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融资模式与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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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对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提升综合国力具有重要作用。加大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的开发,不仅能够有效扩大企业融资途径,为其带来额外价值,还有助于加强企业对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的重视程度,推动创新资源的良性循环。本文将主要对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市场现状、发展前景及风险进行阐述分析。
核心要点
强化知识产权融资功能对推动我国创新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其不仅能有效扩大企业融资途径,还有助于增强企业对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的重视程度,推动创新资源的良性循环,更好助力产业技术升级与发展进步。
2019年我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达到1515亿元,同比增长23.8%。知识产权质押率普遍偏低,且多需政府、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我国已发行12只知识产权ABS产品,发行规模超过50亿元,融资模式主要包含融资租赁模式、许可使用费模式、贷款质押模式和供应链模式。
知识产权估值难和变现难是制约我国知识产权融资发展的主要原因。市场环境的优化完善仍需较长时间。产品设计的关键一方面在于借力专业评估机构甄选高品质底层资产;另一方面是引入第三方机构,通过担保等方式提升产品信用等级,降低兑付风险。
一、知识产权融资规模稳步提升
1.1、专利授权量和拥有量逐年增长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的标记、信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前者也称版权,主要包含文学产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权;后者主要包含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例如专利、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通常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
2019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40.1万件,共授权发明专利45.3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6.1万件。在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中,职务发明34.4万件,占总量的95.4%。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3.3件,提前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
2019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专利申请的企业比重达到22.3%;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中企业比重达到65.0%;市场主体平均有效商标拥有量稳步提升。从省份看,近5年北京、上海、江苏一直稳居我国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前3名;广东、北京和江苏则保持我国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排名前三甲。从企业看,国家电网、华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广东OPPO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专利授权量始终位居前列,其中2018年和2019年,OPPO顶替国家电网排名第三。
1.2、政策频出推动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融合
强化知识产权融资功能对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数字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其不仅能有效扩大企业融资途径,为企业带来额外价值,同时有助于增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的重视程度,推动创新资源的良性循环,更好助力企业技术升级与产业发展进步。特别是对科研费用及无形资产占比较高的高科技公司而言,假如能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相当于为公司研发提供了一种快速回报途径。
199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但之后十年专利质押融资发展十分缓慢,直到2006年上海、北京、武汉、广州等地被定为首批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试点地区,该年10月31日全国首例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在北京诞生。在中国首部《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则明确规定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能够转让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能够出质,为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自2015年起,国家明显增加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创新的政策推动力度。指导思路主要包含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支持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用范围和规模等方面。
1.3、融资走向标准化和规模化
受政策推动影响,我国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规模在稳步增长。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统计数据,2015年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556亿元,同比增长13.06%;全年著作权质押融资金额29亿元,同比增长9.42%。2019年,我国全年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已达到1515亿元,同比增长23.8%。其中,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达1105亿元,同比增长24.8%;质押项目7060项,同比增长30.5%。
2019年以后,我国知识产权ABS产品发行明显提速。截至今年4月末,我国共发行了12只知识产权ABS产品,其中5只为储架式产品 ,已发行规模超过50亿元。其中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初发行的产品以储架式为主,一定程度反映出企业以知识产权融资正逐步走向规模化、循环化和标准化。
从已发行产品看,底层资产通常为由十余家公司知识产权组成的资产池,包含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影视剧本著作权、综艺节目版权、商标、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以及对这些企业发放的知识产权贷款。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通常由获得地方政府认可从事相关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小贷公司和保理公司担任。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为专项计划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基础资产挑选、基础资产文件保管、基础资产池监控、基础资产债权清收、配合基础资产回收资金归集等。
