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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之邮寄起诉,知识产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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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之邮寄起诉,知识产权性质

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之邮寄起诉

天我们而言说知产行政案件的邮寄起诉。

上一回我们说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尽管名头上挂着“北京二字,却依法管辖着全国范围内的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以及他行政案件,并且这一类案件数量巨大,据官方统计,知产行政案占北京知产法院建院以来全部收案的60%以上,超过全部一审案件的80%。这也使得北京知产法院拥有1个区别于全国其他法院的鲜明特点:即京外当事人占比相当高,高到什么程度呢?据相关统计,在目前已经立案的1444件一审案件中,有1151件案子的存在京外当事人。这也打破了我们传统观念中当地的官司当地衙门管的常识,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在把握尺度能够保证统一的前提下,也会带来小小的副作用。

一、大家的麻烦我们都懂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很短,专利行政案件3个月,商标行政案件仅有短短30天,白驹过隙,转眼便超期。据许多跋山涉水远道而来的顾客跟我诉说:实践中,专利复审委或商评委会首选将被诉裁决寄给当事人在行政阶段的代理人,而代理所的收发室从收到裁决书到转交给代理人,再由代理人转寄给当事人,这其中要支出短则几日、长则几周的时间,因此对身处京外的当事人而言,的确是“想说告你不容易。正因如此,邮寄起诉成为了许多京外顾客的首选。北京知产法院去年11月建院,全国各地的起诉资料便如雪片一样每天源源不断地寄到海淀区彰化路18号。后来发展到即便是同城的顾客,也爱上了邮寄起诉这种方式,毕竟北京知产法院所处的彰化村位置隐秘,“只在此村中,云深不知处,与其迷路,不如快递靠谱。(泰坦批注:其实也不难找啦,再说在寸土寸金的北京找到块地方就不错啦,况且,临近许多高档小区,很高大上的)

二、法院的工作也请大家理解

据说现在许多女生只要听到“亲,你的快递到了就会心花怒放。但对北京知产法院立案庭的实习生小妹妹而言,每天邮局大哥来送件的情况下,都是她一天之中最黑暗的情况下。邮局大哥像圣诞老人一样扛着1个大编织袋,呼啦倒出一堆邮件,这里面既有寄给各个审判庭的诉讼资料,当然也有寄给法院的起诉资料。这些邮寄起诉的资料大概有多少呢?有个不太精确的统计:

自北京知产法院挂牌营业以来,承蒙八方顾客照顾,截止到今年3月24日,一共收到全国各地寄来的以起诉为目的的邮件(含立案咨询)527件,平均每天5件左右。经过认真审查,在这五百多封热情洋溢的邮寄起诉资料中,基本符合立案条件的(含部分资料缺失、如欠缺被诉裁决原件、第三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等)428件,约占全部邮寄起诉的81.2%;原告涉外需做公证认证的26件;严重超过起诉期限的10件;起诉内容不明或所诉纠纷不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28件;其他(如补充起诉资料)35件。负责处理邮寄起诉处理的小组在对每天收到的邮寄起诉资料进行逐一登记和内容审查之后,会按照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基本符合立案条件的,电话通知当事人来办理交费立案,并告知其欠缺的资料内容一并带来;原告涉外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电话通知代理人来院尽快办理预登记事宜,并在收到邮寄起诉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公证认证手续,以便尽快交费立案;严重超过起诉期限、起诉内容不明和管辖错误的,会给当事人邮寄《立案资料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其起诉存在的问题或尽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说起来,负责处理邮寄起诉这摊活儿的同志时常在电话里被顾客呵斥数落过。例如,北京知产法院目前还不能通过转账汇款的方式交纳诉讼费,必须起诉人亲自来法院填写《立案登记表》,办理交费立案手续。许多京外的当事人都极其不能理解:为何非要我们大老远就为办1个立案就要亲自来一趟北京?这也太不便民了!是不是歧视我们外地人啊!还有些土豪的当事人,当得知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诉讼费仅有100元时,经常会匪夷所思地反诘:我花几千块钱的机票飞到北京就为了给你们交100块钱?

尽管,北京知产法院立案庭的邮寄处理小组也是蛮拼的,但实践发现仍然有许多问题。例如,当事人没有接到我们的电话通知就十分积极地来院立案了,但经过检索发现并未收到以前邮寄起诉的资料,几经查找才发现,您的邮寄资料收件人写的是“院长收,因此资料直接寄到院长办公室了,这我们怎样能收到啊。再例如,起诉资料没什么大问题,但翻遍信皮信瓤也找不到邮寄人的联络电话,找到了电话也没人接,有人接也是被无情挂断(也能理解,现在的骚扰诈骗电话许多让人不厌其烦),无奈之下只好把资料连同《立案资料一次性告知书》一并给您寄回,并温馨提示:请您在收到本告知书后(本地当事人应于10日内,京外当事人应于20日)带齐所有起诉资料来法院办理交费立案手续,逾期只能按照超期起诉处理了。(泰坦批注:时间过长了吧,北京的应当三天,外地的十天也够了)

三、关于邮寄起诉我想说

关于邮寄起诉,法院有许多话想说。

首先说,接受邮寄起诉成为一种起诉方式,实为无奈。从法律规定上看,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未明确将邮寄起诉作为一种起诉方式。当然,并不是说邮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并且深谙法条的您一定会说:这两部诉讼法里规定了,连口头起诉都能够,为何邮寄起诉就不行呢?是啊,假如您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毫无疑问是怎么方便当事人起诉怎么合理;但假如站在法院的立场,该怎样确保当事人的每1个起诉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立的每一起案件,都是法院能够通过司法裁判解决的。许多人喜欢拿打官司和看病来类比,去医院看病,直接拿着身份证就能挂号,并且现在我们步入信息时代了,许多医院都能网上预约挂号了,怎么法院还那么严格繁琐,苛求各种资料不说,还非要我们大活人亲自到法院面对面才能立案呢?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由于看病通常不涉以及别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您挂错了号,顶多只是耽误您自己个儿的时间,但打官司可大不太一样,您的案子立错了,假如是民事案件可能会影响其他几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甚至是名誉;假如是行政案件,必将会耗费行政资源,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起诉立案是一件非常严肃并且关乎重大的事情,我们必须审慎核对起诉人的证件和资料,并就立案相关事宜和起诉人当面沟通(网络和电话沟通都难以达到当面沟通的效果)。

