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广东省湛江市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汉中市汉台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广东省湛江市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汉中市汉台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广东省湛江市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汉中市汉台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希望大家能对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广东省湛江市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汉中市汉台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广东省湛江市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汉中市汉台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广东省湛江市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汉中市汉台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广东省湛江市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资助办法》的通知

湛市监规字〔2020〕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修订了《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资助办法》,强化了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政策扶持的精准性,进1步严格了政策扶持范围。司法局已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今年9月28日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创造、保护、运用知识产权,发挥专利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有效促进我市地理标志商标的申报和运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知识产权促进工作,主要包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内容。

第三条 资助和奖励的工作经费,在每一年市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中列支,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本级承担的扶持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自查。市审计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专利申请与维持资助

第五条 通过对专利申请、维持进行资助,激励单位、个人将更多的创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

第六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作为国内外专利第一申请人,且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能够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资助:

(一)我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在本市辖区内有固定居所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的非本市居民。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中小学学习的学生。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额度

(一)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4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600元;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300元。

(二)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1个境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的专利授权。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后,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3000元。

(四)对持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或维持有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或单位,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由专利权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能够在费用实际发生额范围内给予增加资助,以利于更好地鼓励我市大专院校、中小学等在校学生开展发明创造。

第三章 企业专利工作资助

第八条 通过对企业的专利工作进行资助,培育本市一批专利创造、保护、运用、管理能力强并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

第九条 企业申请专利工作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申请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规范,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

(三)积极参加开展专利人才培训和宣传工作,无恶意侵犯别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条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含省同类资助)。

第十一条 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资助30万元和20万元;当年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资助10万元和5万元;当年获得湛江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资助3万元。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奖项的,资助金额按照就高不就低办法,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和首件PCT国际专利授权的,给予申请费全额补贴。

第四章 专利项目奖励

第十三条 对通过实施专利保护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进行奖励,激发社会提高创新创造的主动性。

第十四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配套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配套奖励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1年度获得多项专利奖励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超过5项,原则上同1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当年内申报的专利扶持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商标、地理标志产品资助

第十六条 促进对象

于去年1月1日后取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权人;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业或其他组织须在我市申请注册登记,且均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促进标准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商标,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二)新获得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每件资助20万元。

第十八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1年度获得多项中国驰名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超过5项。

第六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缓解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技术交易,加快本市知识产权技术的转化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知识产权必须属于我市且在本地转化实施,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和备案登记,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事业单位。

(二)与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达成合作协议,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核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案设计服务,协助放贷、银行贷后资金使用监管、质物风险处置等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和备案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融资和交易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知识产权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一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其以质押融资为目的进行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按评估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且同一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按其服务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的0.5%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一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的,在湛江实施并开展了质押融资的,按知识产权资产交易额的0.5%给予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资助,同一机构每一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专项资金资助原则上每一年核拨1次,利息补贴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章 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助

第二十二条 通过对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助,提高我市专利、商标代理质量。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按程序备案、在我市依法登记申请注册且通过上1年度年检。

(二)建立规范的专利、商标代理流程管理规范。

(三)上1年度无涉及非正常专利、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四)服务到位,没有发生恶性服务质量投诉,面对有关投诉能妥善处理,没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代理湛江地区专利申请,专利授权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同比增长率都在50%以上,给予资助5万元;专利授权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同比增长率都在100%以上,给予资助10万元。注册商标量同比增长率在50%以上的,给予资助2万元。

(二)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在其开展业务后第2年,本地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给予其专利代理机构每件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或省专利金奖的,给予其代理机构每件奖励2万元。

第八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专利权人根据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资助申请通知提交申请资料,资助(或奖励)经费给予专利权人。

(二)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查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权要求资金申报主体提供相关补充说明资料。如有违反下列情况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停止拨款,收回以前拨付的资金,通报有关部门纳入征信记录;涉嫌造假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违反财经纪律。

2.出具虚假资料、凭证骗取资金。

3.项目实施主体与资金申报主体不符。

4.假借湛江企业名义骗取财政资金。

5.其他与湛江市知识产权扶持资金规定不符的不当行为。

(三)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资助,专利奖励的申请资料由申请人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其他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直接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资料,视为撤回申请。

