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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南京市江宁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今年7月14日

南京市江宁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关于高水平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的实施办法(试行)》,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能力,推动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一年由区财政安排,纳入部门年初预算,实行全年总额控制,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以及考核任务指标内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并随经济发展逐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江宁行政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江宁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内从事知识产权的服务机构或平台。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四条专利授权或商标申请注册应以本区生产或经营场所、经常居住地作为权利人地址。申请资助或奖励的专利或商标为共同申请的,第一申请人应符合本条规定。

(一)专利资助与奖励

国内专利资助: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000元;对自申请日起,第6年当年的有效发明专利,给予每件资助300元。

国外专利资助:经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国外专利,对进入欧美日韩国家公布阶段的,给予每件资助1.5万元;对进入其它国家公布阶段的,给予每件资助0.5万元。同一企业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专利大户奖励:年度内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内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0件(含)以上或新增专利授权总量达到15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度内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20件(含)以上或新增专利授权总量达到1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单位按就高原则实施单一奖励。

(二)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商标资助

企事业单位通过《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获得国际申请注册的,每件国际申请注册商标资助0.5万元;

(三)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成功的,每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五条实施软课题研究,对主导和战略新兴产业开展战略预警研究每项支持20万元,专利导航分析每项支持15万元。

第六条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构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根据联盟的规模和运行实绩,每一年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维权援助入库专家常年负责江宁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与维权服务,协助职能部门办理案件,每一年依据专家服务实绩,对专家所在的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每一年给予0.5-3万元补助。

第八条鼓励区内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动采取维权措施,对获得胜诉或达成实质性和解的,或受到不实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按案件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的50%予以资助。年度内境内维权案件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境外维权案件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没有获得专利保险保费全额补助的区内企业,涉及未全额补助的专利总保费累计在6万元(含)以内的,按照50%给予补助,超过6万元(不含)以上的,按照30%给予补助,年度内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成功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6万元;成功创建省、市“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省级“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的商户,被省确认为高品质“正版正货承诺商户,按照每家商户一次性0.5万元的标准奖励所属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用于示范街区(示范行业)对“正版正货承诺企业奖励与培育。

第十一条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财产权以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的,对以知识产权部分为质押物发生贷款的评估费或知识产权服务费给予全额补贴,但不超过实际放贷金额的0.5%,年度内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围绕区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创造一批具有战略性、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高端发展的高价值专利,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

第十三条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实施商标专利双轮战略,推动商标专利综合运营及成果转移转化,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

第十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以自主创新并获得授权的专利技术为核心转化成各类标准,发布国际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发布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发布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发布地方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五条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实际产生评估费、评级费、审计费、律师费、托管费等费用额度给予补助,在证券市场发行当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从证券市场发行第2年起,累计补助金额年度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多连续支持3年。

第十六条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以下简称“贯标),对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备案且合格(通过省级绩效评价或第三方认证)的企业,通过省级绩效评价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第三方认证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双合格,按照就高原则奖励,对先认证后绩效的,不再给予补差奖励;通过贯标评优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4万元;成功创建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成功创建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实施知识产权信息开发与利用,支持重点企业和行业协会建立符合自身必须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后,建成专利信息数据库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九条通过贯标合格的企业,已建成专利信息数据库,经评定为江宁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二十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2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新获得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每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一条实施“百企千人培训计划,按照1000元/次标准,补助授课人员。

第二十二条对新认定的省、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

第二十三条对入驻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成果转移转化、合同登记、服务机构品牌创建等,按照《江宁区关于扶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江宁政办发〔2019〕88号)的规定由集聚区组织实施。www.aipunajie.com

第二十四条集聚区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平台,上1年度代理区内企业完成以下工作,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补助:

(一)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1000元/件;

(二)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公布阶段的,2000元/件;

(三)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成功的,1000元/件;

(四)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成功的,5000元/件;

(五)专利获得国家金、银、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获得省金、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获得市优秀奖的,奖励1000元。

第三章申报及受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资助与奖励,有国家、省、市业务部门具体通知或批文的,以通知或批文作为实施依据,其他的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

第二十六条本资助与奖励每一年度受理一次,受理日期以具体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的奖励、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后拨付。

