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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其他公约,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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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其他公约,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其他公约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条约还有:(1)于1989年05月26日在美国华盛顿签订的《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TreatyonIntellectualPropertyinRespectofIntegratedCircuits),我国自1989年5月26日起成为该条约成员国。(2)于1971年10月29日在瑞士日内瓦签订的《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ProducersofSoundRecordingstoPreventUnauthorizedCopyingofTheirAudioProducts,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我国自1993年4月10日起成为该条约成员国。(3)于1977年4月27日在匈牙利布达佩斯签订的《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BudapestTreatyontheInternationalRecognitionoftheDepositofMicroorganismsforthePurposesofPatentProcedure,简称《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或《布达佩斯条约》),我国自1995年7月1日起成为该条约成员国。(4)于1968年10月4日在瑞士洛迦诺签订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LocarnoAgreementonEstablishingan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forIndustrialDesign,简称《洛迦诺协定》),我国自1996年9月19日起成为该条约成员国。(5)于1971年3月24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签订的《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InternationalPatentClassificationAgreement,简称《斯特拉斯堡协定》),我国自1997年6月19日起成为该条约成员国。17.2.1.4区域性保护知识产权公约此外,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区域保护,部分签订了一系列区域性的保护知识产权公约。如《欧洲专利公约》(1973年)、《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1975年)、《非洲—马尔加什工业产权协定》(1962年),等等。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9世纪上半叶以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历经“单方保护—双边条约——多边公约”的发展历程,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保护体系,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标准不断提高、保护措施也不断完善。1852年3月28日,法国颁布法令:不论作品的出版地与作者的国籍,将版权保护扩大至一切作品。这标志着一国单边立法保护形式的诞生。可是,由于单边保护形式可能导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容易引起国内相关利益者的反对,因而并未获得大范围推广。19世纪中叶开始,许多国家开始签订知识产权双边保护协定,遵照信守原则,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智力成果以知识产权保护。双边协定遵循了互惠原则定程度上实现了签约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称,因而被广泛采用。可是,双边协定缺乏1个基本框架,其内容必须双方就具体问题共同拟定,谈判过程十分繁琐,也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仲裁机构。随着国家之间贸易规模的扩大,其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的签订实现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由双边协定向多边协定的转变,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正式形成。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随之生效。该协议将有形商品贸易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引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大大加速了知识产权问题与国际贸易问题的一体化进程。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委员会,着手探索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艺术等特殊财产的产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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