上述产品通常都会采取对优先级超额覆盖、差额支付承诺(第一差额支付承诺、第二差额支付承诺)、回收款转付机制、保证金转付机制以及信用触发机制等增信措施提升信用评级。例如“第一创业-首创证券-文化租赁1-5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由北京市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差额支付。“高新投知识产权ABS项目由高新投担保公司对知识产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由高新投集团在专项计划层面对优先级本息提供增信,增信形式为差额支付。通过增信措施,目前已披露信用评级的产品的优先级均达到AAA级。
2019年发行知识产权ABS的票面利率多在5%左右,2019年底至2020年初发行的票面利率多在3.3%-4%之间。其中部分产品因获得地方政府贷款贴息,实际融资成本会有所降低。如“南山区-中山证券-高新投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由区政府参照现有贷款贴息政策,按照实际融资费用给予50%的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3.5%),使得相关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3%/年。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2.1、质押融资定义
知识产权质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且目前仍有效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指专利权人因取得专利而依法享有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财产权主要包含专利实施权和专利转让权。前者是对专利产品享有制造、使用、销售的权利。后者是将专利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别人的权利。上述权利兼具财产性和可让与性,是专利权质押的主要标的。
金融机构对质押物的准入标准通常遵循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优先原则,并根据专利的评估价值作为明确质押贷款授信额度的参考。从目前各地实践看,受行业、地区及风险控制等诸多因素影响与限制,知识产权融资的授信额较评估值偏低,质押率通常为10%—60%之间,部分城市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30%,使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20%,且通常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加保。
2.2、质押融资模式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采取以下五种模式:1)“银行/保险公司+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市场主导);2)“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的间接质押模式(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给政府基金,主管政府部门充当“担保主体+评估主体+贴息支持等多重角色);3)“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的混合模式(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降低银行风险);4)“债股结合模式,即以“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5)“银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财政补贴+保险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模式。例如“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 由中央财政、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共同出资,专项资金总规模为4000万元(中央财政出资1000万元、市级财政配套3000万元)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银行、政府、保险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等各方按照26:54:16:4的占比进行风险分担,合力推进业务发展,贷款金额单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通过引入保险公司对知识产权的专利保险保障企业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贷款保证保险的形式进1步分担贷款风险。同时通过引入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并由其承担适当的风险占比,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对知识产权评估环节的把控,进1步降低风险。
三、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
尽管知识产权质押市场得到较快发展,但由于其融资大多偏向短期、小额融资,因此无法很好满足创新企业中长期、大额融资必须,知识产权证券化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协助企业解决上述问题。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以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收益(未来许可使用费)为支撑,通过发行市场流通证券进行融资的融资方式。由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人)将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如授权的权利金)转移到SPV,再由后者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重新包装、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后,在公开市场发行可流通的证券,以此为发起机构融入资金。
知识产权证券化使用的知识产权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产品设计的核心是在知识产权标的基础上搭建能形成稳定、可预期、可特定化的现金流作为基础资产。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后,多数情况下发起机构仍可保有、管理该知识产权。这种特点对创新型企业别具意义,即企业在取得资金融通的同时,还能对知识产权进行进1步改良或应用,持续提升其价值。假如发起方的技术尚未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SPV也可为其代理知识产权申请,并承担申请费用以及知识产权年度维持费用,而所获得的收益由SPV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按一定占比分成。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主要有四种,分别为融资租赁模式、许可使用费模式、贷款质押模式和供应链模式。下面将结合市场已发行产品进行分析说明。
