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专利申请网: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票据服务指南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九四号)要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电子票据,电子票据的效力与纸质票据的效力相同。
一、缴费时提交信息的转变
缴费人在通过各种渠道缴纳费用时,需关注以下信息的填写:
1、电子邮箱信息:用于接收电子票据取票码。取票码是缴费人获取电子票据的重要凭证,因此邮箱信息一定要填写准确,否则无法接收到电子票据的取票码。
2、手机号信息:缴费人以缴费时填写的手机号码为账号登录微信、支付宝电子票夹小程序时,可在“我的票夹中直接获取相关电子票据。
二、票面转变
1、收费票据
(1)增加项目编码内容。
(2)项目名称中年费将精确到具体的年度;代收款项在票据上将列示为“代收+费用名称,例如“代收国际申请费。
(3)标准为收费项目对应的收费标准。说明书附加费、滞纳金等收费标准不唯一或非固定金额的费用,票面标准将以该收费项目的最少标准列示。
(4)单张票据票面列示的费用条数有限,超过最大条数六条时将拆分为两张或以上票据。
图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开具示例
图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具示例
2、退费票据
退费票据票面信息与上述收费票据一致。退费时将对原缴费票据做冲红处理,原票据将标记“已开红票,并开具一张负数金额的票据,用以充抵原票据。如原缴费全额退费,则不再开具新票据;如退费后余额不为零,则开具一张金额为退费后余额的票据。退款当事人的电子邮箱中将会收到取票码信息,可进行相关票据的查询、下载。当事人在提交关于退费的意见陈述书时应关注邮箱等相关信息的填写。
图3:退费原票据示例
图4:冲红票据示例
图5:退费后余额新开具票据示例
三、取票方式
缴费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取电子票据。
1、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http://pjonline.cnipa.gov.cn)
缴费人可登录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通过取票码查询取票;也可根据不同缴费方式的查询条件查询后取票;使用电子申请申请注册用户登录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的,其在电子申请网在线支付的费用电子票据将自动归集到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下相应账户的“我的票夹中。
系统首页如下图所示:
图6: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首页
2、电子票夹小程序
缴费人可在微信、支付宝电子票夹小程序中使用取票码查询、下载电子票据;缴费人以缴费时填写的手机号码为账号登录微信、支付宝电子票夹小程序时,可在“我的票夹中直接获取相关电子票据。
小程序二维码:
图7:微信电子票夹小程序二维码
图8:支付宝电子票夹小程序二维码
具体操作见附件《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电子票夹小程序使用指导》。
四、其他相关事宜
1、由于电子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开具并监制,因此面交缴费方式将不再实时取票。
2、未收到取票码或取票码遗失时可拨打咨询电话(010-62356655)或发送邮件(邮箱shoufeichu@cnipa.gov.cn)进行查询 。
3.为方便缴费人准确获取电子票据,建议缴费人在中国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进行网上缴费;通过银行、邮局汇款的,应使用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http://fee.cnipa.gov.cn)准确填写补充缴费信息。
中国对假冒专利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样的
按照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假冒别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除此之外,要是单位犯本罪的话,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中国对假冒专利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别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16条和第22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上述规定处罚。
二、什么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别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资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清楚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对于假冒别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