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万元,韶关市翁源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翁源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专利创造工作,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1步提高我县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韶府规〔2018〕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翁源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开展专利资助工作。
第三条 设立翁源县专利资助专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专利资助专项经费由县财政给予保障。
第四条 专利资助的使用范围:专利的申请费、审查费、年费、部分代理费;专利服务费;专利技术实施费用;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费用。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第一专利申请人为翁源县行政辖区内申请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他组织,户籍(或居住证)在翁源县的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二)该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必须属于翁源县行政辖区内的地址,并且在取得专利证书的2年(以授权之日算起)内。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必须提交的资料:
1.《翁源县专利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表到翁源县知识产权局领取,地址:翁源县龙仙镇环城北路64号);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户籍不在翁源县范围内的,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提供专利申请人持有的农业银行或广东农商银行的银行卡或存折(韶关市范围内账户)复印件,并标明存折或卡的户名、账号。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地区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八条 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的专利申请人,给予一次性资助。具体为:
1.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2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800元。
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同1个人同1年度领取发明资助不超过5件、实用新型资助不超过10件、外观设计资助不超过10件。
第九条 在韶关市申请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韶关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上1年度代理以翁源县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5件的,给予代理机构每件授权发明专利1000元资助,同一代理机构领取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对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进行专项资助,专项用于翁源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培育工作。凡在翁源县行政辖区内申请注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给予3万元资助。
申请专项资助必须提交的资料:
(一)《翁源县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申请表》;
(二)通过贯标认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贯标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翁源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对专利资助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查合格的,由翁源县知识产权局通过银行代发的形式将资助资金直接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审查不合格的,作出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并接受翁源县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拒绝其所有的专利资助申请,并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位申请到的专利资助资金应当用于冲抵相应的专利费用开支、企业专利运用实施费用,及用于奖励对专利作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四条 翁源县知识产权局会同翁源县财政局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今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3万元,重庆市綦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市綦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的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不断增强全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和市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綦江区实际,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重庆市綦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能够在今年10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8号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邮政编码:401420,联络电话:023-48627132),并请在信封上标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679076582@qq.com。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络方式,以便作进1步联络。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10月10日
(联络人:旷勇 联络电话:023-48627132)
附件:
重庆市綦江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不断增强全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和市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綦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由区财政局和区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应当遵循申请注册授权在先、促进运用保护、诚信申报、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奖励范围、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含专利、商标等。
第五条 资助奖励对象
商标资助奖励对象:申请注册或登记在綦江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专利资助奖励对象:专利权人为申请注册或登记在綦江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綦江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资助奖励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
第三章 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商标创造资助奖励
(一)获得地理标志证明注册商标的,由綦江区人民政府奖励10万元;
(二)获得境外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由綦江区人民政府按以下标准进行资助:获得马德里境外注册商标(至少含1个指定国家)的商标权利人,由区人民政府资助10000元/件,指定国家超过1个的,超过部分按2000元/国家进行资助,同一商标最多资助2.8万元,同一商标权利人同1年度最多资助10万元;获得单一国境外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由区人民政府资助10000元/件。同一商标权利人同1年度最多资助5万元。
(三)获得普通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每件申请注册商标区政府给予500元的资金补助。
第七条 专利创造资助奖励
(一)国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资助:对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其中,企业发明专利1万元/件,其他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50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资助2万元/件;对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资助1万元/件。同一件发明专利获得多国或地区授权的,只资助一次。
第八条 按照“自主贯标,事后资助原则,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上市企业、生产型外贸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单位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对上1年度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资助。原则上每一年资助企业不超过20家。申请资助企业超过20家,进行择优资助。区知识产权局制定评审办法,组织专家组每一年择优评选出不超过20家上1年度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创新专利导航,完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通过市级评审的,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资助。
第十条 鼓励企业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完成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计划并通过市级评审的,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银行向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同1年度获得两项及以上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奖励50万元。同一商标,在同1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证明注册商标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实行“集中申请、集中兑现,每一年申请受理一次,申请时间原则上为每一年4月;具体时间以区知识产权局通知为准;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资金申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视为自动放弃资助、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商标奖励、补助,专利发展补助、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对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能够对申请补助奖励、获得补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关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经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套取)补助、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终止补助奖励,限期收回已经拨付的补助、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自本年度起5年内的知识产权补助、奖励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不予补助、奖励: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为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暂缓给予专利资助。
(二)专利权存在争议的,暂缓给予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奖励。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不给予专利资助;已经资助的,限期收回资助金。
(四)主动放弃、宣告无效等已丧失专利权的不给予专利资助。
(五)其他不宜立即补助、奖励或不宜补助、奖励的,暂缓或不予补助、奖励。
第十九条 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知识产权工作必须,对知识产权补助、奖励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今年月日起实施,原《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重庆市綦江区专利资助办法(修订)》(綦江府办〔2018〕30号、綦江府发〔2016〕45号)同时废止;区内其他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以前申请的专利,其受理、授权资助事宜按专利申请日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