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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其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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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其他原则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

所谓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各成员国法律必须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与本国或地区国民同样的待遇;假如是非成员的国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享受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首先是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提出的,TRIPs协议予以了毫无疑问和强调,是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成员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其功用在于克服基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所带来的知识产权地域限制,建立双边或国际间一体化保护制度,以消除地域限制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妨碍。具体而言,国民待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缔约国依本国法已经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二是各该条约所规定的特别权利,即各该条约规定的最少保护标准。尽管,各个国际公约关于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的表述可能有所不同,有的称为“不低于”,有的称为“不歧视”有的称为“不应较为不利”,但都要求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当然,这一原则不要求各国法律的一致性即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不要求适用外国法的规定即不涉及国家主权的地域限制问题,并且每个国家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独立适用本国法律,不分外国人还是本国人而给予平等保护,也能够根据本国发展的实际状况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高于本国国民的待遇。《知识产权协定》第三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根据协定的规定,享受国民待遇的外国国民即其他成员的国民之范围,应就知识产权的类型不同,分别依《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规定的资格标准来明确。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巴黎公约》第二、三条规定了工业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伯尔尼公约》第五条规定了著作权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罗马公约》第一条规定了领接权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华盛顿公约》第五条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当然,在关于“国民”的明确标准方面,各个国际公约并不完全一致,主要有国籍标准、居住地标准(“住所”和“惯常居所”标准)和实际联络标准三种。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其他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早仅适用于国际有形商品贸易,后被TRIPs协议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其具体是指,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某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与国民待遇原则不同,国民待遇原则所解决的问题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平等对待本国国民和成员国国民,即解决的是本国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平等保护问题;而最惠国待遇所要解决的问题则是平等对待各成员国国民,不得使1个成员国国民或者非成员国国民在其本国享有的待遇优于其他成员国国民,即解决的是外国人彼此之间的平等保护问题。二者的共同点是禁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二、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指,各成员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普遍适用的终审司法判决和终局行政裁决,均应以该国文字颁布或以其他方式使各成员政府及权利持有人知悉。具体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透明度原则为各成员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增强透明度,要公布有普遍适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贸易协定、司法裁判及行政决定,除非有关信息和资料的披露有损于法律的实施、公共利益或当事人正当的商业利益。三、独立保护原则所谓独立保护原则是指,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各个成员国之间互不影响,一国对某项智力成果是否给予保护不取决于其他成员国是否保护,也不以其他成员国是否给予保护为前提,只要符合其本国法的条件就应当给予保护,或者拒绝给予保护。独立保护原则代表着,某成员国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在其他缔约国(或地区)所获得的法律保护是互相独立的,知识产权在某成员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四、自动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是指,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必须履行任何手续,只要完成作品的创造即取得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由《伯尔尼公约》所提出,是仅适用于保护著作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代表着,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必须履行任何手续,申请注册登记、交纳样本及作版权标记等手续均不能作为著作权产生的条件。五、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指,在1个缔约成员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注册商标申请的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的申请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能够享有申请日期优先的权利。即能够把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向其他成员实际申请的日期。享有优先权的期限限制视不同的工业产权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为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优先权原则是由《巴黎公约》所提出,并被TRIPs协定予以毫无疑问。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授予缔约国国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解决了外国人在申请专利权、商标权方面因各种原因产生的不公平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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