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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宁波市鄞州区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关于印发《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市监〔2020〕7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1步提高我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现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今年8月28日

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区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利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优势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中的专利专项资助,其具体内容分别是:专利授权资助、专利示范企业奖励、专利维权资助、贯标资助、优秀专利奖励和专利权质押评估费资助等六个类别。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三条 专利授权资助。指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一定资金资助行为。专利授权资助分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两个类别。

第四条 专利授权资助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在本辖区内,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的授权专利。

专利权人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专利授权的,视同国内。

第五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其资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办法是:

1、资助标准:每件资助1万元(包含上级补助)。

2、资助申请:专利权人无需提出申请,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直接进行统计汇总后实施资助。

3、资助实施:每季度资助一次。

4、资助领取:专利权人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六条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其资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办法是:

1、资助标准:取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

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

2、资助申请: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规定和申报通知,自行提出资助申请。

3、资助实施:在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文件下发后,启动区级资助。专利权人无需再次申请。

4、资助领取:专利权人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七条 专利授权资助资金领取时间规定。资助的领取时限为12个月,自发文之日起计,逾期未能领取的,视同放弃,不予资助。

第三章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

第八条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是指我区企业单位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行为。

第九条 奖励标准。获得不同级别的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其标准分别是:省专利示范企业最多补足2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最多补足4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最多补足50万元。

第十条 申报办法和时间。申报不同级别的专利示范企业称号,须按照上级的文件规定,由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具体的申报时间和要求,以上级的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奖励实施。在上级授予专利示范企业的文件下发后,启动实施区本级奖励程序,企业无需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二条 奖励领取。专利示范企业根据区奖励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四章 专利维权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维权资助。指我区的企业单位,在国内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自主专利(技术秘密)权被人侵犯后主动维权,或被别人诉为侵犯其专利(技术秘密)权后积极应诉,在其司法程序终结后,根据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对其所发生的差旅费、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按占比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行为。www.aipunajie.com

第十四条 维权胜诉的界定。对维权中出现的单件专利(技术秘密)对应单项产品,其维权是否胜诉,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最终结果界定。对维权中出现的单件专利(技术秘密)中对应多项产品;或多件专利(技术秘密)对应多项(单项)产品的,其维权是否胜诉,通常应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最终结果来界定。如从判决书或调解书上不能明确界定其为胜诉的,从其维权的最终综合结果情况来判定,综合结果情况属占优的,则界定其为维权胜诉。

第十五条 资助标准。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50%的占比,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资助。一家企业最多补助30万元。

第十六条 申报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区申请注册登记,财务上独立核算;

2、发生自主专利(技术秘密)权被人侵犯后主动维权的,该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技术秘密为企业法人单位所有;

3、专利、技术秘密维权已司法终结,并胜诉;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须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1、《鄞州区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复印件;

3、专利证书及扉页、技术秘密所属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4、法院判决(调解)书复印件;

5、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费用清单(自制表格形式);

6、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申报时间。该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过程终结后,即可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程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提出初审意见,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二十条 申报的审核。申报受理后,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实地审核。

第二十一条 资助明确。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资助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明确。通过审查明确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资助文件。

第二十二条 资助领取。受资助对象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五章 贯标资助

第二十三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最多给予5万元资助。

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六章 优秀专利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区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最多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最多给予2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最多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专利政策奖励的专利,需在本地产业化。

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七章 专利权质押评估费资助

第二十五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按照专利权质押企业实际支付的中介评估费用80%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单项专利权中介评估费用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获得的专利权中介评估费用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助的企业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资金补助申请表;

2、专利权中介评估合同;

3、专利权评估费支付凭证;

4、专利权评估费收款发票;

5、专利权质押凭证;

6、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

7、贷款拨付或到位凭证(银行借款借据)。

第二十八条 补助实施: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助的企业,由各镇(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提出初审意见,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补助申请结束后,区知识产权归口管理科室将联合有关单位实施对申请的审核。审核结束后,提出补助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明确。通过审查明确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补助文件。企业依补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所有资助(奖励)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申请人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专利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具体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资助(奖励)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奖励)外,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涉及上级部门政策的内容,在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上海市松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关于调整松江区知识产权“通常资助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近期,区政府发布了新修订的《松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沪松府〔2020〕263号),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2013年5月施行的《松江区专利资助办法》(沪松府〔2013〕62号)同时废止。

