。同时,基于知识产权的学科交叉性质,应该把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建立在技术素养、法律知识、经营战略多重基础之上。培养熟悉技术、懂得法律、明白市场的知识产权人才,为我国企业创新提供人才支持。(六)缺乏国家宏观调控和我国不同,在发达国家,企业一般是创新的主体。企业对于科研的投入水平远远高于其他机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直接面向市场,更能迅速把握市场和技术的发展方向,更能充分了解生产一线的技术需求。因此,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应该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方面。一方面,我国正在将科研院所社会化,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对于科研投入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可是,我国企业往往缺乏明确的知识产权目标,既不能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来开拓创新的方向,也不能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创新,在外国专利的打压之下,往往无所适从。因此,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势,以国家调控的方式,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培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人才的作用,在企业有充分需求以前,预先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会提高新技术企业业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同时也能保护创新成果,有利于创新的可持续性。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制度。如前所述,信息对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企业在创新以前进行检索不仅能够熟悉技术现状,并且能够了解其他企业的权利状况,在开发技术的情况下避免落入别人的权利范围。建立企业知识产权顾问制度。调查表明,在华跨国公司有80%以上都聘请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服务人员的投入是技术投入的辅助部分,但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创新的结果目前一般都体现在知识产权上,仅有获得了知识产权,才能收回创新投资,才能进1步投资开发。因此,假如投入不能有效获得知识产权,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下,等于无效投入,这不仅会给企业带来损失,也会削弱创新的能力。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1个企业的发展战略缺乏了知识产权战略必然是不完备的。调查表明,多数跨国公司认为知识产权的管理是企业的核心管理目标之一。绝大多数跨国公司都制定了中期或者长期知识产权战略。针对自己的研究开发状况,追踪对手的研究方向,进而实现企业提高竞争水平和市场占有的目标。我国企业特别是技术型企业应该参考跨国公司的做法,把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技术创新的方向性、根本性指导方针之一,避免企业在创新中走弯路。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中国根据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制定和完善了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逐步同国际惯例接轨,已对知识产权实行高水平的法律保护。1983年3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在注册商标程序中的申请、审查、申请注册等方面的原则,与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形势发展的必须,要有效地打击假冒商标,制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国于1993年又对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的申请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审查意见书制度,方便了注册商标申请人,这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全部吻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发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1993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惩治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进1步强化了惩治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犯罪和处罚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力度。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充分、有效地保护中外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保障。1985年4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到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为了使中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1步向国际标准靠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9月4日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对专利法作出了重要修改。新修改的专利法,从扩大对外开放和有利于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的必须出发,一是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即对药品和化学物质产品,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均无例外地授予专利;二是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的1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的20年,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的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的10年;三是进1步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除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及到该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外,还明确规定进口专利产品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这对专利权人权益的保护更加充分;四是重新规定了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这使中国对专利权的保护达到了1个新的水平。这样,中国的专利法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接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依据该法,中国不仅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以及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给予保护,并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国家之一。国务院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实施办法,作为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于1991年10月施行。国务院于1992年9月25日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依国际条约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除此之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都进1步完善了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总体来看,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已经达到了公认的国际水平。从体系建设上看,我国设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国家专利局、国家版权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负责知识产权的机构和组织。同时,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体系并行的执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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