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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历史演进,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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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历史演进,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中国知识产权法历史演进

中国知识产权法历史演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始于清朝末年,初步发展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阶段。在专利权保护方面,1898年,在启蒙思想家和改良派的影响下,清政府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912年中华民国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并于1928年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条例》;1944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在商标权保护方面,1904年,清政府颁布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注册商标试办章程》,该法由当时任中国海关总税司的英国人赫德起草,实行申请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有效期20年,对假冒商标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对涉外商标纠纷实行“领事裁判权”。此时,“同仁堂”“六必居”等商标开始出现并流传至今。1923年,北洋政府以《注册商标试办章程》为基础,公布了《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和1935年、1938年颁布分别颁布了《商标法》以及修改法。在著作权保护方面,1910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制定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1915年,北洋政府制定了《著作权法》。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清理了旧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例如1950年的《注册商标暂行条例》《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保护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发明奖励条例》,1953年的《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1958年的《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定规定》(草案)、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等等。可是,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真正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经1993年、2001年、2013年三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后经19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通过,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后经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1991年6月4日发布,后被2001年12月20日公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替代,该条例于2011年1月8日第1次修订、2013年1月30日第2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3月20日公布,于2013年1月3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01年6月15日公布,于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于2002年8月3日公布,于2014年4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于2002年8月2日公布,于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1月30日第二次修订。此外,在《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我国还参加了诸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处安全协议》等。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我们能够这样讲,实际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非常多。包含我国制定的商标法,实际上也是属于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制定的一部法规,具体涉及到不同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当中,必须参照不同的法规进行。下面我们能够大概的来了解一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二、民法总则首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客体

今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782票赞成的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值得关注的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明确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客体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指权利人依法就知识产权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民法总则在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对比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的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均为新增内容。

“现代技术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简单易行、成本低廉。这种‘专有的’立法表述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义重大,彰显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强决心。”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丁荣余标明,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使侵权行为地和侵权人所在地均难以明确。大量的网络行为都是跨地域、跨国界的,而互联网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权未有定论,这都导致知识产权监管、举证、制裁难度很大。

有关专家标明,民法总则中对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的规定,凸显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了依据。

以民法总则作为领导性的法规。民法总则第123条当中就规定我国的民事主体都享有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能够申请的知识产权的专利包含商业秘密,作品发明,植物新品种等,就例如说专利权假如被侵犯的话,实际上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权侵犯的情况下,除了要遵循民法总则以外,我国制定的也有关于专利权的相关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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