根据《松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沪松府〔2020〕263号),现就知识产权“通常资助事项做如下说明:

一、取消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

授权公告日在今年9月30日以前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国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申请截止日为今年12月31日,申请途径和要求不变。

二、提高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额度。

授权公告日在今年10月1日(含)以后的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额度提高至5000元,申请起始日期为2021年1月1日,申请途径和要求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授权公告日在今年9月30日以前的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截止日为今年12月31日(资助额度2000元),申请途径和要求不变。

三、提高PCT途径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额度。

授权公告日在今年10月1日(含)以后的通过PCT途径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额度提高至40000元/国(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申请起始日期为2021年1月1日,申请途径和要求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授权公告日在今年9月30日以前的通过PCT途径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截止日为今年12月31日(资助额度30000元/国),申请途径和要求不变。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额度不变,为30000元/国(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

四、申请时间说明。

今年10月-12月期间,“松江区专利资助管理系统、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持续开放申请受理。2021年1月以后,区知识产权局将不予受理已取消以及按照旧标准扶持的资助申请事项。新修订的资助办法中其他扶持事项将依据实施细则(制定中)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联络人:朱臻,沈家伟;联络电话:37615274,37615361

附件:《松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沪松府〔2020〕263号)

松江区知识产权局

今年9月28日

松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沪松府〔2020〕2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发挥专利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区建设,支撑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政策, 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资助是指在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知识产权或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知识产权资助分为通常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资助申请人是指申请注册或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专利资助遵循“提质增效、 促进运用、 突出重点、诚信申请的原则;重点聚焦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重点产业,重点支持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促进转化运用。

第五条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划拨、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通常资助

第六条通常资助是指对本区单位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知识产权审查机构申请知识产权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能够申请通常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权人;

(二)香港申请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三)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和成功申请注册国际商标的注册商标人。

第八条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资助申请人应为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且符合第三条规定。

第九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授权资助授权后一次性资助人民币5000元;对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 一次性资助人民币6000元。

(二)年费资助缴纳授权后的第4年与第5年年费后,各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200元。

(三)对权利稳定性好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000元。

(四)同1个资助申请人每一年度获得的国内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十条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资助人民币5000元。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授权后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其中,通过PCT途径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人民币4万元;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1个资助申请人每一年度获得的港澳台发明专利、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二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银奖的国内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0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国内专利, 一次性资民币5000元。

第十三条对开展涉外注册商标,并成功申请注册国际商标的企业,给予30%的涉外注册商标费用补贴, 单个国家或地区补贴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每家企业每一年补贴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三章专项资助

第十四条专项资助是指申请注册或登记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其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方面所给予的资助。

第十五条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知识产权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知识产权人才培训;

(六)知识产权维权;

(七)其他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六条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最高人民币6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 给予最高人民币4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单位,给予最高人民币8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单位, 给予最高人民币6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对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单位,给予最高人民币20万元的资助;对培育验收通过、 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 给予最高人民 币40万元的资助。

第十九条对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

第二十条对认定为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最高人民币2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的单位, 给予最高人民币10万元的资助;对认定为松江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单位, 给予最高人民币10万元的资助。

区级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区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市级知识产权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

第二十二条对驻松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高质量专利培育、专利成果转化等工作项目的,根据申请单位本区发明专利授权数量和成果转化数量,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每一年给予最高人民币30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三条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化建设,并通过相关认证公司审核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90%给予补贴,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二十四条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项目的单位,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对项目开展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50%资助, 同一企业每一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五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本区实际的知识产权保险品种,对购买专利保险、商标保险等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企业,按实际发生保费给予50%、 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六条对以知识产权融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利息补贴, 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七条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50%、 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对开展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

第二十九条对申请注册且在本区办公的专利服务机构,符合相关条件且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一次性人民币10万元的扶持。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三十一条资助申请人如有非正常申请行为,或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5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知识产权申请或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办理资助,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施行的《松江区专利资助办法》 ( 沪松府〔2013〕62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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