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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人居所地法院,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错误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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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人居所地法院,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错误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居所地法院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包含确认不侵权之诉。通常在收到侵权警告函后,被控侵权人作为原告能够起诉作为被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法院作出被控行为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确认判决。权利人居所地异于被请求保护地的情况下,权利人居所地法院能够根据一般管辖权,受理被控侵权人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从而形成“侵外”管辖。例如,2006年的“GAT公司诉LuK公司案”(28)(简称“GAT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在发动机技术领域具有竞争关系的两家德国公司,LuK公司宣称GAT公司提供的阻尼器侵犯其在法国的两项专利,于是GAT公司在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又如1990年的“Tyburn制片公司诉柯南?道尔案”(29)中,Tyburn公司(英国电视公司)制作改编自《夏洛克?福尔摩斯》的电影并在美国进行播放。在收到柯南?道尔的女儿(柯南?道尔的唯一继承人,居住在英国)发出的版权警告之后,Tyburn公司在英国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确认不侵权之诉与侵权诉讼大部分应采取同等的管辖权规则,《CLIP原则》第2:602条和《ALI原则》第213条均对此予以规定。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容许确认不侵权之诉,(30)并对其采取与侵权诉讼同等的管辖权规则。200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明确,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侵权的规定明确地域管辖。(31)由此可知,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居所地为我国,而确认不侵权之诉所涉及的被请求保护地为他国,我国法院能够对被控侵权人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行使“侵外”管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布鲁塞尔体系对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权缺乏明确的规定,欧洲司法实践对此曾长期处于混乱的状态,部分国家的法院对于确认不侵权之诉仅认可一般管辖权,而排除特别管辖权的适用,这就代表着仅有权利人居所地法院有权管辖确认不侵权之诉。在2000年的“Flootek公司诉Kaldnes公司案”(32)中,一家瑞典公司在瑞典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侵犯一家挪威公司的瑞典专利。尽管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请求保护地均在瑞典,而权利人居所地在挪威。瑞典最高法院最终拒绝该案的管辖,其认为《布鲁塞尔公约》第5:3条(关于侵权的特别管辖权)(33)不适用于确认不侵权之诉。荷兰法院、比利时法院和意大利法院也曾持相同的立场。(34)必须指出的是,假如侵权行为地法院采取该做法而拒绝管辖,但权利人居所地法院却对此采取专属管辖,那么这种不一致的做法可能导致国际诉讼管辖权的消极冲突。直到2012年的“FolienFischer公司诉Ritrama公司案”,(35)欧盟法院才对该问题予以明确,关于侵权的特别管辖权适用于确认不侵权之诉。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错误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能够向有关部门申请保护。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性,知识产权权利人很容易申请错误,申请错误必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现在律图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分析解答。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错误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

相关知识阅读:知识产权的类型

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据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含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二)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含专利权与商标权。

二、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一)人身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二)财产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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