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万元,重庆市綦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市綦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的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不断增强全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和市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綦江区实际,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重庆市綦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能够在今年10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8号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邮政编码:401420,联络电话:023-48627132),并请在信封上标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679076582@qq.com。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络方式,以便作进1步联络。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10月10日
(联络人:旷勇 联络电话:023-48627132)
附件:
重庆市綦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不断增强全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和市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綦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由区财政局和区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应当遵循申请注册授权在先、促进运用保护、诚信申报、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奖励范围、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含专利、商标等。
第五条 资助奖励对象
商标资助奖励对象:申请注册或登记在綦江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专利资助奖励对象:专利权人为申请注册或登记在綦江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綦江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资助奖励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
第三章 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商标创造资助奖励
(一)获得地理标志证明注册商标的,由綦江区人民政府奖励10万元;
(二)获得境外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由綦江区人民政府按以下标准进行资助:获得马德里境外注册商标(至少含1个指定国家)的商标权利人,由区人民政府资助10000元/件,指定国家超过1个的,超过部分按2000元/国家进行资助,同一商标最多资助2.8万元,同一商标权利人同1年度最多资助10万元;获得单一国境外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由区人民政府资助10000元/件。同一商标权利人同1年度最多资助5万元。
(三)获得普通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每件申请注册商标区政府给予500元的资金补助。
第七条 专利创造资助奖励
(一)国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资助:对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其中,企业发明专利1万元/件,其他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50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资助2万元/件;对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资助1万元/件。同一件发明专利获得多国或地区授权的,只资助一次。
第八条 按照“自主贯标,事后资助原则,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上市企业、生产型外贸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单位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对上1年度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资助。原则上每一年资助企业不超过20家。申请资助企业超过20家,进行择优资助。区知识产权局制定评审办法,组织专家组每一年择优评选出不超过20家上1年度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创新专利导航,完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通过市级评审的,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资助。
第十条 鼓励企业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完成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计划并通过市级评审的,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银行向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同1年度获得两项及以上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奖励50万元。同一商标,在同1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证明注册商标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实行“集中申请、集中兑现,每一年申请受理一次,申请时间原则上为每一年4月;具体时间以区知识产权局通知为准;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资金申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视为自动放弃资助、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商标奖励、补助,专利发展补助、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对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能够对申请补助奖励、获得补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关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经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套取)补助、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终止补助奖励,限期收回已经拨付的补助、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自本年度起5年内的知识产权补助、奖励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不予补助、奖励: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为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暂缓给予专利资助。
(二)专利权存在争议的,暂缓给予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奖励。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不给予专利资助;已经资助的,限期收回资助金。
(四)主动放弃、宣告无效等已丧失专利权的不给予专利资助。
(五)其他不宜立即补助、奖励或不宜补助、奖励的,暂缓或不予补助、奖励。
第十九条 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知识产权工作必须,对知识产权补助、奖励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今年月日起实施,原《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重庆市綦江区专利资助办法(修订)》(綦江府办〔2018〕30号、綦江府发〔2016〕45号)同时废止;区内其他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以前申请的专利,其受理、授权资助事宜按专利申请日的政策执行。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4万元,苏州市姑苏区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姑苏区、保护区关于进1步推动创新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扶持政策(初稿)
为进1步推动和促进区域创新发展,提升区域知识产权竞争力,构建引领区域高质量发展的综合实力,特制订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在姑苏区、保护区申请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1.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10000元资助;个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资助。企事业单位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超20件、10件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2.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外专利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资助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获得授权后再给予每件3万元资助,同一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累计奖励不超过12万元;企事业单位通过马德里进行国际商标申请注册的,每件商标每3个国家(含1-3个国家)奖励5000元,超过3个国家的每满3个国家奖励5000元,单一国家申请注册的每件商标每个国家奖励3000元。
3.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4.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5.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进行融资,完成相关权利质押登记的,按照所获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及相关评估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一年最高补贴10万元,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二)推进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和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6.支持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对新通过国标认证的企业奖励4万元,对通过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绩效评价的企业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的认证和绩效评价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7.对新获评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加强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和人才培育
8.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www.aipunajie.com
9.区内企事业单位员工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书的奖励5000元,获评知识产权高级、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奖励5000元、2000元;获评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骨干人才的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10.区内申请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的奖励10万元;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本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实现发明专利清零、商标清零的,给予清零企业和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2000元、1000元;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区内企业年发明专利授权超20件、10件、5件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其他
11.本办法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12.设立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负责管理。
13.同一项目已经依据区政府其他政策获得过资金奖励的,不再重复给予资金奖励。符合本政策多条规定的同一事项和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14.本办法由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