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贯标奖励10万元,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深入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落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创建知识产权强市实施方案》,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综合能力。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暂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
公示日期;今年10月19日至今年11月2日
联络人:薛鑫
联络电话:0471---5699885
传真:0471---5699885
联络地址: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湾大厦1302室)
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政策(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1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政策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资助奖励范围、条件、对象、标准
第三条本政策所指知识产权包含专利、商标等。
第四条资助奖励范围包含:
(一)国内发明专利
(二)PCT专利
(三)单一国际商标
(四)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
(五)马德里商标
(六)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七)其他必须资助奖励的
第五条资助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是已经授权且未享受过任何资助的发明专利;
(二)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三)专利权属明确;
(四)已取得商标证书。
第六条资助奖励对象
第一专利权人为申请注册或登记在呼和浩特市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呼和浩特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自然人。
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商标资助奖励对象:在呼和浩特市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七条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根据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收据金额予以一次性资助。
(二)拥有本市户籍且无经济来源的在校学生以及享受最少生活保障的居民,在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时发生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一次性资助。
(三)对于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办法》规定资助条件的,应当向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已经获得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的项目我市不再重复资助。
第三章资助奖励内容
第一节知识产权创造
第八条专利资助
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次性资助1000元/件。
PCT专利: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每个国家资助10000元/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商标奖励
马德里商标:对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成功1件的其中指定1个国家资助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单一国际商标:对单一国家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成功1件一次性奖励1万元。
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对成功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1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新获得自治区地理标志产品的1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节知识产权运用
第十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同一专利项目获得不同级别专利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企业成立5年以上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由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认定自治区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培育合格并经认定为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获得多项、多级认定的,按补差、就高原则实施奖励。
第三节其它奖励
第十三条对获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认定的国家、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奖励:
(一)失效的专利、商标。
(二)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的专利、商标。
(三)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
(四)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市的。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提交资料
申报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需报送下列资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需提交身份证或在本地区居住或工作的相关资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申报PCT专利资助的,需报送下列资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
(三)外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需提交身份证或在本区居住或工作的相关资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六)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申报商标奖励的,需报送下列资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二)新增申请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指经济户口在呼和浩特市辖区范围内),应提供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的开户行或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申报专利奖奖励的,需报送下列资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奖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需提交身份证或在本区居住或工作的其他资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九条申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的,需报送下列资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申报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的,需报送下列资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二)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批复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申报及审核
第二十一条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通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每一年受理一次。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申请资助奖励采取权利人自愿申报原则,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报者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各旗县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由各旗县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对纸质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条件,是否一致、完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至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
(二)资格审查:申请是否属于资助奖励的范围。
(三)形式审查: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对初审合格的资助奖励申请,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
(五)报请审批。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征求意见后的名单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对审批后的资助奖励申请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对资助及奖励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异议资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异议后应及时复查核实。
(七)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按标准兑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资助奖励经费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第二十五条申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经查属实的,列入黑名单,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政策》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主体获认定的同一级别的奖励,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就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政策》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对挤占挪用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由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
第三十条《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及奖励办法》(呼政发[2011]38号)同时废止。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10万元,岳阳经开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创新引领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工作的十条规定(试行)》的通知
岳经办发〔2020〕37号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创新引领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工作的十条规定(试行)》已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今年7月13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创新引领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工作的十条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不断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
对入选驻区创业创新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对遴选出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经开区青年英才,每人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科技创业创新
在国家、省、市科技(人社)部门牵头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奖的企业,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获得国家创业创新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获得区创业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三、强化科技进步奖激励
当年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其他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当年荣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其他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四、提升科技孵化载体作用
(一)当年经科技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补助;经科技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
(二)园区省级以上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每培育一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孵化期内或毕业后2年以内)、高新技术企业、“四上企业,且培育企业2年内不迁出经开区,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培育企业需在孵时间1年以上。区内合同约定的任务,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
五、加大研发奖补力度
(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占比不低于5%且研发费用总额在全区排名前5的,每家补助20万元。
(二)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同比增长10%以上,超过10%以上部分每提高1%给予1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两项补助不重复奖。区内骨干企业已获得科研专项等特别支持的不再享受本规定。
六、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当年经有关部门新认定或批准的院士工作站,根据成果转化情况,按研发项目实际研发经费的20%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院士工作站,区财政每一年给予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配套补助。博士后工作站参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配套补助。科技创新平台可优先由区里推荐承担国家、省、市三级科技项目。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当年新通过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进1步提升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强化区内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建设好知识产权试点优势企业,对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按《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方案》(岳经办发〔2019〕50号)文件的内容和标准分别给予资助外,再给予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个奖励2万元。
八、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建立企业创新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信息对接机制,向金融机构、创投机构开放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和承担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企业融资需求相关信息。新入驻的创投、风投等金融服务机构,今年1月1日以后在区内登记申请注册且运营1年以上,当年区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给予一定占比的风险补偿,促进解决民营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大力发展金融科技产业,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和人才落户园区。
九、加强科协服务力度
当年区内规模工业企业建立科协组织或加入企业科协联合会达到85%以上,建成的企业科协组织符合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以龙头企业科协牵头,建立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组织开展行业技术性难题攻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等取得显著成效,得到省市级科协“企业科协先进表彰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
十、大力实施产业链发展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培育和壮大区域产业集群,精准分析产业核心竞争优势,推动产业链攀升和价值链提升,达到延链补链强链的目标,打造出区域高质量发展新兴优势产业示范链,被省通报表彰的,分别奖励10万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新认定或复审高新技术奖励政策以《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产业发展奖补办法》(岳经管发〔2019〕5号)文件为准。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