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雏形
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1474年有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威尼斯共和国制定的《专利法》;1709年产生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英国的《安娜法》;1803年产生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法国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法的法律》。由此可见,国内知识产权制度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的,它实际上是科学技术与文化产业化、商品化的产物。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使知识产权成为依各国法律明确的一种私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种地域性不利于整个人类科学技术与文化的发展,能够说国际知识产权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一分歧而形成的一种国际法律制度。这种国际法律制度最初是以双边协定的形式出现的。例如在版权领域,意大利于1843年分别与奥地利和法国签订了双边保护协定,法国也于19世纪中叶分别与英国、比利时等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保护协定。1883年,在巴黎召开了一次外交会议。会议结束时,最终通过并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11个国家在这个公约上签了字。1884年7月7日,公约正式生效时,英国、突尼斯和厄瓜多尔也加入进来,使得最初的成员国成为14个。巴黎公约是世界上第1个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它的生效标志着工业产权保护国际协调的开始。《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版权领域的第1个,同时也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国际条约。1886年9月,由英国、法国、瑞士、比利时、意大利、德国、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突尼斯等10个国家发起,缔结了该公约。到1887年9月除利比里亚外,9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因此,公约于同年的12月开始生效。至此,覆盖工业产权和版权这两大知识产权主要领域的国际保护体系,正式宣告成立,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从巴黎公约缔约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这样1个过程:①缔结新的国际条约,增加新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范;②修订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更新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范;③推动更广泛地接受现存条约,扩大它们适用的地域范围。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所确立的国民优先待遇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都能够接受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既不要求法律的一致性,也没有要求适用外国法的麻烦,只是要求每个国家在自己的领土内适用本国的法律,不分外国人还是本国人。这种尊重各国法律有很大差异的原则大大促进了公约地域范围的扩大,促进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动因与发展
19世纪中后期,由于各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和技术出口不断扩大,逐步形成了竞争市场,而商品和技术的出口也带动了商标的输出。商标的范围从商品扩大到商品l:mf,的包装装潢以及外观造型等方面,以加强对市场的占有与垄断。而垄断资本的形成与跨国公司的发展促使商标日趋国际化。为进1步占领和控制国际市场,许多垄断企业在世界各地申请注册许多商标,同时也要求商标保护向国际发展。在另一方面,最初的各国专利法中对外国申请人完全不提供专利保护或规定种种限制的状况有所改变,各国专利法对外国人申请专利都作了专门规定,容许外国人申请,并保护其专利权。1883年由法国等11国发起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推动了专利与商标保护的国际化。19世纪80年代以后陆续签订了一些有关商标保护的国际协定、条约、公约,建立了一些国际组织。如1891年4月14日签订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制止商品虚假产地或者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等。19世纪后期,当欧美主要国家都先后制定著作权法,以保护本国出版的本国国民的作品时,许多有价值的作品却打破了一国界限,不断地翻译成其他国家的文字,在外国出版发行。这样,怎样在本国领土内保护外国作品,本国作品在他国怎样得到保护的问题就提出来了。当时,这些问题能够通过签订双边协定得到部分解决,但极不统一和全面,仅能在少数国家做得到。随着各国著作权立法的相同、相近趋势的加强,国际保护已成为大多数国家寻求的目标。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起草与签订,为各国提供了很好的示范,终于导致了1886年9月《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瑞士的伯尔尼签订。这是第1个国际著作权公约,参加公约的缔约国组成了“伯尔尼联盟”。此后,还产生了《泛美版权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发展加快,协调各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国际公约、条约、地域性公约或双边条约不断增加。1967年4月14日签订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6月19目在华盛顿签订了《专利合作条约》;1973年10月5日欧洲国家在慕尼黑签订了《欧洲专利条约》;1962年9月13目非洲的一些国家在加蓬的利伯维尔签订了《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决议》;1975年12月15日欧共体国家在卢森堡签订了《欧洲共同体专利条约》;1971年在法国斯特手市斯堡签订了《国际专利协定》;在商标方面,1957年签订了《注册商标商品与服务项目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66年签订了《保护产地名称以及国际申请注册里斯本协定》;1973年签订了《注册商标条约》、《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1981年签订了《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等等。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修订了这两个知识产权与版权的主要公约,签订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于1970年正式生效。1974年依此公约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系统的1个专门机构。在1986年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唯一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保护方面对世界各国都有较大影响的国际组织。它管理了20多个国际公约、协议、协定,构成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