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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标准交织的方式,知识产权与标准交织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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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标准交织的方式,知识产权与标准交织的现状

知识产权与标准交织的方式

知识产权的制度目的是区分产品、服务以及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的企业,而标准是提供一种统一性的技术方案,追求领域内产品、服务的统一。两种目标不同的制度何以实现交织?知识产权与标准交织带来了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9但紧张并非常在,不外乎是标准既受知识产权法规制,又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所谓知识产权与标准交织的方式指两者交织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通过何种路径实现交织的。标准与知识产权的交织贯穿于标准本体、标准内容、标准执行等标准化全过程。标准本体与知识产权的交织是作为创作作品的标准本身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标准著作权人通常情况下是标准制定者,标准制定者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支出了较大的成本,同时也进行了标准的创作。因此,标准本体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标准内容与知识产权在两个层面交织。其一,标准内容以尚未专利化的技术方案为呈现形式,该技术方案仅受著作权的保护。10其二,标准内容是专利化的技术方案,即标准与专利权相互交织,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尤其是标准必要专利之情形,例如,标准涉及专利的披露、专利权人的FRAND承诺等。除此之外,外观设计专利也能成为标准的内容。一般认为,外观设计不考虑实用目的,它所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美学上的问题。11标准分类中,有些标准对产品、服务有技术要求,有些标准对产品的外观有所要求,仅考虑产品外观包装的美学问题,但不涉及产品实质性的质量、品质问题。外观包装标准通常为了产品的装载、运输的方便,但也有部分产品的外观包装受专利保护,例如利乐包装(TetraPak)。标准执行与知识产权的交织点为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指从事商品、服务品质监督检查者用以保证其监督检查的商品或者服务品质的商标。12标准是监督检查者对产品、服务检查的依据,标准组织或第三方机构提供认证是监督标准执行的通行做法,最有效率、最经济的认证表达方式是授权符合标准的产品使用标准组织或认证公司的证明商标。最广泛被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符合标准的认证商标是我国的“绿色食品”、“3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国际上采用的UL(UnderwriterLaboratoriesInc.)、ISO9000

知识产权与标准交织的现状

在国家立法阙如的情形下,为应对标准与知识产权交织中的法律问题,许多标准组织(SDO)均出台知识产权政策(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Policy)。欧洲标准化组织(CEN/CENELEC)制定了较为详尽的、成体系性的知识产权政策。欧洲标准化组织2010年发布的《欧洲标准化组织指南8》(2019年修订版)(CEN/CENELECGuide8)旨在规范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执行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基本知识产权政策,涉及专利以以及他法定的与发明有关的知识产权,具体而言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披露以及必要专利纳入标准程序等问题。欧洲标准化组织2015年发布的《欧洲标准化组织指南10》(2017年修订版)(CEN/CENELECGUIDE10)旨在规范欧洲标准组织出版物的传播、销售与著作权问题,主要在于保护欧洲标准组织出版物的著作权。欧洲标准化组织2013年发布的《欧洲标准化组织指南24》(2014年修订版)(CEN/CENELECGUIDE24)旨在规范欧洲标准化组织商标权的使用与保护问题,重点规范了欧洲标准化组织商标的内部管理、外部授权以及侵权追责问题。美国标准化协会(ANSI)同样制定了较为详尽的、成体系的知识产权政策。其中包含了规范ANSI标准涉及专利权处置问题的《ANSI专利政策实施导则》(GuidelinesforImplementationoftheANSIPatentPolicy)、规范ANSI商标权使用的《ANSI关于嵌入式商标的导则》(ANSIGuidelinesonEmbeddedTrademark)。ANSI标准的著作权问题较为复杂,是当前美国国内立法、判例、标准制定者与标准实施者都关注的热点问题。美国联邦政府、ANSI都发布了许多政策性文件规范标准著作权使用以及标准著作权保护问题。除此之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017年修订了《ISO出版物发行、销售、复制及ISO版权保护政策》8(POCOSA),POCOSA是一份十分详尽的标准著作权使用、保护政策。从比较法上看,世界各主要标准组织近年都制定了较为详尽、成体系的知识产权政策,可见标准与知识产权关系因交织而产生质变。技术标准在过去被认为是公共治理的工具,属于“公知”领域,不包含有企业、个人的知识产权。目前,随着市场竞争的升级,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核心竞争战略常常出现在标准中,越来越多私有组织制定的非政府标准涌入市场以及法规引用标准的现象产生,标准著作权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反观我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颁布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颁布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尽管我国在近年也有一些规范标准与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但仍存在法律规范不足、基础研究薄弱等问题。一方面,当前我国标准与知识产权制度设计较为松散,规范供给不足,尚未形成体系性的规范群,例如,标准著作权暂无法律法规予以保护,认可认证制度也存在立法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标准与知识产权关系的理论研究不足,目前我国学界对该议题的研究重点集中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少有研究跳脱标准必要专利的研究范畴,转而关注标准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原理。这造成了在规则制定中理论供给不足的问题,体系对立法的支撑不足。因此,标准与知识产权关系的研究是当前知识产权学界与标准化学界应当共同关注的新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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