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者根据本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多边条约将一些条文制定成国内法,对外国知识产权予以承认和保护的法律措施。尽管知识产权保护至今仍然是国内法在起作用,但随着各国纷纷加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并根据国际条约修改国内法,这就使得国与国之间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特点有所削弱,但仍然存在。19世纪中叶后,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方面的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发达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知识产权权益,纷纷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来保护其利益。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瑞士等国发起,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开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先河。1886年英、法、德、比等国在瑞士的伯尔尼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再加上1891年的《国际注册商标马德里协定》,大部分构筑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最初框架。现在,世界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资源,知识就是财富,综合国力的竞争怎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占有量的多少。例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经济一度衰退,其政府、议会及经济界经过分析认为,经济衰退的重要原因是其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决定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在外交外贸方面加强保护,以保持美国的科技领先优势。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在乌拉圭首都发布《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美国施加压力,要求把缔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列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题之一。1987年,里根总统签署法令,规定美国同外国缔结或者续签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必须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专门协议,并将知识产权协议作为关贸总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988年8月,里根总统签署新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该法增加了著名的“特殊301条款”,将知识产权作为对不公正贸易进行报复的独立理由。可见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何等重视。以前人们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看待,现在已作为国家利益的一部分看待。1994年,关贸总协定成员国签订的《与贸易(包含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将成为世界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准则。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含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进出口环节采取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知识产权“边境措施”。中国1995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随后颁布的《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是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后,为了履行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些承诺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这两个法规的规定,进出口销售商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进行事实保护。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义。商品进口货出口必须通过海关,假如企业的驰名商标在海关有备案,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驰名商标专用权嫌疑的,海关有权主动予以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近些年,我国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的同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机制,建立了从货运到行李邮递渠道,从报关、审单到查验环节的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监控体系。我国海关2007年正式投入使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根据该执法系统提供的案件信息,建立出口侵权黑名单制度,对如黑名单的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货物,海关在一定期限内提高查验率。该系统的建立将实现全国海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共享,从而提高对出口侵权货物的打击力度,使侵权产品无法进出口。海关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把守着防止侵权产品冲击企业国际市场份额、损坏驰名商标声誉的最后一道大门。假如说国际申请注册是驰名商标涉外维权行动中的“矛”的话,那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驰名商标涉外维权行动中的“盾”,借助国家强制力的背景,给予驰名商标全面的保护。中国企业应重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并用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这个盾牌以保护好驰名商标的相关权利。3)怎样取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这两种保护执法模式截然不同。对于驰名商标更有意义的是海关的主动保护,一般情况下海关仅有对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驰名商标货物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涉嫌侵犯未备案的驰名商标的货物,依权利人的申请进行扣留,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将放行货物。除此之外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假如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要想获得海关的主动保护,其必要条件是进行知识产权备案。我国海关建立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该系统能够提供“知识产权备案信息查询”和“知识产权备案申请”服务。驰名商标所有权人能够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写明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名称、申请注册地;驰名商标的相关信息、驰名商标许可行使状况;使用驰名商标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已知的侵犯驰名商标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信息。海关总署将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备案申请前预先通过银行将备案费转入海关总署的备案费专用账户,备案费为每件800元人民币,并在备案申请书中随附备案费银行转账单的复印件。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的,不再缴纳备案费。申请人在备案时效后再次申请备案的,应当重新缴纳备案费。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驰名商标权利人能够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交纳续展规费。海关总署准予续展备案的,将书面通知驰名商标权利人;不予续展的,将书面通知驰名商标权利人并说明理由。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自上以界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驰名商标的有效期为准。备案之后全国42个直属海关均能够直接从网上查询备案信息。海关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一旦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嫌疑的,便会立即通知相关权利人。企业只必须投入800元备案费,办理一次备案手续,全国42个海关便能够对侵权商品实施持续不断的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