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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界定和评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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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界定和评估体制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

西方国家于17、18、19世纪开始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推行者,也是最大的受益者。英国作为近代欧洲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发祥地,于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StatuteofMonopolies),是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这部法律的施行极大地推动了当时英国采矿、冶炼、运输、手工业制造等各个产业的发展,实施100年所创造的物质财富是英国建国十几个世纪的总和。1851年英国发起并主办第一届世博会,展示了英国最新的工业成就,包含珍妮纺织机、蒸汽机车等以专利形式存在的技术发明,充分展示了制度创新对科技创新所起到的作用,而其他国家展示的则是农产品、手工业制品。中国当时参展的唯一产品是茅台酒。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娜法令》为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该法确立了近代意义的版权思想,对世界各国后来的版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14世纪中叶(明朝初年)的中国,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以及教育与资本积累的水平丝毫不亚于18世纪70年代的英国,但工业革命却发生在英国而没有发生在中国。中世纪中国在向近代中国的发展过程中,缺乏1个必要的链接,也就是企业家阶层的缺失。按照熊彼特的观点,企业家是创新精神的人格化。经济学家若斯认为,中国缺少企业家阶层,也就不会有技术创新,从而就不会有产业革命,这一切都源于制度的缺失,也就是没有知识产权制度所致。中国是在近代社会才有了知识产权制度。清政府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先后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注册商标试办章程》以及《大清著作权律》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比西方国家晚了将近200年,比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晚了将近100年。尽管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但国际化进程较快,目前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差距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制度的运用能力和水平。目前所有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总共178个)都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1900年以前45个较为发达的国家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使由个人兴趣支撑的零散的技术创新活动变为由利益驱动的有组织的技术创新活动,其整个工业面貌发生了转变。

知识产权制度的界定和评估体制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有关知识产权的界定较明确,能够有效地对各种知识产权进行区划和评估,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法定的控制、利用和支配权,为激发其创造力提供了坚实的前提条件。(1)从对知识产权的界定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的界定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度来明确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有关知识产权的界定较明确。人类社会的任何发明创造,都是在前人创造的知识积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每一项发明创造,包含专利、著作等,都有与前人的知识成果及与其他发明创造成果之间的关系问题。如1个发明创造中所采用的其他成果的原理、方法,甚至如著作中直接引用其他著作原文等,这些问题都有1个权属的界定问题。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在于能确认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知识产权主体所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法律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任意使用。由此可见,尽管智力成果是由当事人创造的,但权利是由法律——知识产权制度赋予和保护的。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界定和充分保护,是对智力成果创造人产生有效激励的前提条件。我国知识产权的界定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度来明确的。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是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基本法律为核心的,包含大量的配套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这些依据各个不同知识产权所区划的法律规范,详细地规定了各个不同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界限和法定权利,如我国《商标法》第八条关于商标权客体(商标)的定义的规定是,能够发挥区分作用的可视性标志都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其中,“可视性”的界定就排除了音响和气味等“非可视性”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权。这些详细的界定进1步澄清了各种不同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有效避免了国外的知识产权在中国受到侵害,更加有效地保护了中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不被侵犯,对保护和激励知识产权主体的创造主动性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同时,知识产权界定也有工商行政管理准则、会计准则等作为辅助制度。它们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产权价值的界定上,也就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上。(2)从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体制来看,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国际合作的开展,我国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相继建立,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评估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一定阶段、一定地域内的独占性,因此转让、许可、使用及侵权赔偿都涉及费用的计算问题,即无形资产的评估。知识资产是无形资产的一种,正确及时地对其进行评估,对于促进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把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评估对象始于1989年,第1个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在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诞生。我国于1993年全面开始实施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经过10年的努力,到2004年,统计显示,全国已有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10余家。此外,一般综合性的评估事务所也从事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全国共有这类机构3800多家,从业人员达到62000人,其中包含14000名申请注册评估师。同时,我国还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地方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程序方法、标准、评估机构的设置,国有专利资产和非国有专利资产的评估,以及专利评估从业人员的条件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无形资产的评估是1个新兴的行业,至今尚无一种通行的或公认的标准,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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