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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律的内容是什么,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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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律的内容是什么,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概论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律的内容是什么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律的内容是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对于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都有相应的保护条例,或者其他的专利,商标等都是有具体的专利保护条例的,从而保护个人的智力成果不受别人侵害。>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法律的内容是什么

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

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必须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1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别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别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能够依据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2]

法律特征

⑴无形财产权。

⑵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⑶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1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⑷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⑸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⑹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等法律在中国还是比较完善的,能够更好的保护个人的智力成果不受到损害,可是对于著作权和专利等的保护还是有条件和一定的期限的,假如保护期限到期之后,是必须从新去申请要求保护的。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概论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是指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关在遵循法定程序和运用法定行政方法的前提下,依法对知识产权实施的行政保护以及所形成的体制,具体包含对知识产权的法律审查、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发展战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指导、其他有关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意识和维护知识产权秩序的行政行为等。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多数规定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指导,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鼓励公平竞争,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之因此要采取行政的方式来保护私权,主要是由于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私权———其本身包含公共利益元素,它必须承担促进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等社会责任。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是一种“知识”,具有一定的无形性质,能够被无限多的人同时使用,并且其使用不会使“知识”本身受到损耗。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的处置方式会对国家的发展以及公众的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同时,对知识产权的不当使用及侵犯,会直接损害消费者等社会公众的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国家应对一定情况下知识产权的行使(包含保护)进行干预。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既是对私权的保护,也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法律在设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应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建立针对知识产权公共利益内容的行政保护以实现政府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职责。同时,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能够在全社会培养并提高权利人、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共利益的意识,同时能够使政府主管机关、部门依法充分发挥引导、查处、垂范、监督等工作职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中有关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规定也说明了这一科学论证。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各成员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必须依据和充分重视的国际条约。TRIPS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也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内容和行政保护制度。该协议在开篇就明确指出:“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包含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这在明确知识产权民事私权属性的同时,旗帜鲜明地指出了知识产权中所包含的公共利益。该协议在第7条规定的目标中也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除此之外,运用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还有以下几点必然性:第一,这是发展经济、提升国家核心竞争优势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发展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为了改变我国以往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资源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和开发利用清洁能源,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创立民族品牌,提升产品附加值,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快速可持续发展,必须健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人们不断创新并将创新成果应用于实践中去,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优势。第二,我国现实中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规范还不够完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和拥有量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必须,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侵犯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有发生,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第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相对于司法保护具有自身的优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积极主动性。由于行政权力具有主动性、单方性的特点,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主动查处市场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能够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和创造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高效性,相对于漫长的司法诉讼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则非常短,能够有效迅速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现权利人利益的及时维护。第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出台,要求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当、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这更要求我国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提升机构及公职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管理部门的服务效率和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各部门职权,完善权力交叉领域的权限分配以防止出现执法空白,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的行政执法的合作与协调,并且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统一执法标准,化解权利冲突,方便当事人找寻法律保护,优化行政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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