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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主要公约,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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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主要公约

《巴黎公约》产生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的公约日益增多,主要公约有:1886年,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10个国家在瑞士伯尔尼共同签署《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这是世界上第1个国际版权公约,规定了著作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主要原则,所有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组成伯尔尼联盟。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起成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1891年,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等53个成员国在西班牙马德里共同缔结《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这是世界上第1个是用于规定、规范国际注册商标的国际条约。该公约自1892年7月生效生效后,修改过多次(1900年11月14日修订于布鲁塞尔、1911年6月2日修订于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修订于海牙,1934年6月2日修订于伦敦,1957年6月15日修订于尼斯,1967年7月14日修订于斯德哥尔摩),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体系。我国从1989年10月4日起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1952年,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各国政府代表会议上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CopyrightConvention),旨在协调伯尔尼联盟与泛美版权联盟之间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关系,建立各成员国均能接受的国际著作权保护制度。该公约是继《伯尔尼公约》后又1个国际性的著作权公约,并于1971年7月修订。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成为《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1957年,巴黎联盟成员国在法国尼斯签订《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NiceAgreementConcerningthe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GoodsandServicesforthePurposeoftheRegistrationofMarks,简称《尼斯协定》),该协定的目的是为建立1个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并保证这个分类的实施,该国际分类提供厂注册商标商品或服务分类的统一工具,便利了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审查和商标管理,意义重大、影响广泛。我国于1988年11月开始采用了该国际分类,自1994年8月9日正式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1958年,古巴、海地、法国、以色列、墨西哥和葡萄牙等国在葡萄牙里斯本签订《保护原产地名称以及国际申请注册里斯本协定》(RegulationsUndertheLisbonAgreementfortheProtectionofAppellationsofOriginandTheir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简称《里斯本协定》),该协定于1967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修订,是原产地名称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2015年5月20日,外交会议通过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于2015年5月21日开放供签署。1961年,由国际劳工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共同发起,在意大利罗马缔结了《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Rome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Performers,ProducersofPhonogramsandBroadcastingOrganizations,简称《罗马公约》),该公约是保护邻接权的第1个专门性国际公约。我国尚未加入《罗马公约》。1967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同盟的国际局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同盟的国际局在瑞典斯德尔摩签订《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根据公约成立的政府间国际机构,定名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英文简称WIPO。1974年12月,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1个专门机构。我国从1980年6月3日起成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员国。1970年,美国等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简称PCT),这是继《巴黎公约》之后专利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1个里程碑,认为是专利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我国于1994年1月1日起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1973年,在维也纳召开了的工业产权外交会议上签订了《注册商标条约》(TradeMarkRegistrationTreaty,简称TRT),自1980年8月7日起生效,这是关于注册商标的国际协定,其目的是在更大范围内促进商标的国际申请注册。我国于1995年12月1日起成为《注册商标条约》成员国。1961年,法国等在法国巴黎缔结《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Actof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NewVarietiesofPlants,简称《植物新品种公约》),该公约是保护育种者权利的国际合作中最有价值的文本。根据该公约成立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机构是1个拥有法人资格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了《关于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的决定》。1994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过几年的磋商和谈判在摩洛哥召开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成员国部长级会议上草签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简称TRIPs),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文件的一部分。TRIPs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涉及世界贸易的28项单独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协议之一,也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中,参加方最多、内容最全面、保护水平最高、保护程度最严密的一项国际协定。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时也签署了TRIPs。

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者根据本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多边条约将一些条文制定成国内法,对外国知识产权予以承认和保护的法律措施。尽管知识产权保护至今仍然是国内法在起作用,但随着各国纷纷加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并根据国际条约修改国内法,这就使得国与国之间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特点有所削弱,但仍然存在。19世纪中叶后,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方面的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发达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知识产权权益,纷纷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来保护其利益。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瑞士等国发起,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开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先河。1886年英、法、德、比等国在瑞士的伯尔尼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再加上1891年的《国际注册商标马德里协定》,大部分构筑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最初框架。现在,世界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资源,知识就是财富,综合国力的竞争怎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占有量的多少。例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经济一度衰退,其政府、议会及经济界经过分析认为,经济衰退的重要原因是其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决定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在外交外贸方面加强保护,以保持美国的科技领先优势。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在乌拉圭首都发布《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美国施加压力,要求把缔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列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题之一。1987年,里根总统签署法令,规定美国同外国缔结或者续签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必须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专门协议,并将知识产权协议作为关贸总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988年8月,里根总统签署新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该法增加了著名的“特殊301条款”,将知识产权作为对不公正贸易进行报复的独立理由。可见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何等重视。以前人们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看待,现在已作为国家利益的一部分看待。1994年,关贸总协定成员国签订的《与贸易(包含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将成为世界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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