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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漳州市东山县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东山县加快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今年9月14日

东山县加快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59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20〕16号)等精神,加快推进我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为“大抓工业,抓大工业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知识产权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融合,努力创建知识产权强县,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方针,完善我县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到2022年末,实现发明专利拥有量50件以上;商标有效申请注册量3500件以上,力争年均增长200件以上;地理标志商标(产品)10件以上;累计专利质押贷款银行授信金额500万元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工程

1.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县、镇两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探索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确保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体旅局

2.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评议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科技、经济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探索开展重大科技或产业项目知识产权评议试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科技局)、发改局

3.建立知识产权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完善县镇发展评价体系,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区、镇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探索将知识产权指标作为国有企业考核重要指标。建立有利于成果转化的绩效考评体系,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成效作为职称评聘和年度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工信局(科技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4.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在重点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深化知识产权创优工作,对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申请发明专利,对县内企业、科研机构、个人新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每件奖励2万元,有转化为生产力的并经考核通过,每件再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不予奖励 。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二)知识产权保护工程

5.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工作。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发挥司法主导作用,健全司法与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责任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6.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建立和完善县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建立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开展打击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打击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体旅局、工信局、东山海

7.加大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互联网、大型展会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推广和应用。探索适合我县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商务局)、文体旅局、农业农村局

(三)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程

8.提高专利质量。完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制度,建立与地方经济发展和专利增长相适应的增长机制。引导鼓励企业对接高品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现企业专利提质增效。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9.打造版权精品。提高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和传统工艺美术等版权产业创作水平,打造具有东山特色的版权精品。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对符合扶持政策的版权精品给予资助。每一年遴选一批县级版权单位,参评国家级、省级版权单位。

责任单位:县文体旅局

(四)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工程

10.推进专利产业化运用。鼓励企业转化专利技术,实现专利产业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费用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持续加强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企业在获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再按该企业获得省贴息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鼓励创新引智,对从漳州地区以外购买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补助1万元,对县内的有效发明专利全额补助所缴年费。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11.加快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鼓励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对获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支持设立的运营单位,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体旅局、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五)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建设工程

12.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公共服务。发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技术信息优势,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依托国家海峡版权交易中心,形成集成化服务的版权交易平台,鼓励数字版权综合运用管理系统开发,加快开展线上线下版权交易等业务。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文体旅局、工信局(科技局)

13.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加快发展专利服务业,着力打造知识产权服务全链条。通过引进、合作、共建等创新举措,吸引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人才。对辖区内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辖区内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14.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激励机制,优胜劣汰,促进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5.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风险防控培训,指导企业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法律手段,规避或应对知识产权国际纠纷。支持专利权人涉外维权,对其涉外维权诉讼费用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体旅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六)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程

16.加强高知名度商标培育。进1步优化我县产业品牌结构,加强商标品牌培育。鼓励我县高知名度商标企业申请驰名商标保护,参加“中国商标金奖评选活动。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保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对新认定为“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万元,获得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17.推进注册商标便利化改革。充分依托国家商标局漳州商标受理窗口的平台优势,协助企业开展网上申请,增加申请受理事项,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为申请人提供更多便利。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18.推进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工作。引导企业树立“商品出口,商标先行意识。支持企业通过商标国际申请注册,跨国兼并、品牌收购等方式促进品牌国际化。对新增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商标,指定5个以下(含5个)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0.5万元,指定5个以上10个以下(含10个)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万元,指定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5万元。对新增在单个国家(地区)注册商标的,每件商标予以0.5万补助。一家企业1年国际申请注册补助金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七)实施地标产业提升工程

19.推进农业商标品牌建设。努力挖掘、梳理我县特色资源产品,对具备地理标志条件的,及时申请申请注册。引导涉农主体申请注册并规范使用农产品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重点支持粮油商标品牌发展。对新核准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人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新核准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每件给予0.5万元奖励,一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20.发挥地标产业带动效应。大力推行“公司+商标品牌(地理标志)+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支持龙头企业、电商企业加大对地标产品的开发。引导我县地标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力争入选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等国际合作项目。充分发挥优秀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人推广示范作用,对首次评为省级推广示范单位,每家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21.大力推进地标产业延伸。推动地标产业从一产向二产、三产延伸发展。引导高品质文旅资源和地标产业进行深度融合,推广地区特色地标美食和文化。开展地标驿站(地标展馆)建设工作,搭建地理标志产业和产品展示平台,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确认,每个项目每一年可申请5万元的补助资金。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文体旅局、农业农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22.丰富地标产业推广方式。拓展地标宣传渠道,增强全社会区域品牌意识。以“漳州地标产品品质生活优选地理标志专栏为载体,宣传和推广地标产品。加大地理标志展销宣传资金投入,每一年组织有关协会或企业至少参加一次全国性的商标品牌展会。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融媒体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23.完善智慧地标监管平台。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和漳州市智慧地标互联网监管平台,积极开展地理标志线上保护,有效监测和推送侵权线索,指导申请注册人及时维权。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各区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推动任务有效落实。县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凝聚管理合力,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检查。

(二)加大资金支持。推动政府各类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资金向核心知识产权项目倾斜。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开发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支持。强化商标品牌战略资金扶持,智慧地标监管平台建设、地标产业宣传推广等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本文所涉及资金除在上述条款中有明文规定的,其它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三)注重人才储备。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将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纳入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计划和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

