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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重庆市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今年8月28日

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璧山区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提高新技术企业业产品质量,鼓励发明创造,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优势和市场占有率,结合璧山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璧山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璧山区的个人。

(本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权利人)

第三条 所称资助资金,是指对辖区内新获得质量品牌、标准化、商标、专利等权利人给予的财政资金资助。

第四条 资助资金的补助遵循诚信申请、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助资金的组织及具体实施,开展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区财政局负责按程序下达预算、拨付资金,并开展对资助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五条 根据质量品牌、知识产权和社会经济发展转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可对资助标准进行调整,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标准

第六条 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人为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涉及多个权利人的情况,以第一权利人为资助资金申请人。

第七条 质量品牌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家奖项:对新认定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200万元、100万元。

(二)市级奖项:对新认定的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重庆市名牌产品、重庆市知名产品的权利人,分别资助5万元、3万元。

(三)其他资助:对新认定的璧山区区长质量管理奖、璧山区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

第八条 标准化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家奖项:对新认定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15万元、10万元、8万元。对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合格的权利人资助10万元。

(二)市级奖项:对新认定的重庆市标准创新奖(产品标准奖)权利人资助5万元。

(三)其他资助: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权利人分别按每个标准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进行资助;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权利人分别按每个标准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进行资助。

第九条 商标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内商标: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权利人资助50万元。新申请注册的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资助15万元。对新申请注册的国内商标权利人,按照0.1万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权利人同1年度国内新申请注册商标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国外商标:对新申请注册的境外单一国商标权利人,按1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新申请注册的境外马德里商标权利人,按照2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权利人同1年度境外新申请注册商标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专利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内专利:在获得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及实质审查费后,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以实际发生费用获得一次性资助,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0.3万元/件。在获得国内专利授权证书后,按照发明专利2万元/件、实用新型0.08万元/件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权利人同1年度内实用新型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0.48万元。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的专利参照上述专利的资助标准执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前9年的年费,按当年缴纳年费金额据实资助,但需同时满足受资助年费为发明专利有效期内。

(二)国外发明专利:权利人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万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在5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其他项目资助范围、标准

对在璧山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5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资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专利项目获得不同级别专利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资助金额进行资助,不重复资助。对当年首次明确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对当年首次明确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资助8万元;对当年首次明确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万元资助。对通过主贷为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家企业累计贴息资金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市级知识产权专利导航、风险预测预警、专利数据库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等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权利人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资助(认定),按最高资助标准执行一次性资助,不重复计算。区内其他政策与本办法重复或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资助资金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等政策要求;

(二)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责任事故、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曾因质量、环保、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罚。

(三)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四)申请专利资助的,专利登记地址在璧山区。

第十四条 申报质量品牌资助、标准化、国内(外)商标资助的,须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下列资料(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一)根据资助类别提供相应申请表。璧山区质量品牌资助申请表(附件1)、璧山区标准化资助申请表(附件2)和璧山区商标资助申请表(附件3)。

(二)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三)国外、国家以及重庆市相关认定文件、判决书、申请注册证等证明资料。

(四)申请单位的开户许可证资质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报国内(外)专利申请资助、授权资助和专利年费资助的,须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下列资料(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一)璧山区专利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4)、璧山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明细表(附件5)和璧山区发明专利授权(年费)资助明细表(附件6)。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国外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复印件,国际检索报告、有效缴费发票等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的凭证(提交复印件)。www.aipunajie.com

(四)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

(五)申请单位的开户许可证资质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报其他资助项目的,须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下列资料(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一)璧山区知识产权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7)。

(二)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三)国家、重庆市以及认证公司认证的相关认定文件、通知书、认证证书等;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资助的需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

(四)申请单位的开户许可证资质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七条 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资助每一年开展一次,采用先评选后资助的方式,资助范围为上1年度(即: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新获得(或认定)的权利人。申请时间为每一年6月1日至8月30日。

第十八条 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资助采取权利人自愿申报原则,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请。权利人根据自身发展必须,自主决定是否申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求权利人申报。由权利人自主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送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受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要求对申报资料完整性进行检查,对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申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资助申报。申报人补正后申报资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退回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三)评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根据必须对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形成评审意见。

(四)公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璧山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若收到异议,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能够提交本年度再次评审,自受理之日起30日以上1年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下年度再次评审。

第四章  拨  付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权利人账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以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绩效。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一经查实,对涉及的相关单位、代理机构和人员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商标和质量品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办发〔2018〕75号)同时废止。涉及质量品牌与知识产权的资助以本办法为准。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80000元,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根据今年实验区党工委第21次委员会议精神,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产业政策修订通知如下:

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今年8月18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实验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和人才培养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实验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申请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实验区纳税的企事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等单位;在实验区工作,并具有平潭户籍或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在实验区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关资助与奖励。

第三条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一)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对单位上1年度取得专利授权,每满5件且有1件发明专利或外国(地区)专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每家单位每一年奖励不超过25万元。每满5件,无发明专利或外国(地区)专利的,但实用新型专利不低于3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每家单位每一年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二)对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公告日满6年的,在剩余专利权期限内,每一年资助当年所缴年费的50%。

(三)对通过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商标权利人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四)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对每成功申请注册一件地方特色涉农集体商标(商标分类第29类、30类和31类)或特色旅游集体商标(商标分类第39类中的“旅行安排)的申请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每成功申请注册一件地方特色涉农商标或特色旅游商标(不含自然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的申请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每家单位每一年奖励不超过2万元。

(六)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申请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1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申请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在单一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取得申请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七)对单位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在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八)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四条鼓励知识产权运用

(一)支持专利技术转换为标准。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成功通过向担保公司质押知识产权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补贴其支付担保公司佣金的80%(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获得贷款的企业须在质押登记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质押登记,同时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三)鼓励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万元。

(四)对非关联且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事业单位间专利转让的,单个专利实付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受让方交易额10%的奖励,每家单位每一年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一)对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GB/T29490)认证的高校院所和企业(区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补贴(不含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二)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通过确认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被明确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规范化市场的,每项分别资助20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学校,每项分别资助10万元。

(五)经评定为“福建省版权示范单位的企业或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六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实验区企事业单位涉诉知识产权案件胜诉且判决已生效的,按照案件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及法律调解费用的50%给予支持,前述费用已由案件败诉方承担部分除外,每件案件不超过10万元,对单个单位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强化知识产权服务

(一)鼓励国内外知识产权知名服务机构入驻实验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入驻我区的,给予奖励30万元,分5年执行,第1年给予10万元,之后4年每一年给予5万元。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1年度代理实验区企业专利授权量不低于30件、60件、9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占比不低于1/5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上1年度代理实验区企业注册商标量不低于30件、60件、90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15000元、25000元。对已领取知识产权代理申请注册奖励的部分,不再计入总量中。

(三)对实验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与实验区企业成功转移对接军工央企、高校、科研院所或台湾地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同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每一年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万元。

第八条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加快推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对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并在实验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从业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资助奖励: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接受执法部门调查的;

(三)申请人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凡享受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企业,从工商申请注册登记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迁出平潭。确需提前迁出的,应全额退还已经兑现的资助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在资助奖励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申请人应当退回相应的奖补资金,取消其5年内申请资助和奖励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涉及违规违纪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不低于“不超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未明确资助奖励申请时限的,统一按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之日起十2个月内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宣传办、区财政金融局和区行政审批局承担。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宣传办另行牵头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区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平潭综合实验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岚综管办〔2018〕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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