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合理发挥作用依赖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合理完善
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完善是知识产权机制有效发挥以及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作用的重要前提。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机制的实际作用的发挥要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是否完善是1个非常重要甚至是首要的因素。由于知识产权机制就是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及实施来发挥作用的。为了有效地发挥知识产权机制,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的作用,必须注意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以合理的完善。任何法律制度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要随着时代的前进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的知识经济的到来给各种法律制度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冲击,提出了新的问题。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的特殊联络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受到的冲击更大、更直接。实际上,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面临着种种挑战,必须及时作出反应。显然,1个本身落后于科技与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无论怎样也不可能充分有效地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的。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转变是无止境的,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也将是无止境的,两者之间存在一种互动的关系。就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看,其至少面临着以下问题,必须及时地得到相应的完善。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问题。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新的技术领域不断涌现,如生物技术、基因工程、计算机软件、半导体芯片、卫星传播、国际互联网、网络域名等高新技术的出现,这些技术领域都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带来了新的问题。这些技术应不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应以何种方式保护?这些都必须认真地加以研究。尤其是有些技术,如生物技术中的动物复制技术(即“克隆”)本身在伦理道德上还有争议,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更为复杂一些。并且,知识经济中新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快,更新换代的周期越来越短,且不少技术,如多媒体和信息高速公路等技术往往结合在一起,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问题也显得越来越突出,情况也越来越复杂。这些问题无疑涉及专利法的问题,同时也涉及版权法、商标法的问题,如网络注册域名就存在与现行商标法的冲突和协调问题。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问题。这主要是由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知识快速更新的特点造成的。知识经济不仅带来知识总量的迅速扩大、知识传播速度的明显加快,并且也带来知识更新的愈益加速。技术的生命周期缩短,有人测算,技术每一年的淘汰率是20%,这代表着技术的平均生命周期仅有5年。英特尔公司的创始者戈登莫尔在1965年就提出一条所谓的莫尔法则,即每18个月微处理机的能力翻一番,而其价格却不变,这为后来的事实所证明。这样,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有关专利权、版权等的保护期限就有重新考虑的必要,至少要考虑不同行业的不同情况。这既考虑了在技术更新加快的情况下过长保护的不必要,也考虑了防止对技术的过度垄断而阻碍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问题。再次,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问题。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而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就显得十分重要,这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问题。而知识经济条件下的高新技术的生产、传播和使用在为社会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会被一些人利用于从事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且,高新技术的运用还使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成本极低,大规模地运用时,利润相当丰厚,这对一些人产生了诱惑作用。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日益呈现出智能化、集团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实际上,即使在那些保护知识产权最有力的国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是无孔不入,使权利人的利益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怎样更有效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1个很急迫的课题。这既有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实施操作中的问题。面对这些新问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须适时地作出调整和变革。由于与知识经济相伴而生的不仅有科技与经济的一体化,并且还有科技与经济的全球化,因而这些问题不仅仅是某1个国家的问题,也是各国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为适应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我国在已经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情况下,还需酝酿进1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新的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制度合理性创作激励论
创作激励论认为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就是通过经济利益激励人们的创造热情作激励与利益补偿是分不开的。利益补偿也是一种激励的方式。作品的创作者必须为作品的创作进行投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因此,授予他们对其创作和经营的作品一定期限的独占权,使他们有机会收回其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这是利益补偿的基本含义,也是创作激励的基本要求。假如法律不能为投资者和作品的创作者对其通过投资所产生的成果授予独占权,那么根据自然人的趋利避害本能,将不会有人甘愿冒此风险进行这样的投资,从而可能导致智力开发市场资源的枯竭。知识产权制度是在1个自然财产权和激励发明、文化表达方面投资两者之间形成了1个哲学上的链条。知识产权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新被改造成为一种激励投资的手段。“知识产权的作用在于激励生产对社会有价值的作品,这一说法在美国法中屡见不鲜。”美国也在判例中宣称“公开的保护为被必须产生出成绩的投资提供了经济上的刺激”。授予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从静态的角度来看,限制了别人对于该智力成果的使用,因此减缓了信息的传播和扩散。从动态角度而言,减缓现有信息的扩散,更多的信息能够被生产出来用于传播和扩散,增加了信息总的供给。激励机制不仅能够提高人们的创造主动性,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并且还能为人们的创造活动指明方向。许多古典经济学家认为,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给智力劳动者设置了一种“回报预期”,因此它能鼓励人们积极开展创造性活动,放心地将时间、资金和精力投人到这种创造活动中,推动新创作物的产生。在现代社会,激励机制更有必要,原因在于现代知识产品的创造面临着更大的市场风险,必须更高的市场投资,假如没有制度保障和利益驱使,知识产品的生产者就没有动机去进行研发。对于著作权而言,产生的成本很高,可是侵权盗版却很容易。一旦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创作者的作品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这样,创作者就会演变成瓷版者,信息资源的提供就会减少。对于专利而言,其产品也面临许多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甚至可能在其研发技术成熟的情况下,别人已经将之申请注册为专利,致使其前功尽弃。其他的知识产权类型诸如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等都面临同样的风险问题。高风险必须要具有高回报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创作激励论指明了对于创作者进行激励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对于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而言,除了考虑创作者以外,还必须考虑到该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激励创造者,考虑到能在多大程度上使公众获得利益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能由于垄断权的授予而损害公众的利益。仅有在综合考量的前提下,才可能制定出理性的最优制度。从这个角度分析,创作激励论也不适合作为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除了自然权利论和创作激励论以外,还有诸如人格理论、增强竞争论等闸释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它们对于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建构都提供了较好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