3.1、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模式是指承租人(企业)将自有知识产权转让给原始权益人(通常为融资租赁公司)以融入资金(知识产权采购价款),同时通过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租赁合同,获得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并在租赁期内按期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租赁租金,最终于租赁结束时重新获得知识产权所有权。原始权益人以其持有的对特定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此类产品的不足之处在于,由于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一些知识产权持有者可能不愿接受这种融资方式。此外,当地政策是否认可知识产权用于融资租赁,或该类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融资租赁规定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目前北京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此类产品最多,也是由于商务部、北京市政府于2015年印发《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发[2015]48号),明确了在文化教育服务领域“试点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文化资产的融资租赁业务。之后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上述《试点方案》,公布了试点单位名单,其中文化教育服务领域一共有三家,包含了北京文科租赁公司,另两家分别为北京华语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和龙之创奇(北京)国际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该计划于2019年3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产品基础资产为以知识产权未来经营现金流为偿付基础形成的应收融资租赁债权,租赁标的物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共计51项,覆盖艺术表演、影视制作发行、信息技术、数字出版等文化创意领域的多个细分行业。底层承租人将自己享有的版权、专利权或商标权转让给北京文科租赁公司,再由后者回租给承租人。同时,文科租赁公司将这部分融资租赁形式的知识产权信贷资产打包为基础资产包,以其对承租人的应收款项即租金请求权以及附属担保权益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产品发行总规模达7.33亿元。本产品由北京文科租赁母公司北京文投为差额支付承诺人。
3.2、许可费模式
许可费模式(专利许可授权模式)是指专利权人(融资方)与专利被许可人(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专利独占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一次性支付专利独占许可使用费后,获得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约定权益及再许可权利。根据被许可人再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将特定专利授予专利权人作为被许可方实施专利,并由专利权人分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为保证融资租赁公司向专利权人定期收取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将专利权质押给融资租赁公司。即投资者与资产计划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成为ABS持有人,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根据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将专项计划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如租赁公司)购买基础资产。该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依据专利许可合同自基准日(含该日)起对专利顾客享有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其他权利(如有)及附属担保权益。
此种模式与融资租赁模式相比的好处在于知识产权原权利人无需将知识产权转让给其他方,保证了原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控制。此外,从合规性看,法律并未禁止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主体接受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并基于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进行再许可。除此之外,融资租赁公司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相关合同并不会由于其超越经营范围而被认定为无效。因此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此类专项计划资产服务机构无需专门资质。
【案例】“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金支持专项计划,该计划于2019年7月31日在深交所成功获批,金额3.01亿元,广州凯得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发行人。该项目是以广州开发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许可费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凯得租赁与企业签署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由企业授予凯得租赁5年期独占实施许可,并容许凯得租赁再许可给别人(第一次专利许可),凯得租赁为此一次性支付给企业5年专利独占实施许可使用费。同时,凯得租赁基于第一次专利许可合同取得特定专利的约定权益及再许可权利,许可同一企业(第二次专利许可)继续使用专利生产销售商品,企业则需按季支付专利许可费,并将专利质押给凯得租赁。
本产品采用的增信措施为包含提供超额现金流覆盖,支付风险金、开发区金控差额支付承诺、开发区金控流动性支持以及权利完善事件、违约事件和提前终止事件等内部信用触发机制作为信用增级措施。其中,风险金是指融资企业为担保第二次专利许可合同项下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义务的履行而根据第二次专利许可合同的约定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的风险金。在专利许可合同履行期间,假如发生专利顾客未能按期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等事项时,资产服务机构有权在风险金中扣除相应部分抵作专利许可使用费,该部分资金应作为基础资产回收款于回收款转付日直接划入专项计划账户。同时,专利顾客有义务向资产服务机构补足相应风险金数额并承担相应利息。该产品通过将开发区金控这一强主体国有企业信用嵌入到交易结构中,使国有主体的AAA信用级别传递至融资产品,令民营企业能够突破自身信用的局限,从资本市场上获得债权性融资。
除兴业圆融外,于2020年3月3日完成首期发行的“浦东科创1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也属于这种模式,首期项目融资额3800万元。在交易设计上,由浦东科创集团旗下的上海浦创龙科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分别与9家企业(专利权人)签署专利许可合同,一次性向企业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获得专利再许可权,形成该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
3.3、贷款与质押模式