(四)加强宣传引导。结合我县各类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的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涉及《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东政综〔2017〕50号)文件的有关知识产权奖励、资助政策不再沿用。本方案各项政策措施凡与国家、省、市、县政策内容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予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

今年9月2日

青田县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青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引导鼓励实施品牌、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县战略,根据《关于开展全面质量提升推进青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促进科技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有特别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在本县其它政策文件中有规定的,由申报人择一申报,不重复奖励;上级的奖励额度高于或等于本规定的,本县不予以重复奖励;上级的奖励额度低于本规定的,由申报人申请补足差额部分。

第二章奖补项目及额度

第一节质量

第四条被评定为“青田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被评定为“青田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个人,每人奖励3万元。“青田县政府质量奖和“青田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评审工作以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依据。

第五条推动企业开展质量创新活动,对立项并通过验收的省、市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分别给予每个项目15万元、8万元的奖励补助。

第六条推动企业开展质量创新、推广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获得国家级QC小组(质量管理小组,下同)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QC小组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市级QC小组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二节品牌

第七条推动“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每多获得一张“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证书再奖励5万元;认证证书有效期满,企业继续保持认证的,每次奖励5万元。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并在产品上粘贴“品字标识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新增1个产品再奖励2万元。

第八条推动“品字标浙江农产品牌建设,以特色品牌转化、自我声明+承诺、第三方认证模式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公共品牌授权使用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条首次获得“丽水山耕品牌认证证书的单位奖励3万元,3年内续获证书的当年奖励1万元。采信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转换为“丽水山耕品牌认证证书的单位奖励1万元。

第十条获得“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丽水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获得浙江省AAA级、AA级、A级“守合同重信用首次公示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首次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奖励3万元。

第三节标准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或省级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获得优秀、合格等次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县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主导、参与制定团体标准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加快农业、服务业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制定步伐。主导制定市地方标准的单位,奖励5万元。主导制定县地方标准规范的单位,奖励3万元。

第十四条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采标并获确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的组织奖励20万元,优秀贡献奖的组织奖励10万元;获市级标准创新企业的,奖励3万元;首次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3A级以上确认的单位,奖励3万元。

第十五条主导、参与制定“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四节认证

第十六条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的,每个认证奖励3万元。首次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奖励2万元。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3A级以上认证的,奖励3万元。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通过自我声明符合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经公布备案后,奖励2万元。

第十七条首次通过TS标准认证,取得国家压力管道元件生产许可证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八条首次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生产单位奖励3万元,有效期满再认证的,每次奖励1万元。

第十九条成立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并通过验收的检验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元。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机构,奖励20万元。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二十条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每增获一张不同产品的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5万元。

第五节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5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非转让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分类别给予补助:

(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每件2万元(含省级补助)、0.2万元、0.05万元的补助;

(二)个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0.1万元的补助。同一权利人同1年度内本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三)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通过PCT或巴黎公约申请国外专利,完成PCT申请的,每件补助1.5万元(含省级补助);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助4.5万元;其他国家或地区(包含港澳台)减半享受,即每件补助2.25万元。对同一发明限补助1个国家或者地区,同一权利人同1年度内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申请补助的专利授权地址应在青田县,以当年年度授权日期为准,补助费用发放期为1年,逾期不补。

第二十三条新获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优秀奖或浙江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浙江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四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贯标审核认证的或通过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建立专利数据库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二十五条在青田县申请注册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并经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青田县设立专利办事处,并经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六条鼓励企业积极应对专利诉讼维权活动,诉讼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关系青田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每起给予10万元补助(被判定为侵权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获得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企业或协会奖励20万元。新获政府部门颁布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或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八条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每一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一国家申请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费的30%给予补助,每家每一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九条引导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经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安排,对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予以补助:

(一)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按企业实际支用专利权质押部分贷款年日均贷款余额的3‰给予补助;

(二)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专利权质押登记额度的3‰给予补助;

(三)对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按企业实际支用商标权质押部分贷款年日均贷款余额的3‰给予补助;

(四)对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商标权质押登记额度的3‰给予补助。

全县以上每项年补助总额均以15万元为上限,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质押登记号的申请日先后顺序发放,同一日期的按质押登记额度占比发放剩余补助,发完为止。

第三章申报、审核及管理

第三十条每一年年初由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申报公告,申报人在规定的阶段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青田县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奖励申报表》《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

(二)对应本办法条款中的证书、认定文件、标准文本或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三)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送县财政局复核,经复核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联合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申报人对提交的资料和凭证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应全额退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3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标准主导起草单位是指标准制定、修订者名单中排名首位的单位;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是指标准制定、修订者名单中排名第二及后面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今年9月10日起施行,施行前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原《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45号)、《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15号)中的奖补规定,《青田县创新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科〔2018〕33号)中关于知识产权(专利)的奖补规定不再执行。《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青田县品牌扶持政策专题会议纪要>》(〔2017〕14号)、《青田县推进农产品旅游地商品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丽水山耕品牌认证扶持政策的专题会议纪要>》(〔2018〕1号)不再执行。《青田县人民政府<转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13〕113号)、《青田县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项目资金实施办法》(青质监〔2014〕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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