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贯标奖励2万元,池州市贵池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贵政办〔2020〕43号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池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池州高新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贵池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池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发明创造,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我区科技进步,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以及《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贵池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或者为贵池区知识产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地中介机构,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三条 知识产权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利授权奖励范围(含PCT)
(一)新授权的国内、国外发明专利;
(二)新授权的国内、国外实用新型专利;
(三)新授权的国内、国外外观设计。
奖励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奖励标准:50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奖励标准:10000元/件;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标准:500元/件,国外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标准:2000元/件;
(三)国内、国外外观设计奖励标准:500元/件。
第五条 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注册和地理标志的奖补范围
(一)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二)新申请注册的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商标;
(三)新核准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获批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奖励标准:
(一)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30万元;
(二)新的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商标,按每件核准申请注册注册商标费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万元);
(三)新核准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和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对申报主体奖励5万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奖补范围
(一)上年度以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并按期归还;
(二)上年度以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并按期归还。奖励标准:每笔质押贷款对企业奖励5000元;并给予利息10%补贴;如对商标权、专利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产生评估费,则对企业按占比进行50%补贴。
第七条 国家级、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和贯标企业的奖励范围
(一)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或者专利权人;
(二)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或者专利权人;
(三)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
奖励标准:
(一)被评为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中国专利优秀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二)被评为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5万元奖励;
(三)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国家级、省级示范、优势、试点企业(或园区)、学校的奖励范围
(一)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或园区);
(二)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学校。
奖励标准: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试点园区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第九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胜诉的奖励范围
(一)权利人参加商标权、专利权维权诉讼,并胜诉的;
(二)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异议、或者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维权的。
奖励标准:
(一)权利人参加商标权、专利权诉讼胜诉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二)权利人提出商标异议、或者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维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条 对优秀中介机构的奖励范围
(一)在我区新申请注册成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的,具有独立代理资质的,当年即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为本地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优势、企业、园区、学校的;
(三)为本地企业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成功获得授权的;
(四)为本地企业成功引进发明专利的;
(五)发明专利托管工作成绩优异的。
奖励标准:
(一)对在我区新申请注册成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的,具有独立资质的,当年即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二)协助本地申报并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园区、学校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2万元、1万元奖励;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园区、学校称号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奖励;
(三)为本地企业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成功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2000元;单个企业累计5件及以上的,奖励2万元;累计10件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累计20件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四)为本地企业成功引进本市以外发明专利的,有效期在5年以上,且5年内不得转让;参照第(三)项执行;
(五)发明专利托管工作成绩突出的中介机构,托管专利达1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失效率为零的,当年奖励2万元。
第三章 组织、受理、审核、兑现程序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奖补申请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集中受理,每一年上半年一次性兑现上个年度的奖补政策。
第十二条 申请知识产权奖励需提交的资料申请知识产权奖励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资料;
(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是单位法人的、应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
(三)出示相关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如代理委托书复印件等;www.aipunajie.com
(五)其他与申请奖补项目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知识产权奖补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异议,按照奖补标准兑现、发放。第十四条本办法所述知识产权奖补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在我区继续享受奖励。涉及我区原有规定中具体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奖励,须在每一年四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奖励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资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除全额追缴已发放的费用外,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奖励专项资金,从区财政专项基金中列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2万元,临沂市支持知识产权工作的十条措施
临政字〔202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支持知识产权工作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今年9月29日
临沂市支持知识产权工作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1步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山东省专利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激发知识产权创造活力
为提高新技术企业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进1步鼓励发明创造,对企业在资助年度内授权且为首件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最高4000元;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最高2000元;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最高2万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最高1万元,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对PCT专利申请,单位每件资助最高1万元,个人每件资助最高4000元;对维持5年以上(包含5年)、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给予专利维持费资助,每件每一年资助最高1000元。
二、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
大力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推进专利奖评选,对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临沂市专利奖评选每一年一届,每届评选重大高价值专利不超过2项,每项奖励30万元;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1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40项,每项奖励2万元。对年度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最高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获得山东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的,最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开展重点产业专利导航
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开展专利分析,指引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结合政策资源,引导企业加强专利信息资源利用,鼓励企业开展以产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为主的专利导航项目,切实发挥专利导航的支撑作用。对开展运营类导航项目的企业,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一年补贴不超过一项。
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进1步树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综合水平,对通过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资助。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行业引领作用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奖励。
五、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对以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为质押取得贷款的企业,已完成还本付息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同时对企业因获得质押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等相关费用,按照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在我市推广“知银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保险的给予60%的保费补贴;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保险的给予80%的保费补贴;对合作银行面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呆账,在省级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实际贷款损失本金40%的占比给予补偿的基础上,贷款仍最终形成损失的,市财政给予贷款本金10%的补偿。
六、促进高价值专利引进吸收和转移转化
建立健全高价值专利转移转化机制体制,每一年从省新旧动能转换专利库中优选高价值专利向企业推送,引导企业吸收转化。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携高价值专利来我市进行专利交易、作价入股或创办企业,对开展专利交易且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每项按实际交易额的50%给予企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补助,最高10万元;对作价入股或创办企业的,一次性补助最高20万元。
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专利执法维权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惩治恶意侵权、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司法、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多元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假冒、侵权线索举报予以奖励。
八、壮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充分发挥“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山东省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临沂分站作用,开展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知识产权意识和创业创新能力,大力培养高端知识产权人才。鼓励和引导小微企业设立专职知识产权岗位。获得国家、省专利奖和市高价值专利项目的主要发明人,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九、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依托沂蒙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培育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知名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入驻我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融资、保险、专利分析、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交易、涉外知识产权等服务。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一年考核其运行质量,择优给予奖励。
十、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大支持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在政府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力度,形成创新投入与知识产权产出的良性循环,逐步构建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投入体系。本政策奖补资金除临沂市专利奖奖励政策由市级财力承担外,其他奖励政策按照现行财政收入分成占比由市县(区)分级承担。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政策多项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