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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中信息利益平衡的动态性,知识产权制度中信息利益平衡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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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中信息利益平衡的动态性,知识产权制度中信息利益平衡的广泛性

知识产权制度中信息利益平衡的动态性

有学者提出“静态实效理论”用于反对知识产权制度。该理论认为,根据规范经济理论,生产的边际成本与产品的价格相等(MC=P)。可是由于产品的制造商也要给其所生产之产品的发明人支付报酬,因此商品的价格就必然超过生产的边际成本(MC+R=P)。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导致商品价格上涨,从而导致社会资源与财富的无效配置。这种分析的缺陷显而易见。至少对于信息资源而言,不能简单套用边际成本和价格相等的经济学理论。这是由于信息资源边际成本递减性特征造成的。例如对于第一件作品,其成本无疑非常高,尔后的复制品特别是数字化作品的复制成本能够忽略不计,按照该理论的分析,第一件作品的价格非常高,后面的应该接近免费进行提供,那市场上就不会有人购买第一份作品;而假如都买复制品,也不会再有人提供作用于复制了,由于信息资源就会停止生产和传播。其次,应该动态地看待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建构必须追求动态平衡。“法律存在于对正反相对的紧张关系的不稳定的、一直受到威胁并又一再重建的平衡状态之中。”从动态看,尽管单次的交易可能由于知识产权的存在导致了价格的上涨,公众要为此付出一定的制度成本可是公众的付出实际上是对创作人的合理激励,创作人由于被激励才能提供创造更多的信息资源:而假如没有这种激励,市场供给会大大缩小,产品价格会由于供给不足而上涨,公众将会支付更高的代价才能获得同样的产品。因此,应该从动态的观点看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平衡性。信息利益平衡是1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1个静止的状态·这表现在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以信息利益平衡作为目标和指导思想,而现实中却常常处在不平衡的状态之中。实际上,“假如妄称科学地平衡各方利益、努力使它们协调一致,从而以最小辆牲来保证最大的利益实际上是决定审判和立法的唯一因素,那将是徒劳无益因此,信息利益平衡是寻求在激励信息资源的生产者、传播者的权利和对这些权利进行限制之间适当平衡点的过程。

知识产权制度中信息利益平衡的广泛性

信息利益平衡包含了信息资源的个人权利和社会公众权利的平衡、信息资源制度效益与制度公平的平衡、跨国信息利益平衡等丰富内容。个人权利和社会公众权利的平衡是信息利益平衡的最根本的内容。个人权利在著作权中包含了作品的创造者和传播者的权利,与之相对的是社会公众的权利。在专利制度中,国家授予发明者一定专有权,以换取发明者以一定方式公开其发明。专利的公开机制使得社会公众能够获取某些技术信息,了解科技动态,避免重复研究,为其他的研究提供了参考。除了公开机制以外,和著作权类似,其专有权也面临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使用限制等对权利的限制措施。对于商业秘密信息而言,在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保密性和秘密性的前提下才能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而一旦秘密被公开,就成为了公有知识:并且商业秘密要求雇员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即雇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与雇主进行业务竞争,但也要求实施竟业限制的企业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这类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规定构成了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信息利益平衡还包含信息资源制度效益与制度公平的平衡。信息资源作为财产,也受到了经济学的关注。运用经济手段去分析和评价法律制度,是20世纪以来西方法学发展的1个潮流。经济学上的“产权”和法学上的“产权”并不完全一致,但两者在“法律权利”的前提下便有可比性。美国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认为:“在以往的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1个强调经济的文化……把寻求最大限度地满足必须作为重点。”の而制度公平一直是法学追求的目标。在制度的制定中?同时要考虑经济追求的“效益”和法律追求的“公平”的问题。而将“效益”和“公平”统一到信息资源的产权制度中,必须要注意维持两者的平衡。知识产权中的许多制度,例如知识产权合同、保护期、异议、诉讼程序等制度都考虑到了效益和公平的问题。信息资源具有无国界的特征,一国的信息资源能够迅速传播给世界其他国家,国际间信息利益冲突加剧。该冲突表现在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较高水平的保护,而发展中国家又把信息高速公路作为1个获取信息的机遇。知识产权的发展和1个国家的经济、科技、文化水平以及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密切相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实力和科技文化实力上的差距,使得形式上公平的知识产权难以消除实质上的不公平。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希望对不利于自己的国际公约进行修改,而发达国家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地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跨国信息资源的流动要求重视跨国信息利益的平衡。在协调冲突性法律利益时,受法律保护的更高价值的利益将被优先考虑和保障这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同样适用。基于生命的利益往往高于其他利益,例如对于医药食品、疾病诊断等在专利和商标制度中都有特殊规定。因此,信息利益平衡并不代表着所有的信息利益都均等对待,只是具有较低价位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将让位于具有更高价位的法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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