第二十八条申请对象对提供申报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给予不良信用记录,并追回不当所得,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暂定2年。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宁波市鄞州区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关于印发《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鄞市监〔2020〕7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1步提高我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现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今年8月28日

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区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利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优势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中的专利专项资助,其具体内容分别是:专利授权资助、专利示范企业奖励、专利维权资助、贯标资助、优秀专利奖励和专利权质押评估费资助等六个类别。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三条 专利授权资助。指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一定资金资助行为。专利授权资助分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两个类别。

第四条 专利授权资助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在本辖区内,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的授权专利。

专利权人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专利授权的,视同国内。

第五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其资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办法是:

1、资助标准:每件资助1万元(包含上级补助)。

2、资助申请:专利权人无需提出申请,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直接进行统计汇总后实施资助。

3、资助实施:每季度资助一次。

4、资助领取:专利权人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六条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其资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办法是:

1、资助标准:取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

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

2、资助申请: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规定和申报通知,自行提出资助申请。

3、资助实施:在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文件下发后,启动区级资助。专利权人无需再次申请。

4、资助领取:专利权人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七条 专利授权资助资金领取时间规定。资助的领取时限为12个月,自发文之日起计,逾期未能领取的,视同放弃,不予资助。

第三章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

第八条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是指我区企业单位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行为。

第九条 奖励标准。获得不同级别的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其标准分别是:省专利示范企业最多补足2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最多补足4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最多补足50万元。

第十条 申报办法和时间。申报不同级别的专利示范企业称号,须按照上级的文件规定,由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具体的申报时间和要求,以上级的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奖励实施。在上级授予专利示范企业的文件下发后,启动实施区本级奖励程序,企业无需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二条 奖励领取。专利示范企业根据区奖励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四章 专利维权资助

第十三条 专利维权资助。指我区的企业单位,在国内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自主专利(技术秘密)权被人侵犯后主动维权,或被别人诉为侵犯其专利(技术秘密)权后积极应诉,在其司法程序终结后,根据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对其所发生的差旅费、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按占比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行为。www.aipunajie.com

第十四条 维权胜诉的界定。对维权中出现的单件专利(技术秘密)对应单项产品,其维权是否胜诉,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最终结果界定。对维权中出现的单件专利(技术秘密)中对应多项产品;或多件专利(技术秘密)对应多项(单项)产品的,其维权是否胜诉,通常应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最终结果来界定。如从判决书或调解书上不能明确界定其为胜诉的,从其维权的最终综合结果情况来判定,综合结果情况属占优的,则界定其为维权胜诉。

第十五条 资助标准。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50%的占比,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资助。一家企业最多补助30万元。

第十六条 申报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区申请注册登记,财务上独立核算;

2、发生自主专利(技术秘密)权被人侵犯后主动维权的,该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技术秘密为企业法人单位所有;

3、专利、技术秘密维权已司法终结,并胜诉;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须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1、《鄞州区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复印件;

3、专利证书及扉页、技术秘密所属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4、法院判决(调解)书复印件;

5、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费用清单(自制表格形式);

6、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申报时间。该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过程终结后,即可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程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提出初审意见,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二十条 申报的审核。申报受理后,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实地审核。

第二十一条 资助明确。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资助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明确。通过审查明确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资助文件。

第二十二条 资助领取。受资助对象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五章 贯标资助

第二十三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最多给予5万元资助。

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六章 优秀专利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区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最多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最多给予2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最多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专利政策奖励的专利,需在本地产业化。

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七章 专利权质押评估费资助

第二十五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按照专利权质押企业实际支付的中介评估费用80%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单项专利权中介评估费用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获得的专利权中介评估费用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助的企业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资金补助申请表;

2、专利权中介评估合同;

3、专利权评估费支付凭证;

4、专利权评估费收款发票;

5、专利权质押凭证;

6、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

7、贷款拨付或到位凭证(银行借款借据)。

第二十八条 补助实施: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助的企业,由各镇(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提出初审意见,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补助申请结束后,区知识产权归口管理科室将联合有关单位实施对申请的审核。审核结束后,提出补助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明确。通过审查明确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补助文件。企业依补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条件成熟时,直接在“甬易办平台领取。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所有资助(奖励)的申请,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申请人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获得专利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具体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资助(奖励)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奖励)外,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涉及上级部门政策的内容,在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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