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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奖励80000元,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根据今年实验区党工委第21次委员会议精神,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产业政策修订通知如下:

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今年8月18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实验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和人才培养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实验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申请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实验区纳税的企事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等单位;在实验区工作,并具有平潭户籍或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在实验区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关资助与奖励。

第三条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一)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对单位上1年度取得专利授权,每满5件且有1件发明专利或外国(地区)专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每家单位每一年奖励不超过25万元。每满5件,无发明专利或外国(地区)专利的,但实用新型专利不低于3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每家单位每一年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二)对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公告日满6年的,在剩余专利权期限内,每一年资助当年所缴年费的50%。

(三)对通过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商标权利人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四)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对每成功申请注册一件地方特色涉农集体商标(商标分类第29类、30类和31类)或特色旅游集体商标(商标分类第39类中的“旅行安排)的申请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每成功申请注册一件地方特色涉农商标或特色旅游商标(不含自然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的申请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每家单位每一年奖励不超过2万元。

(六)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申请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1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申请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在单一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取得申请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七)对单位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在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八)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四条鼓励知识产权运用

(一)支持专利技术转换为标准。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成功通过向担保公司质押知识产权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补贴其支付担保公司佣金的80%(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获得贷款的企业须在质押登记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质押登记,同时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三)鼓励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万元。

(四)对非关联且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事业单位间专利转让的,单个专利实付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受让方交易额10%的奖励,每家单位每一年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一)对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GB/T29490)认证的高校院所和企业(区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补贴(不含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通过确认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被明确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规范化市场的,每项分别资助20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学校,每项分别资助10万元。

(五)经评定为“福建省版权示范单位的企业或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六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实验区企事业单位涉诉知识产权案件胜诉且判决已生效的,按照案件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及法律调解费用的50%给予支持,前述费用已由案件败诉方承担部分除外,每件案件不超过10万元,对单个单位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强化知识产权服务

(一)鼓励国内外知识产权知名服务机构入驻实验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入驻我区的,给予奖励30万元,分5年执行,第1年给予10万元,之后4年每一年给予5万元。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1年度代理实验区企业专利授权量不低于30件、60件、9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占比不低于1/5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上1年度代理实验区企业注册商标量不低于30件、60件、90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15000元、25000元。对已领取知识产权代理申请注册奖励的部分,不再计入总量中。

(三)对实验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与实验区企业成功转移对接军工央企、高校、科研院所或台湾地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同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每一年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万元。

第八条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加快推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对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并在实验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从业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资助奖励: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接受执法部门调查的;

(三)申请人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凡享受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企业,从工商申请注册登记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迁出平潭。确需提前迁出的,应全额退还已经兑现的资助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在资助奖励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申请人应当退回相应的奖补资金,取消其5年内申请资助和奖励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涉及违规违纪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不低于“不超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未明确资助奖励申请时限的,统一按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之日起十2个月内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宣传办、区财政金融局和区行政审批局承担。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宣传办另行牵头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区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岚综管办〔2018〕73号)同时废止。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80000元,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服务业的要求部署,完善和推进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建设,加大对服务业重点平台、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支持力度,着力提振我县服务业的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设立打造服务业强县专项资金

县财政每一年安排服务业强县专项资金1亿元(含金融、旅游、科技等专项),并根据县财政收入增幅逐年递增,引导扶持全县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大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企业做大做强。对县内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销售额)增幅10%以上,当年入库税收增幅(当年入库税收较上年入库税收的增幅)超过当年县人代会通常公共预算收入增幅目标,入库税收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按照增幅目标以外增长部分的县得部分80%等额给予奖励;入库税收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增幅目标以外增长部分的县得部分100%等额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提档入库。对当年首次成为限额以上并入库统计的老企业、新开展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新入库企业当年只执行该条政策。

(三)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对从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含全部转移至服务业),入库当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新设立服务业企业入库税收可与制造业实缴税金合并统计,用于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测算。

(四)支持骨干企业发展。当年获得国家、省、市或其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荣誉、试点的服务业企业或服务业发展平台,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当年获得县服务业“成长之星企业、“明星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奖励10万元、30万元,具体按照服务业“双星企业评选奖励办法实施。设服务业“发展贡献奖,根据企业的营收、税收贡献度等内容,每一年评选不超过10家企业,每家给予奖励5万元。

三、强化重大项目有效投入

(五)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对全县服务业重点项目(不含旅游、金融、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限内(租赁协议期限内)完工且经竣工验收投入运行的,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租赁价款)在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若投产当年达到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并完成入库统计的,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服务业项目当年首次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当年开工或按期正常推进的,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5万元。服务业项目当年认定为市服务业“大好高项目,按期正常推进的,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鼓励服务业项目引进。德清县范围内经批准投资兴办的信息服务、旅游、体育、金融、现代物流、文化创意、通航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品交易市场、2万平方米以上具有知名品牌的商场等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除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至5亿元之间的上述项目,土地出让金县得部分(契税、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净收益)按50%额度,由财政补助给负责承担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新区、镇、街道;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县得部分(契税、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净收益)按100%额度,由财政补助给负责承担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新区、镇、街道。其中,省级以上服务业集聚区、省级以上特色小镇和省级以上服务业其他园区(莫干山国际旅游度假区、新市小城市、下渚湖风景区)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全部按100%额度补助。

(七)加强土地要素保障。优化土地供应调控机制,保障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用地需求。适应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点,创新用地供给方式。由县政府出台配套政策,鼓励工业企业临时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并依据项目联审意见,对临时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可办理改变使用功能的临时手续。对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土地,通过新建、扩建、翻建生产性服务业用房的,除建成后转让的以外,容积率提高部分不再增收地价款。

四、推动行业服务质量提升

(八)推进服务业质量标准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市、县各级政府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创新奖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7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荣誉不重复奖励)。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按每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单位排名必须前五位)。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合格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工作组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服务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通过验收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九)加强服务业品牌建设。服务业企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中华老字号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老字号、浙江省信用建设示范企业(行业)、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品字标浙江服务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集体商标核准申请注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加强服务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奖励5万元、3万元;获得市突出优秀发明人和优秀发明人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新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服务业企业奖励8万元。认定省、市、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2万元。对服务业企业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1万元/件、实用新型1500元/件、外观设计500元/件;服务业企业实施PCT发明专利申请每件奖励1万元。发明专利年费补助,对4-6年、7-9年、10年及以上,分别给予每一年30%、30%、50%的补助所缴年费。培育区域知识产权专利领军企业,对首次累计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在20件、30件、50件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五、附则

(一)本《意见》中奖励政策涉及企业的,仅限在我县范围申请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财务管理健全的服务业企业(不含国家专营行业)。

(二)企业(单位)当年有不履行统计义务、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享受奖励资格。

(三)本《意见》中的入库税收,是指企业当年净入库数(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的同一申报内容,涉及县内多项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五)对全县服务业发展贡献特别重大的企业,可进行专题研究,已享受专题研究政策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政策。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原《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1步加快服务业发展打造服务业强县的若干意见》(德政发〔2017〕10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充进1步加快服务业发展打造服务业强县的若干意见有关条款的通知》(德政发〔2017〕65号)同时废止。

德清县人民政府

今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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