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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构联合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构世贸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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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构联合国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以便进1步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1974年12月,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系统的1个知识产权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现今3个最主要的管理知识产权条约的国际组织(后两个国际组织不是知识产权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设有联络处。至2004年10月,共有成员国181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必要时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各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该组织管理着一系列知识产权条约,其中包含《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等条约。以下介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4个机构:1.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及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同盟(巴黎联盟)和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国际同盟(伯尔尼联盟)成员国组成(包含未参加该组织的成员国)。每两年开会1次,负责任命协调委员会主任、审查和批准其报告、批准预算开支等。2.成员国会议由该组织所有成员国组成,每两年开会1次,与大会同时召开。任务是探讨各国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法律和技术规则,通过预算及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计划等。3.协调委员会为协调各成员国关系的机构,主要职责是对行政、财政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议定大会议程和草案;又是大会和成员国会议的咨询和执行机构,由两联盟分别选举的执行委员会组成。4.国际局为常设办事机构,是该组织和两联盟的秘书处,由总干事兼任负责人,根据协调委员会提名任命。下设信息、公约保存及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原产地名称申请注册等业务机构。国际局主要职责是为会议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其他服务,执行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增进成员国国际合作计划。该组织主要活动是鼓励缔结有关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立法及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办理国际申请注册登记等。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组织并制订了长期方案,由1个常设委员会负责。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外国专利文献、技术转让、培训人员、起草立法及建立政府机构等援助项目。保护版权方面,成立常设委员会负责规划、执行。该组织成立了促进文件和专利局程序标准化委员会,并与奥地利政府合作于1972年在维也纳成立了国际专利证件中心。工业产权方面,该组织负责管理的联盟或条约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联盟;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联盟;注册商标用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国际申请注册里斯本联盟;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联盟;国际专利分类联盟;专利合作条约联盟;注册商标条约联盟;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联盟;保护奥林匹克标记内罗毕条约。属于版权的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联盟;保护表演人员、唱片制作人员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唱片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唱片日内瓦公约;发送卫星传递节目信号的布鲁塞尔公约。(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属联合国专门机构,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UNESCO)。1945年11月16日在伦敦通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法》。1946年11月4日在巴黎宣告正式成立。其宗旨为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促进各国间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以增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均享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作为联合国系统内唯一赋有文化使命的国际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担负着保护和促进丰富多彩的文化多样性的特殊职责。为在国际、区域和国家各个层面保护和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其中《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构成了保护文化多样性国际法体系的骨干公约。早在30多年前,国际社会对人类物质遗产的保护即已形成共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确立了国际社会保护人类物质遗产的义务。30多年后,在经济日益全球化和科技迅猛发展的今日,世界各民族所创造的独特物质、非物质以及多种多样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存续和发展愈为国际社会所普遍关切和重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应运而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立了通过传统方式世代相传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等和人类物质遗产同等重要的地位。继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更将人类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认定为是人类的共同遗产,赋予各国政府制定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以及加强国际合作文化政策的主权。(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72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作出建立环境规划署的决议。1973年1月,作为联合国统筹全世界环保工作的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NEP)正式成立。环境规划署的临时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于同年10月迁至肯尼亚首都内罗毕。环境规划署在世界各地设有7个地区办事处和联络处,拥有约200人的科学家、事务官员和信息处理专家具体实施计划。环境规划署是1个业务性的辅助机构,它每一年通过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向大会报告自己的活动。作为1个常设机构,环境规划署主要负责处理联合国在环境方面的日常事物,促进环境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联合国内外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环境规划理事会的各项决定;根据理事会的政策指导提出联合国环境活动的中、远期规划;制订、执行和协调各项环境方案的活动计划;向理事会提出审议的事项以及有关环境的报告;管理环境基金;就环境规划向联合国系统内的各政府机构提供咨询意见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自成立以来,为保护地球环境和区域性环境举办了各项国际性的专业会议,召开了多次学术性探讨会,协调签署了各种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宣言、议定书,并积极敦促各国政府对这些宣言和公约的兑现,促进了环保的全球统1步伐。中国作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58个成员国之一,在规划署设立了代表处,参与了理事会的多项活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成立,显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同性,是人类环境保护史上重要的一页。1992年6月5日,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推动下,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CBD)。CBD是旨在保护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的法律文件,也是第一份保护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全球性协议。CBD是唯一特别认可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作用以及必须对它们进行保护的国际公约。这一内容主要体现在第8条(j)中。在其1996年11月的第三次会议和1998年5月的第四次会议上,生物多样性公约成员国会议已经充分考虑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特别是在1998年5月,第四次生物多样性公约成员国会议上成立了1个关于第8条(j)的无限期非会议期间工作小组,以建立实施第8条(j)和有关规定的工作规划,以及对该条款所涵盖的具体的法律或其他合适形式的保护提出建议。1999年6月,在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非会议期间工作小组会议上,代表们探讨了资源获取及利益分享机制等问题。其间,会议还探讨了知识产权,TRIPS协议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三者间的关系。会议认为,必须确保TRIPS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相互支持,并建议第五次生物多样性公约成员会议将其关于第8条(j)的建议转交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会议建议并提出世界贸易组织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条款予以认可,并认可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是彼此关联的。CBD首次提出了土著知识是知识财产延伸的思想,已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立法的相关依据。但与TRIPS相比,这个条款是纲领性的,缺乏强制执行力,不具可操作性或可执行性。许多学者对它的作用标明怀疑。尽管第8条(j)的意思是持有人对它们的知识、创新和做法享有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否能够用知识产权保护是模糊的,并且很难明确缔约国的具体法律要求。除此之外,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等机构也制定了一些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关的规则。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构世贸组织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总部设在日内瓦。其宗旨是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以及他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WTO作为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它的职责范围除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和作为1个论坛之外,还负责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和统一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WTO协议的范围包含从农业到纺织品与服装,从服务业到政府采购,从原产地规则到知识产权等多项内容。世界贸易组织为了实现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职能,在其组织里特别设立了管理TRIPS并监督该协议实施的常设机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即TRIPS理事会。根据协议第68条的规定,该理事会作为该组织总理事会之下的3个分理事会之一,它在总理事会的指导下,主要职责为:监督本协定的运用,特别是各成员遵守本协定项下义务的情况,并为各成员提供机会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事项进行磋商。理事会应履行各成员所指定的其他职责,特别是在争端解决程序方面提供各成员要求的任何协助。在履行其职能时,TRIPS理事会可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来源进行咨询和寻求信息。经与WIPO磋商,理事会应寻求在其第一次会议后1年内达成与该组织各机构进行合作的适当安排。TRIPS理事会从性质上而言是1个争端解决机构,其基本任务是保持各国法律以及他影响知识产权措施的透明度,并负责对各国遵守TRIPS协议的状况加以监督。目前,世界贸易组织TRIPS理事会主要是通过召开例行会议和特别会议的方式进行工作。例会主要议题有:依据TRIPS协议有关规定对各成员国内立法通报及审议;TRIPS协定与公众健康;扩大地理标识保护范围;动植物以及生产方法、植物多样性保护问题的审议及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TRIPS协定下对传统知识和民俗的保护;对于《TRIPS协定》实施情况的审议;发达成员对发展中成员技术转让的实施情况及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知识产权非违约之诉;电子商务与TRIPS协定关系;国际政府间组织在TRIPS理事会例会的观察员地位等。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第一次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联络起来,《TRIPS协定》也第一次将版权及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信息秘密保护权等纳入一体保护。自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尤其在具体落实《TRIPS协定》和监督成员履行保护义务上作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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