贷款与质押模式是以知识产权提供质押担保,以知识产权产生的收入作为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形式贷款债权的还款来源,并以该贷款作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其中对于以质押知识产权获得的信托贷款为底层资产的产品,原始权益人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原始权益人拥有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与知识产权持有人(实际融资企业,即借款方)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同时借款人将指定知识产权(例如医药公司的药证)质押给信托供公司,并以其产生的收入(如公司主营药品销售收入)为还款来源;外部担保主体与信托计划签署相关合同对借款人的还款提供担保;专项计划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向投资者募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向原始权益人购买信托受益权。
【案例】“平安证券-高新投知识产权1-10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国内首单以小额贷款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该产品的基础资产为15份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入池企业(借款方)均为深圳地区制造业、信息技术业和建筑业企业。借款人或其关联方以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向高新投小贷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完毕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知识产权质押标的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占比87%,其余为软件著作权等。在增信措施方面,产品除了设计优先级/次级结构、对优先级证券本息进行超额覆盖外,还由高新投为基础资产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债权本金、贷款利率上浮占比不超过同期限同档次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10%部分对应的利息以及逾期利率上浮占比不超过同期限同档次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20%部分对应的逾期利息,超出部分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同时由高新投集团对专项计划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证券各期预期收益和未偿本金的差额部分承担支付义务。
3.4、供应链模式
供应链模式(应收账款债权)是指供应商将其为核心债务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以签订保理合同的方式转让给保理公司,核心债务人为该债权出具确认文件或进行债务加入,并通过适当增信,保理商以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该产品既解决了供应商应收账款回款融资需求,也协助债务人延长了付款期限,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相比融资租赁模式的知识产权ABS而言,供应链模式的知识产权ABS无论在法律上和实操上都更具有可操作性及可复制性。
【案例】“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2018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获批,发行规模4.7亿元。其中优先A1规模0.46亿元,期限1年;优先A2规模4亿元,期限2年;次级规模0.24亿元,期限2年,优先级信用评级为AAA级,次级无评级。该产品以电视剧著作权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主体为爱奇艺旗下的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底层资产是债务人爱奇艺已通过《付款确认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等书面文件或数据电子文件予以确认的境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包含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如电影、电视剧和综艺节目等版权许可使用)以及他服务等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本项目共涉及12户债权人,13笔应收账款,入池债权余额为52,527.90万元。债权人全部为影视制作企业。供应商(债权人)因向奇艺世纪提供境内货物买卖/服务贸易或知识产权服务(包含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和综艺节目的版权服务)等而对核心债务人享有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公司与供应商/债权人签订《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根据债权人的委托,就债权人对奇艺世纪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提供保理服务,并受让该等的应收账款债权。经债权人同意,该等债权可转让。管理人通过设立专项计划与原始权益人签订《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并购买原始权益人从债权人受让的前述应收账款债权。发行时入池基础资产由奇艺世纪与保理公司签署《展期付款协议》,并由奇艺世纪出具《付款确认书》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等,通过以上方式对相应应收账款承担的付款义务进行了确认,并明确相关付款时间。在增信方面,除了超额抵押,产品还设计了信用触发机制,并由中证信用提供差额补足。中证信用作为差额支付人不可撤销及无条件地承诺对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期优先级证券本息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对本计划的信用级别起决定性作用,故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证券的预设信用等级与中证信用的信用等级一致,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债项信用等级成功提升到AAA级。
四、知识产权融资难点与风险
尽管国内知识产权数量快速上涨,企业在利用知识产权融资方面也有所突破发展,但从规模体量上讲,与其他传统融资方式相比仍有很大差距。除此之外,当前知识产权融资还是一定程度依托于地方政府的利息补贴和隐形担保,单纯的市场化知识产权融资相对较少。
4.1、估值与处置是主要瓶颈
制约知识产权融资发展的主要因素在于对知识产权的估值难和变现难。一方面,知识产权评估具有较高专业性,但市场缺少完善的知识产权估值体系以及专业的第三方评估、增信机构,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甄别与评估难度;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仍不完善,交易对手少,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变现时价格偏离度高,往往低于评估价格,且处置效率存在不明确性,由此可能带来产品本息无法按期兑付的风险。同时由于处置困难,知识产权运营数据少,又使得知识产权评估的难度加大。因此金融机构对将知识产权作为抵质押物或底层资产往往持谨慎态度,即使接受企业以此融资,也多采取上浮贷款利率、降低质押率等措施降低风险。
4.2、需关注的风险
目前对知识产权的估值主要采取未来收益法。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估值时有以下风险必须关注:一是现金流的稳定性。知识产权的收益除受自身价值影响外还十分依赖于企业后期的运营能力和外部环境(如需求、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未来现金流存在较多不稳定因素,容易造成估值偏差。二是市场需求的转变。当竞争产品或技术发生更新等情况时,可能导致市场对质押或作为底层资产的专利/著作权的需求下降,使得其变现预期减弱,担保价值下降。三是产权的认定、分割与处置。由于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版权转让登记公示制度尚未构建,使得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有权的确权存在难度。除此之外,对于共有知识产权,区划不同权利主体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也是难点。还有职务发明(2019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中职务发明有34.4万件,占比95.4%)涉及到的单位处置权问题,即对于国企和高校,是否会因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风险而影响其市场化处置。
