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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少保护标准原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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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少保护标准原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念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少保护标准原则

最少保护标准原则,是指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对该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少标准,这些标准包含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及限制、权利保护期间等。最少保护标准为缔约国提供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一致性标准,其功用在于克服缔约国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以保证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的有效性。最少保护标准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既有联络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络在于,最少保护标准原则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二者都是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缔约国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对公约的缔约国有直接适用的效力,不属于缔约国能够声明保留的条款。质言之,由于各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不平衡,知识产权相关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异,最少保护标准原则基于各国承认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从而保证了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广泛性、普遍性和有效性,接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少标准,是各国行使知识产权立法自主权的表现。二者的区别在于,国民待遇原则是对各条约的缔约国知识产权立法自主权的尊重,而最少保护标准原则是对这种立法自主权的限制。最少保护标准原则旨在促使缔约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方面统一标准,体现出知识产权保护“可就高不就低”的立法理念。最少保护标准具体体现在《知识产权协定》第一条,《伯尔尼公约》从第十九条、二十条等国际公约条款中。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念

国际性保护是20世纪以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之一。在20世纪以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还主要局限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互惠性双边条约,进入20世纪后,诸多双边条约逐渐被国际性和区域性条约所替代,较为体系化的知识产权公约日益发展,较为成熟的国际知识产权组织逐步建立。尤其是20世纪中叶以来,新国际经济秩序形成,经济发展全球化进程加快,智力成果的保护和贸易从传统国内领域走向国际市场。1986年至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知识产权列入了贸易谈判的议题,世贸组织把知识产权贸易作为三大支柱之一。进入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来临。知识形态商品所占份额越来越大,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问题日益凸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世界普遍发展趋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念所谓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指以多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而形成的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质言之,专利的国际保护,是国与国之间通过签订多边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和对等原则,对条约的成员国或者对对方国家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制度。可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并不相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属于国际法范畴,是确立并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的国家间保护制度,它要求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缔结了知识产权双边条约的国家的国内法至少要达到国际条约的最少要求。而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属于国内法范畴,是用本国法去保护依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产生根源于两个原因:一方面,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知识产权国际市场形成,主观上产生了知识产权统一保护的需求;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低不同,权利人要想获得跨国保护必须得到相关国家法律的认可,客观上产生了知识产权统一保护的必须。在这一背景下,国际上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公约,一些国家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也在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统一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逐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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