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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七宗罪之立案标准,知识产权–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重要性和利益

  
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七宗罪之立案标准,知识产权–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重要性和利益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知识产权七宗罪之立案标准,知识产权–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重要性和利益,希望大家能对知识产权七宗罪之立案标准,知识产权–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重要性和利益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知识产权七宗罪之立案标准,知识产权–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重要性和利益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知识产权七宗罪之立案标准,知识产权–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重要性和利益

知识产权七宗罪之立案标准

为了协助大家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之需,根据微信公众号“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发布的(《收藏!公安食药侦管辖33种犯罪最新立案追诉标准及证据规格》,2020年9月24日)整理,供大家参考。

01 假冒申请注册商标

刑法第213条【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未经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申请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常见问题

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1.关于假冒商标与被假冒的申请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的问题。

《刑法》中的“相同不应当被理解为“完全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申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申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2.怎样理解“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是指将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申请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申请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3.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与经许可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区别。

只要经许可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无论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都是合法使用。已经许可别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使用不当的行为属违反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02 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常见问题

1.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通常侵权行为的界限。下列行为属通常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1)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相关数额尚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2)不具有“明知的主观要件。

2.怎样理解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明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明知,是指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因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的;伪造、涂改注册商标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03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案

刑法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常见问题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侵犯商标权,不构成本罪:

过失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过失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别人未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未申请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

04 假冒专利案

刑法第216条【假冒专利罪】假冒别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二条规定,假冒别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别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常见问题

假冒专利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必须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必须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除此以外的假冒别人专利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05 侵犯著作权案

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他作品的;(2)出版别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别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他作品,或者出版别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别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含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别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别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二)常见问题

“罪与“非罪的界限。最容易混淆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1.侵犯著作权罪与著作权纠纷的界限。如因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发生权属争议而擅自复制发行作品,即使最后明确著作权归属别人也不宜以犯罪论处;又如因使用作品在报酬上发生争议也只能按著作权纠纷处理;

2.侵犯著作权罪与通常侵权行为的界限。

(1)不属于刑法列举的四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虽属四种侵权行为之一,但出于业务活动,教学科研等必须而非出于营利目的,即使大量复制发行并收取成本费也不构成犯罪;

3.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又无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应按通常的侵权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以侵犯著作权论处。

06 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常见问题

注意“明知的界定。

07 侵犯商业秘密案

刑法第213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容许别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容许别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别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能够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容许别人使用的,损失数额能够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明确;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容许别人使用的,损失数额能够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明确,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明确;

3.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容许别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能够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明确;

4.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容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能够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明确;

5.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能够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明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能够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明确;

6.因披露或者容许别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能够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明确;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明确的,能够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明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明确的,能够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明确。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能够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明确。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二)常见问题

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1.独立研发。

独立开发、研制而获取并使用或披露与别人商业秘密相同或相近似的商业秘密;

2.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市售产品或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研究和分析,从而得出其构造、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艺的行为;

3.为其他行业、专业领域所知悉,行为人通过公开渠道加以观察、研究而获取别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

除此以外,凡达到本罪案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重要性和利益

知识产权(IP)以及价值通常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印度企业普遍低估了其为未来增长和利润提供机会的潜力。知识产权应该被看作是经济发展的有力工具,而不是晦涩的法律概念。假如使用得当,知识产权将有助于保持企业的竞争优势。知识产权能够协助保护创新思想和观念,防止竞争对手盗窃。除此之外,在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看来,知识产权能够协助提高公司的整体价值或价值。特别是通常被视为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骨干的微小型企业,由于它们创造的就业机会远远超过整个大型企业。根据估计,在印度运营的申请注册和未申请注册的小微企业数量约为4200万。总体而言,他们为大约1亿人提供了就业机会,约占总劳动力的40%。由于这些原因,对于这些公司而言,重要的是投资以建立自己的IP以维持和增长。专利和商标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有时会与商标和专利相混淆-的确,商标和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两类,还有其他鲜为人知的类别,例如地理标志-能够通过防止别人复制其产品来保护地理区域内的企业地理区域以外的竞争对手。另一类知识产权是商业秘密,这也是印度法律制度下的保护。假如竞争对手使用非法或错误的方法获得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则该公司能够对竞争对手提起诉讼,以收回成本。可是,应注意,商业秘密应由公司妥善保护,以便获得保护。百事可乐的成分是1个保存良好的商业秘密的经典例子-每个人都晓得该成分包含水,糖,根据企业的性质,企业应仔细制定其IP战略,即通过选择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和/或地理标志的正确组合,每家公司都能够为其服务/产品在市场上创造强大的价值和地位,获得竞争优势。在该国各地举办了许多关于知识产权的宣传计划,概述了与专利,版权,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对小微企业的优势各种机构正在努力提高印度企业和微小型企业的意识。美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研究所(NIIPM)提供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培训,教育和研究。它能够满足四种IP类型的需求-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和地理标志。印度政府于1980年建立的专利信息系统(PIS),在全世界范围内维护着各种政府组织,行业和其他用户使用的专利规范和专利相关文献的集合。其他机构,即国家知识产权组织(NIPO),国家制造业竞争力委员会(NMCC),国家制造业竞争力委员会(NMCC),印度工业联合会(CII)也在努力为企业和微小型企业的经济发展提供知识和协助。2017年,印度政府推出了印度创新指数,该指数对各州的创新程度进行了排名。结论政府还于同年发布了一项知识产权计划(IPR)意识行动计划,这是进1步实施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的关键1步。企业能够充分利用此类计划来制定其知识产权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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