4.3、风险缓释手段
为应对知识产权估值难、变现难的问题,基于其开展的融资必须更加关注风险缓释环节的设计,可采取的手段主要包含:
选择成熟知识产权。尽量选择和企业目前生产经营、利润来源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资产,已经商用及有可靠变现历史的知识产权资产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未来现金流的稳定性。
通过增加基础资产分散性来降低整体风险。融资时能够采取资产池的方式,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组合,包含对资产本身的权利性质、收益来源或者时间周期等进行合理搭配,以提高整个资产包的信用等级、分散风险、提升未来现金流的稳定性与持续性。
设置警戒阀值与置换机制。根据入池资产价值贬损的主要影响因素设置相关警戒阀值,在风险发生前提前预警,以便及时启动资产赎回、置换、担保偿付等补救、应对措施。在专项计划设立后,假如底层资产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存在权利瑕疵或纠纷,原始权益人应当置换该资产,假如无合格资产用于替换,则应现金赎回该资产。同样,假如因底层债务人无法按要求偿付或恶意违约支付时,原始权益人也应当先以其他合格资产进行置换或赎回,以缓释专项计划的风险。
引入外部增信机构。通过引入信用级别较高的外部增信机构,提供差额兑付承诺,从而提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降低其兑付的风险性。
需关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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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入股和股权设置中的实操实践
知识产权入股和股权设置中的实操实践
拜登竞选新一任美国总统胜出后,《国会山报》认为,特朗普的关税议题在国内外遭到抨击,那么拜登可考虑的Plan B是重新关注“知识产权问题。对此,《国会山报》提出两点建议:其一,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BIT),以增加美国知识产权所有者可用的工具箱;其二,让美国公司能够更多进入中国政府资助的研发领域,要求《中国制造2025》符合WTO规则,不能低估从中国获得技术溢出效应的价值。
那么接下来,知识产权在投资方面的价值和重要性必将有所体现,我们来聊聊知识产权技术入股和股权设置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技术供方通过专利技术入股技术被许可方企业的情形,也可能存在技术供方通过专利技术入股新成立公司的情形。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科技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
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技术供方通过专利技术入股技术被许可方企业的情形,也可能存在技术供方通过专利技术入股新成立公司的情形。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科技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
因此,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须关注其价值存在变数的可能性,采取措施使公司资本处于相对明确状态,为公司搭建1个良好的股权架构和发展基础。
二、案例解释
下面以1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一家医疗主营器械公司的老总为L,为了在脑血管专业医疗器械的研发方面取得突破,引进了一名留学美国的自己的小学同学博士D,该博士拥有两3项以该技术为核心的发明专利。该公司为了让此项目能够落地,斥巨资进驻某沿海城市的高新技术园区,同时拟成立新公司,申请注册资本6000万元。
但在设计新公司股权时,双方发生了纠纷。
D博士认为,他的专利技术价值至少3000万元以上,要求持有新公司50%以上的股权。该公司老总L不同意,标明公司花的是真金白银,并且后期投入,包含研发成本、人力成本、审批成本,投入的都是真金白银,博士D的技术只是“预想的价值,该技术还须经过进1步研发、多次临床试验以及行政审批,才能进入市场,时间长,存在较多未知因素,在该技术目前并未带来效益的情况下,让博士来控股不合适。博士也不同意,认为自己技术已经低估了。
双方协商不下,筹建工作一度陷于停滞状态。
假如去找专业评估机构作价值评估,一是现有的评估方法很难客观的展示技术的真实价值;二是会破坏老总L和博士D之间多年建立起来的信任感。
这时,应该怎么办?
第1步,对专利进行尽调。发明专利已经公告授权,处于有效期,专利年费正常缴纳,无其别人对此专利提出无效的请求;排除了该专利技术属职务发明和共有权属纠纷的可能性,发明人对该专利技术有处分权,在此以前无专利许可或质押等处分行为,也不存在已经被提起无效的稳定性风险,博士D和老总L的公司之间已经办理转移手续,并签订技术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第2步,找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该专利技术进行评估及审验,由于法律方面已经做过尽调,主要从技术和市场角度上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客观评估。
由于假如不做评估,是有以下风险的:
第一,该专利技术假如不经专业机构评估,可能会导致该专利资产价值一直处于不明确状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第二,假如知识产权占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占比过高,会造成公司经营资金短缺,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决定接受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结合公司自身发展必须,将知识产权出资所占申请注册资本占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过高会对公司发展造成影响,过低会损害技术入股者的利益。
三、建议的解决方案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该公司提出按照“基础股权占40%-60%,评估股权占30%-40%,动态股权占10%-20%的草案,重新评估、写上起草新公司设立的《出资协议书》。
基础股权占40%-60%,由于在目前研发、试验以至投放市场还有较长周期,短期内产生不了经济效益,技术目前须依靠资本扶持才能转化为产品,因此在股权设计是应突出货币资本的重要性,由投资方占主导地位。
动态股权占10%-20%,是预留“股权池,对于博士D所持有的技术股,以动态股权的方式,按照技术研发的周期完成情况、研发效果、投入市场的效果,分阶段对技术股从股权池中予以分配,逐步提高技术股所占例。
“基础股权占40%-60%,评估股权占30%-40%,动态股权占10%-20%三结合的解决方案,不仅考虑到了公司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属性、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关切,也会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有利。
从这一案例能够看出,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妥善处理公司法的规定和知识产权的属性,尊重各种出资人的合理关切,提出创造性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处理好知识产权出资价值的“变量与申请注册资本“定量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