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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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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论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

有效保护知识产权,避免权利受到侵犯,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备的技能。(1)企业被侵权的维权方式:企业根据侵权行为和后果严重程度以及预期目标能够选择以下五种维权处理方式:———发警告函:对于侵权行为和后果不是很严重,涉嫌侵权企业不是太大,权利人能够发警告函的形式提醒对方,要求其停止侵权。———以赔偿为目标:假如涉嫌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损失,权利人准备以获得赔偿为目标起诉侵权人的话,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对方发送警告函以前,应主动、充分地准备侵权证据以及自身受到损失或对方获得利益的证据,为以后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做好准备,占据优势地位。———以诉讼促和谈:权利人有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得到法院的一纸判决,而是为了与涉嫌侵权人进行和谈,弥补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权利人在双方谈判以前应明晰自己的底线,同时,也应该尽量调查清楚对方的底线,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诉讼清市场:许多情况下权利人从诉讼中很难得到足额的赔偿,但假如不提起诉讼,侵权行为将蔓延,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将受到极大影响,因此权利人不得不提起诉讼以夺回正品的市场份额。例如1个奢侈品品牌,能够容忍做工低劣的假冒品在集贸市场以低价出售,但决不接受高仿品在酒店和商城内销售,由于前者的消费群体不是权利人的目标群体,而后者极有可能分流了权利人的目标顾客。因此,权利人即使不能从个案中获得足额的赔偿,也将采取法律措施,甚至不惜采取刑事措施来维护其市场份额。———以诉讼促合作:有时,权利人要求涉嫌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是真的要求其停止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而是以此为平台,促使对方与权利人和谈或调解,进而双方达成合作意向。(2)企业维权诉讼方案选择:———目标对象的选择:权利人在选择维权诉讼对象时,应以那些有赔偿能力、影响力和直接竞争力的侵权人作为首选目标,这样的企业一般规模较大,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维权时能够获得较充分的赔偿。与此同时,假如侵权人的业务是与权利人相竞争的同行业,还能够作为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获得较好的竞争优势。在这些企业中,又以外企和上市公司为最,外企一般对知识产权保护比较重视,在被诉侵权的情况下会尽快解决纠纷,法院的判决也能得到很好的执行;而上市公司的所有信息都要求披露,对企业发生的诉讼也比较敏感,可能会影响到股价,因此一般也尽量避免此类纠纷,权利人在维权时也较容易。———管辖地的选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地能够选择被告住所地,也能够选择侵权行为地。其中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这样的法律规定就为权利人在诉讼时选择管辖地提供了空间。权利人之因此要选择管辖地,一是许多地方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会受到当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许多涉嫌侵权的企业对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以及吸收劳动就业起着很大的作用,假如被判败诉很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再加上其他原因,权利人假如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可能会遭受种种困难,判决结果也难得到执行。二是不同地方的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水平也不太一样,知识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一般而言经济水平发达的地方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较丰富,案件审理水平也较高。三是不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也是不太一样的,观点会相差很大甚至会相反,在选择管辖地时要考虑审理法官以往对某种法律问题的看法,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地。———代理机构的选择: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相对于其他一些民商事案件而言,它的专业性更强,解决此类纠纷必须委托专业代理机构。目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市场主要是律师事务所与调查公司,调查公司偏向于前期侵权物品的调查和跟踪。权利人在选择律师时,应选择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律师团队,同时还要考虑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呈现网络化、组织化、国际化、专业化的全国性合作的特点,因此,权利人在选择律师事务所时,应选择全国性的律师事务所,便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协调,利用当地资源,提供统一和专业的服务,这样权利人能够一次委托,多处受益。———诉讼时机的选择:权利人提起诉讼不仅仅是为了维权,也是进行商业宣传的1个绝好时机,如在侵权企业启动上市时,提起维权诉讼,能够对侵权人形成较大的压力,促使案件尽快解决,并取得较好的赔偿金额。(3)诉讼准备:———证据准备:在启动司法程序以前,证据准备至关重要。权利人在准备证据时能够自行取证或委托专业机构取证。权利人自行取证简单易行、成本低,可是由于取证过程的不规范,在法庭质证时采信度较低,加之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取证也比较困难,建议权利人最好委托专业人员代为取证。权利人在取证时应尽量采用公证取证的方式,由于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取证的证据效力时,公证取证获得的证据将直接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除此之外,权利人在提起诉讼以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能够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也能够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向相应的行政机关举报侵权行为,由行政机关查处并保持证据。———赔偿数额的明确: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主要以填补损害为原则,因此,权利人应积极准备自己受到损害数额的证据,或者积极调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在明确数额时,应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这样法院才能很好地支持权利人的想法。在以上都不能明确的情况下,由法院综合侵权行为的类型、性质、范围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给予法定赔偿。即使是法定赔偿,权利人也应该尽可能地举证证明侵权情节、侵权影响和侵权后果,假如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大于法定赔偿额,法院也能够在此基础上予以酌定。因此,即使同一类型的案件,不同的举证,判赔金额可能完全不同。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的“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评价和改革现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使之更趋于完善和高效,其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自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是国际惯例,可是我们在改革现行保护模式的过程中,不能轻信盲从,而必须以子课题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绩效实证研究作为基础,才能使这一轮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改革更有针对性并取得更好的效果。一般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主要是指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人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保护。除此以外,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纠纷或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进行审理,以维护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有观点认为,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专属性、效力的终级性,公平优先性及规范性的特点,注重对权利人的赔偿,能够防止行政力量对知识产权的过多干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保障等作用,主要还是通过人民法院的三大诉讼途径来实现的。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以及对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理的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进行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对行政机关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而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不论是在知识产权申请纠纷、效力纠纷、权属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中,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程序上或实体上的错误,均将影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以外,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纠纷或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的审理,维护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体法律制度的主要理念包含:1.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知识产权最早起源于封建社会君主授予特定出版商的特权,可是在以后的发展演变中,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很大的转变,最终各个国家发现以私权形态来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激励人们进行文化和科技的创新,于是纷纷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从知识产权的合理性角度,洛克基于自然权利的理论,认为正是由于人们在知识创造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因此获得私人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以及人们获得私人财产权的合理性就是其劳动。就其权利属性而言知识产权已经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私权。在中国法律实证中,“知识产权在今日,至少在中国,是被当做一种民事权利对待的。它甚至是在中国的民法通则中被实实在在地规定在民事权利中。”而在国际公约中,《知识产权协议》明确界定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知识产权是通过对平等和正义等价值的追求来实现对权利人的保护的。“知识产权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以达到知识财富的公平和合理分享。公平、合理分享社会知识财富的权利义务分配模式在不同的知识产权法中尽管有不同的体现,可是实现对社会知识资源权威的公正分配、促进社会分配正义的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却始终是存在的;知识产权法通过分配权利和义务确立了知识产品资源分配的正义标准、正义模式、正义秩序;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平与正义体现于专有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区划及权利限制与反限制。”仅有将知识产权纳入私权领域,为权利人筑起一道权利的藩篱,才能更全面、更有力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2.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的目的能够分为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直接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和人格利益,最终目的是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促使其创作出更多文化和技术,促进知识和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文化的进步。因此知识产权尽管属于私权可是却具有二元价值,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可避免就会发生冲突。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主要目标当然是合理明确知识信息的首创者或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信息的私人占有与公众的信息利用权之间的协调,即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都存在大量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制度,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专利的侵权豁免制度、为知识产权设定保护期限等一系列制度都是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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