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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奖励4万元,苏州市姑苏区知识产权奖励政策,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0000元,沧州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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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贯标奖励4万元,苏州市姑苏区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姑苏区、保护区关于进1步推动创新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扶持政策(初稿)

为进1步推动和促进区域创新发展,提升区域知识产权竞争力,构建引领区域高质量发展的综合实力,特制订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在姑苏区、保护区申请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1.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0元资助;个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资助。企事业单位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超20件、10件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2.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外专利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资助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获得授权后再给予每件3万元资助,同一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累计奖励不超过12万元;企事业单位通过马德里进行国际商标申请注册的,每件商标每3个国家(含1-3个国家)奖励5000元,超过3个国家的每满3个国家奖励5000元,单一国家申请注册的每件商标每个国家奖励3000元。

3.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5.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进行融资,完成相关权利质押登记的,按照所获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及相关评估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一年最高补贴10万元,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二)推进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和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6.支持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对新通过国标认证的企业奖励4万元,对通过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绩效评价的企业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的认证和绩效评价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7.对新获评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加强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和人才培育

8.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www.aipunajie.com

9.区内企事业单位员工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书的奖励5000元,获评知识产权高级、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奖励5000元、2000元;获评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骨干人才的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10.区内申请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的奖励10万元;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本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实现发明专利清零、商标清零的,给予清零企业和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2000元、1000元;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区内企业年发明专利授权超20件、10件、5件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其他

11.本办法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12.设立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负责管理。

13.同一项目已经依据区政府其他政策获得过资金奖励的,不再重复给予资金奖励。符合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同一事项和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14.本办法由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0000元,沧州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沧州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

今年7月3日

沧州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专利条例》、《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质量,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支撑沧州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范,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申请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五条 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标准:

(一)对新申请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新取得国际注册商标的单位,一次性按申请注册费的30%、总额不超过20万元进行奖励。

(三)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和《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已经享受减缴的,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元;未享受减缴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同一件专利不得重复资助。

(四)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0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0元。同一件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同一专利权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件专利不得重复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资助标准:

(一)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运用资助标准:

(一)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

对明确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明确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事业单位择优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

(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

引导市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服务机构建设一批市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促进知识产权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明确为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的单位每一年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扶持。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

通过自主专利权质押获得1年以上银行贷款、且将贷款用于与专利生产能力建设有关投资的科技型企业,采用专利权质押单一方式获得贷款的,对第1年贷款按照不超过合同约定实际贷款利息的30%给予融资企业补助;采用专利权质押附加其他担保组合方式获得贷款的,对第1年专利权质押部分按照不超过合同约定实际贷款利息的30%给予融资企业补助;同一补助年度内,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获得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专利保险补助

对利用自主专利购买保期1年以上专利保险产品的企业第1年专利保险保费给予全额补贴,必要时可根据预算规模调整补助占比。同一单位续保的同一专利同一险种保费不予补助。每个企业补贴总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五)实施专利导航计划

围绕我市重点企业、特定专业技术领域以及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计划项目,指引企业、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的具体路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计划项目采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企业联合申报方式,每一年不超过5项,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补助;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计划项目采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行业协会联合申报方式,每一年不超过2项,每项给予最高30万元经费补助。

(六)推进地理标志和商标品牌运用

聚焦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和商标品牌富农,对有效运用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具备发展前景好、代表性强、覆盖面大、普惠面广,能有效促进精准扶贫和农业产业链延伸的地方特色产业项目给予经费补助,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每一年不超过5项。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资助标准: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获批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或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分站的,每一年分别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二)对明确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明确为河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明确为沧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专利奖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河北省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一等奖的,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河北省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每一年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专项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推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审核)和批复。所有项目的评审、部分项目的审核工作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托,由评估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3年内不再享受资金支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www.aipunajie.com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受理、审核、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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