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成都市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金堂市场监管发〔2020〕82号
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已经金堂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今年10月22日
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全面推动科技创新,加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力度,参照《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金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资助原则
专利资助资金遵循“自愿申请、客观公正、择优资助、不重复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一)在金堂县行政区域内独立申请注册的单位;
(二)具有金堂县户籍的居民或在金堂县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
第五条资助范围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的专利。
(三)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的单位。
(四)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
(五)金堂县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
第六条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县的产业发展方向,且没有权利纠纷。
(二)专利授权在金堂县行政区域内。
(三)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
(四)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均应在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获得四川省专利奖、金堂县知识产权优势单位、金堂县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和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应当在下达认定文件(或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专利资助总额超过5万元的,需近12个月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超过50万元。
(六)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修正)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七)申报主体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七条资助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资助。职务发明专利不超过40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不超过2000元/件。
(二)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的专利资助。获得美、日、欧盟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3000元;其他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2000元。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3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三)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的资助。对获得四川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业创新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与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四)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资助。对新通过贯标认证,即企业通过贯彻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GB/T 29490—2013)工作认证,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五)获得金堂县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单位评定的资助。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培育并认定的县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单位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的资助。在同1年内,已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单位资助资金的,不再享受本项资助政策。
第八条申请资料
(一)《金堂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明及企业认证资料。
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需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收费收据。
2.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的专利需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直接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提供);《专利证书》(含授权基本信息、说明书摘要);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外文的需提供中文译本;向国外申请专利和获得授权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相关票据复印件。
3.获得四川省专利奖、金堂县知识产权优势单位、金堂县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和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资助需提交:四川省专利奖认定文件或证书,金堂县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认定文件或证书,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文件或证书。
(三)权利人证明资料。
企事业单位申请资助须提供: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
2.专利权人授权办理专利资助委托书;
3.办理专利资助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或专利代理机构)银行账号;
5.委托拨付专利资助金给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据实提供);
6.同一申请人专利资助总额超过5万元需提交截至提交资助申请之日,近12个月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超过50万元的证明资料(据实提供)。
个人申请资助须提供:
1.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银行账号;
3.专利权人授权办理专利资助委托书,办理专利资助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据实提供);
4.委托拨付专利资助金给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据实提供)。
(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企业名称变更证明资料等。
按照以上顺序,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A4幅面复印件),一式一份,所有资料均须提供原件进行核对,企事业单位申请资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按照第八条要求将申请资料报送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www.aipunajie.com
(二)受理初审。受理人员对报送资料进行初审。
(三)对外公示。对通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审核的拟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核。
(四)审核批准。县市场监督管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每一年集中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局核拔资助资金。
(五)资金拨付。通过审核批准的资助申请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转账拨付(单位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标明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等;个人应提供本人的银行卡号)。
第十条异议受理
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项目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资料及必要的证明资料送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并提供联络方式,逾期不予受理。
资助标准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一条调查处理和期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异议协调处理,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异议双方。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申请专利资助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重复申请资助、提供虚假资料、采取非正常申请专利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将采取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已发布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原《金堂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金堂府函〔2018〕133号)同时废止。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广东省湛江市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资助办法》的通知
湛市监规字〔2020〕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修订了《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资助办法》,强化了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政策扶持的精准性,进1步严格了政策扶持范围。司法局已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今年9月28日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创造、保护、运用知识产权,发挥专利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有效促进我市地理标志商标的申报和运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知识产权促进工作,主要包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内容。
第三条 资助和奖励的工作经费,在每一年市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中列支,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本级承担的扶持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自查。市审计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专利申请与维持资助
第五条 通过对专利申请、维持进行资助,激励单位、个人将更多的创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
第六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作为国内外专利第一申请人,且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能够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资助:
(一)我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在本市辖区内有固定居所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的非本市居民。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中小学学习的学生。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额度
(一)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4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600元;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300元。
(二)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1个境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的专利授权。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后,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3000元。
(四)对持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或维持有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或单位,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由专利权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能够在费用实际发生额范围内给予增加资助,以利于更好地鼓励我市大专院校、中小学等在校学生开展发明创造。
第三章 企业专利工作资助
第八条 通过对企业的专利工作进行资助,培育本市一批专利创造、保护、运用、管理能力强并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
第九条 企业申请专利工作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申请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规范,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
(三)积极参加开展专利人才培训和宣传工作,无恶意侵犯别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条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含省同类资助)。
第十一条 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资助30万元和20万元;当年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资助10万元和5万元;当年获得湛江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资助3万元。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奖项的,资助金额按照就高不就低办法,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和首件PCT国际专利授权的,给予申请费全额补贴。
第四章 专利项目奖励
第十三条 对通过实施专利保护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进行奖励,激发社会提高创新创造的主动性。
第十四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配套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配套奖励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1年度获得多项专利奖励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超过5项,原则上同1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当年内申报的专利扶持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商标、地理标志产品资助
第十六条 促进对象
于去年1月1日后取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权人;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业或其他组织须在我市申请注册登记,且均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促进标准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商标,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二)新获得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每件资助20万元。
第十八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1年度获得多项中国驰名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超过5项。
第六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缓解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技术交易,加快本市知识产权技术的转化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知识产权必须属于我市且在本地转化实施,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和备案登记,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事业单位。
(二)与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达成合作协议,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核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案设计服务,协助放贷、银行贷后资金使用监管、质物风险处置等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和备案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融资和交易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知识产权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一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其以质押融资为目的进行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按评估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且同一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按其服务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的0.5%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一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的,在湛江实施并开展了质押融资的,按知识产权资产交易额的0.5%给予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资助,同一机构每一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专项资金资助原则上每一年核拨1次,利息补贴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章 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助
第二十二条 通过对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助,提高我市专利、商标代理质量。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按程序备案、在我市依法登记申请注册且通过上1年度年检。
(二)建立规范的专利、商标代理流程管理规范。
(三)上1年度无涉及非正常专利、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四)服务到位,没有发生恶性服务质量投诉,面对有关投诉能妥善处理,没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代理湛江地区专利申请,专利授权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同比增长率都在50%以上,给予资助5万元;专利授权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同比增长率都在100%以上,给予资助10万元。注册商标量同比增长率在50%以上的,给予资助2万元。
(二)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在其开展业务后第2年,本地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给予其专利代理机构每件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或省专利金奖的,给予其代理机构每件奖励2万元。
第八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专利权人根据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资助申请通知提交申请资料,资助(或奖励)经费给予专利权人。
(二)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查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权要求资金申报主体提供相关补充说明资料。如有违反下列情况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停止拨款,收回以前拨付的资金,通报有关部门纳入征信记录;涉嫌造假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违反财经纪律。
2.出具虚假资料、凭证骗取资金。
3.项目实施主体与资金申报主体不符。
4.假借湛江企业名义骗取财政资金。
5.其他与湛江市知识产权扶持资金规定不符的不当行为。
(三)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资助,专利奖励的申请资料由申请人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其他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直接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资料,视为撤回申请。
(四)形式审查合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项目、国家及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奖励项目、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资助项目,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并明确拟资助(或奖励)项目及资助(或奖励)额度后,提出资金申请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并下达资助(或奖励)经费。
第二十六条 商标、地理标志产品资助申报程序
(一)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或:县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进行汇总统一向窗口申请)。
(二)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窗口受理的申报资料后,明确奖励企业名单及扶持金额。
(三)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提出资金申请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申请每一年6月和12月集中办理两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跨年度申请专项资金。
第九章 促进知识产权人才工作
第二十七条 湛江市常住人口中,上年度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考试并在湛江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机构内任职,且任职合同期3年以上的,一次性资助专利代理师1万元。
第二十八条 为推进人才战略深入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科技人员和知识产权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科技人员在参与职称评审时,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荣获1项广东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荣获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在申报高级职称资格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申报中级资格可免去论文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资助(或奖励)标准,国家和省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资助办法》(湛市监促〔2019〕2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