请您设想,假如我们打官司也能像网购一样便捷,而不对起诉人的身份和起诉资料进行认真审查,那么现实社会将会多么混乱?举个例子,我和泰坦兄结仇,为了报复他,我骗到了泰坦的身份证号,并以泰坦为原告起诉果汁局,如此可想而知,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将被大量虚假案件所耗费,无辜的泰坦同学也被卷入这场诉讼。这些被浪费的不仅仅是小小法官和小小小法官助理的时间,还有广大纳税人辛辛苦苦向国家缴纳的血汗钱啊。(泰坦批注:为何要拿我举例子?)

四、说了半天,邮寄起诉到底行不行?

倒了半天苦水,言归正传,面对京外当事人占比如此之高的现状和行政案件起诉期限如此短暂的窘境,邮寄起诉的方式北京知产法院当然还是接受的。只是只承认“邮寄起诉,而不说“邮寄立案,这并不是故意跟您玩文字游戏,而是有其重要的意义。

也就是说,邮寄起诉资料,在法律效果上而言,只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还不能实现立案的目的。法院承认邮寄起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一种方式,只要您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一封热情洋溢或义愤填膺的投诉信、举报信或是写给我院领导的心里话可不行)了,就能够视为您已经提出诉讼,哪怕有其他形式要件的问题也能够后补。当然,起诉状必须要满足起诉状的基本格式要求,应当具备起码的起诉要素,如各方当事人名称、案由、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受诉法院以及当事人签章的落款和时间。(泰坦批注:学术争论就此展开,起诉期限能够中止中断吗?反正泰坦是除斥期间派)

五、友情提示

本外传的最后,还是要温馨提示一下准备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法院提交起诉资料的各位亲:

1、必要资料:起诉状(份数同当事人人数)、主体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第三人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所函、行政案件还必须被诉裁决及信封原件(如怕丢失也能够先寄复印件、原件等交费立案时带来);

2、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收(请务必标明立案庭收);

3、邮寄方式不限,您能够任意选择邮政挂号信、EMS或各路神通的快递,但最好是给据邮件,在邮单上标明“某某案起诉资料并将邮寄底单保存好备查(泰坦特别提示:建议采用EMS或挂号信,有邮戳证明交寄时间,以前北京一中院是不接受快递公司邮寄的起诉状的);

4、最后一点,为涉外顾客递交起诉状的亲一定注意了,涉外案件的起诉资料必须提交起诉状一份、被诉裁决书及信封原件、初步授权委托书(须和最终做公证认证的版本一致)及所函,我们审查后会通知您来院办理预登记,但邮寄预登记和直接来院办理预登记的不同之处在于,邮寄起诉预登记的3个月补办公证认证手续的期限是自法院收到您邮寄的起诉资料之日起算,而不是从您来我院办理预登记那天开始起算。(泰坦批注:是应当从当事人寄出起诉资料起算3个月吧?算了,县官不如现管,反正也差不了几天)因此,假如您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帮外方顾客递交起诉资料的,请务必早点来法院办理预登记哦,切勿错过了为您预留的宝贵期限!

彩蛋:

顾客的称呼来源于立案大厅的叫号系统,估计这个系统来源于银行,尽管做了修改,叫号时电子语音“请一审立案A36号到五号窗口办理,没有称谓,可是还有个功能键,当多个当事人都挤到窗口的情况下一按功能键,电子语音“请下一位顾客到一米线以外等候。顾客这个称呼由此而来。因此如有你在大厅里面,请注意对顾客的态度,要对顾客笑,顾客不走你也不能走。可是,有1个很勇敢的问题:法院是服务机关吗?在立案窗口让顾客按键评价窗口法官的工作合适吗?会不会有法官迫于满意率的压力给不符合要求的案件立案?给予立案的当事人的不满意率和不予立案的当事人的满意率能有多少?是不是以后每件案件的判决书也附一份审理满意度评价调查表让当事人寄回?

知识产权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以私权名义强调r知识产权即是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权利本位的私有性足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但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同样受到大量公法条款的规制,凸显出强烈的公权色彩。随着国际经济社会的发展,能够说,知识产权是公法与私法融合过程中公权、私权权利竞合的最为明显的一项权利。①这种融合不是一种对立关系,而是存在着相互规定、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关系。表现为: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以公权手段加以确认;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又是公权产生的基础。知识产权的运行离不开公权力的辅助,在权利形成、权利赋予、权利行使、权利请求、权利救济中,都必须公权力的参与,如专利权、商标权申请、审核等。但这些公权力的介入并不影n向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以及一种民事权利的法律性质。同时,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区别于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本质区别所在。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其存在、利用、处分的形态也有别于其他有形财产权,表现为:一是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人们对它的占有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和感受,知识产品通过一定客观形式表现出来的物化载体所对应的是有形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二是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知识产品能够同时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而不发生损耗,因此,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别人的知识产品,也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三是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品不存在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仅因法律保护期限届满而丧失专有权,如若非权利人擅自处分别人知识产品,法律也难以作出“有形交付”之处分。因此,国家法律对这种财产权的保护应有别于其他传统财产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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