(四)形式审查合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项目、国家及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奖励项目、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资助项目,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并明确拟资助(或奖励)项目及资助(或奖励)额度后,提出资金申请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并下达资助(或奖励)经费。

第二十六条 商标、地理标志产品资助申报程序

(一)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或:县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进行汇总统一向窗口申请)。

(二)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窗口受理的申报资料后,明确奖励企业名单及扶持金额。

(三)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提出资金申请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申请每一年6月和12月集中办理两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跨年度申请专项资金。

第九章 促进知识产权人才工作

第二十七条 湛江市常住人口中,上年度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考试并在湛江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机构内任职,且任职合同期3年以上的,一次性资助专利代理师1万元。

第二十八条 为推进人才战略深入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科技人员和知识产权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科技人员在参与职称评审时,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荣获1项广东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荣获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在申报高级职称资格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申报中级资格可免去论文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资助(或奖励)标准,国家和省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资助办法》(湛市监促〔2019〕278号)同时废止。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汉中市汉台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汉台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汉区政办发〔202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

《汉台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今年6月8日

汉台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1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试点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陕西省专利保护条例》和《陕西省专利创造资助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汉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区政府设立专利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行无偿资助奖励。专项资金额根据上年度获得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数量(含国外授权),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数量,获得相关专利管理认证、确认的情况,按照资助标准测算,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明确,区财政专项列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一年2月底向区政府专题汇报上年度全区获得专利授权及专利奖的情况。

第三条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资助奖励的受理、审查、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资助奖励范围:

(一)在汉台区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中省市驻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三)专利公报记载的通讯地址在汉台区境内的本区公民;

(四)在汉台区境内实施并且专利公报记载的通讯地址在汉台区境内的非汉台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专利创造

第五条授权专利:申请并授权一项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资助500元;获得美日欧韩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每个国家2万元资助;获得“一带一路沿线主要目标市场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0.5万元,每件专利申请资助最多不超过4个国家(地区)(美日欧韩国家除外)。资助实行获得授权后一次性资助,不单独资助专利申请费用。

第六条 专利奖: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的,按照一、二、三等分别奖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三章 专利管理

第七条 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国家第三方认证,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后,给予每个单位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3万元。

第九条 孵化机构资助:对申请注册企业在30家以上、企业总发明专利拥有量在100件以上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条中省市驻区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获得的授权,本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公民获得的授权,以镇(街道)为单位统计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第四章 专利保护

第十一条维权援助:对涉及专利纠纷的,可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保护。

第十二条 专利诉讼资助: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主动维权且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最终确认侵权成立的,根据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每件案件给予申请企业0.5万元的维权费资助,每家企业每一年资助不超过2万元。

第五章 专利运用

第十三条专利交易:对汉台区企业发明专利购买、许可等交易,按照交易合同金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专利质押融资: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凡获得专利质押融资贷款支持的,在企业偿还金融机构本息后,根据企业融资情况予以贴息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六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申报。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资助奖励申请。

(一)申请资助应提交的资料:

1.《汉中市汉台区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1)及电子文档;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及第一页、第二页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须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提供地址归属于汉台辖区的相关证明资料;权力人为驻区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区内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的,以单位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单位事业法人证件、机关团体设立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专利质押融资资助的,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获得专利质押融资的相关证明资料、已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相关证明资料等;

5.申请专利获奖资助的,提供奖项证书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通过省级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提交《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认定文件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孵化机构申请奖励的,需提供申请注册企业名单、企业发明专利名单汇总、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9.申请专利保护奖励的,需提供申请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有关生效法律文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以上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 受理。

(一)专利资助奖励申请常年予以受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专利请求书、授权书和专利证书中专利权人通讯地址需标明汉台区字样,否则不予受理。

2.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3.不属于资助奖励范围的;www.aipunajie.com

4.提供资料不齐全的;

5.专利权人之间存在分歧纠纷或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6.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已经兑现过的;

7.当年授权的专利,在次年3月31日前仍未提出资助申请的。

第十七条审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专利资助奖励申请后,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明确拟资助奖励名单,报区政府审定批准。

第十八条领取。

专利资助奖励对象接到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领取专利资助奖励资金,委托别人代领的,需出示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书及代领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办理领取手续。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并接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部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台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汉区政办发〔2017〕8号)废止。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