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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协调运用,知识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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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协调运用,知识产权转让

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协调运用

特许经营中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就涉及到专有性的协调运用。特许经营的客体主要是由商标、商号、产品包装、店面装潢、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诀窍等一揽子知识产权组成的。特许经营立法和相关知识产权立法保护越是完善,特许经营在国的发展也就越有生机。由此,能否有效保护特许经营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以及特许经营关系,是特许经营能否成功的关键。特许经营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有:1.特许人和受许人利益平衡原则特许经营要取得成功,关键在于特许人和受许人双方的通力合作。一方面,特许人本身要经营有法;另ー方面必须受许人的全力配合,共同努力。仅有在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建立1个互惠互利的关系,双方オ会为同1个目标努力把特许经营事业搞好。由于特许经营的核心为特许权,因此对特许人的特许权应予以有力的保护,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也是保持特许权的初衷,但由于在特许经营中,受许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在立法中应充分关注受许人的权利以平衡双方利益。2.促进特许经营发展原则正如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为终点一样,对特许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整个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3.保护有限度的限制竟争与禁止过度限制竞争相结合的原则特许人在将其知识产权许可给受许人使用的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到一些风险,怎样规避这些风险、保护知识产权并在特许经营活动中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是每1个特许人的梦想。为实现这一愿望,特许人会想方设法采取一些有利的手段,诸如要求受许人承担保密的义务、限制受许人的进货渠道或销售渠道等,应当说智谋的限制竞争是有利于特许经营的发展的,这在各国特许经营的立法与实践中都有所表现。但这些行为必须适度,过度的限制竞争不利于受许人权利保护,最终也不利于整个市场的有序竞争和特许经营事业的发展。4.专项立法与非专项立法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特许权一般包含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诀窍等无形资产,这些无资产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因此特许经营能够适用知识产权立法等非专项立法予以保护,但特许权又不完会等同于知识产权,因此还必须有特许经营的专项立法予以保护。由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相对比较完善,因此怎样建立和完善专项立法成为当务之急。

知识产权转让

知识产权转让是一种知识产权的利用行为。在中国,利用外资中的知识产权转让是指国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以专利、商标、版权等为内容,与国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跨国界的知识产权使用、生产、销售等的贸易合作行为。知识产权转让在战后资本流动中发展十分迅猛,以技术许可证资质贸易为例,20世纪60年代中期全世界贸易额仅为25万美元,70年代中期升至110亿美元,80年代中期增加到500亿美元,进入90年代以后已高达数千亿美元。而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转让的内容日趋复杂,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软件技术等在转让中的比重加强,并带动知识产权咨询、管理等服务业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1)跨国公司成为知识产权转让中的主要角色。跨国公司作为战后重要的经济现象之一,在知识产权的跨国界转移中,凭借自身向世界各地直接投资的机会,将知识产权与国际投资有机结合予以转让。(2)知识产权转让的区域极不平衡。由于国家经济发展目标、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经济安全等因素的影响,知识产权转让较多发生在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问、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转让在市场上的所占占比极低。(3)知识产权转让的形式灵活多样,既有传统的许可证资质贸易、知识产权产品贸易,又有知识产权的资本化投资、国际技术合作联盟等新的形式。这些方式方法根据必须,在国际投资中相互结合,促成知识产权转让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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