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建设
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建设研发机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一般应包含以下主题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知识产权获得、保护和奖励,专利申请质量控制,知识产权文档管理,知识产权风险管控,研发项目专利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知识产权评估考核,技术合同审批,劳动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重要岗位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离职人员竞业禁止协议等。为此,必须制定专项管理办法以及贯穿技术创新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促进研发工作与知识产权的有机融合。在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建设中,对于专利申请时机、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以及知识产权奖酬等,必须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和选择。1.论文发表与专利申请科技人员做出发明创造成果以后,通常是抢先以论文形式发表,往往忽略了将成果以知识产权的法律形式保护起来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假如论文发表在专利申请以前,该论文的发表公开就会破坏在后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导致该专利申请不能取得专利权。根据著作权保护规定,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假如先以论文形式发表出来,获得的法律保护仅仅是论文所表达的文字,即别人不能复制该篇论文,而论文中所描述的技术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先以论文形式发表时,假如没有及时申请专利,则该论文所披露的技术内容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任何人都能够使用的公开技术,也由于失去了新颖性而不能再申请专利。相反,从专利新颖性的角度考虑,只要论文的发表时间在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专利并不影响申请后论文的在后发表,使科研成果得到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此外,假如的确急需发表论文而赶不及申请专利的话,撰写论文时可重点对成果进行理论分析以及对取得的应用效果进行总结,回避专利申请将要保护的结构和方法内容,使论文立题的角度和专利保护方案不发生重叠,这样也可先发表论文,后申请专利。2.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明确不同的归属原则,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研发单位可通过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签署协议的方式来进1步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1)职务发明及职务作品:———对于专利,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执行本单位任务(包含临时工作单位)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资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属于单位;可是对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归属以合同约定优先。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对于著作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由作者(创造该作品的自然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因此,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属于单位,为了更好地维护单位的利益和管理自己的作品,单位应与员工就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做出约定,如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都由单位享有等。除此之外,合作作品能够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能够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2)合作或委托作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作或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遵循合同优先的原则,其次是按照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执行,合作作品的所有权属于合作的当事人共有,委托作品的所有权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完成智力成果的受托方。(3)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项目承担者享有知识产权。3.知识产权的奖酬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按照我国的现实情况,这种政府行为的奖励机制,对于处于必须大力培育知识产权意识和观念的初始阶段是必要的。可是多年以来,在以奖励促发展、促进步的惯性思维下,实际执行的奖励力度往往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这种以传统的“重奖”管理手段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做法容易造成以知识产权获取市场价值的根本目的被弱化。为了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市场属性的根本要义,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的侧重点应该是确权及市场收益情况,并且以后者为先为重,行政性的奖励额度不宜超标太多。
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其范围包含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
近几年来,由于网络上的一些比较热门的网络小说被改编成影视剧,进而引发的一些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使得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成为我国普通民众在街头巷尾热议的1个话题。由于本身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不得被别人随意侵犯和剥夺的。那么,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
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据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据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含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以及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以及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含:
(一)作者;
(二)其他依据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含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别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别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能够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能够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能够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能够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能够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以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以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假如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据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必须,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使用别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能够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同包含下列主要条款:
(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能够续订。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也能够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据本法取得别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能够续订。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别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能够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能够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能够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能够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五条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别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使用别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别人作品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别人从现场直播;
(四)许可别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别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别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别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别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别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别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能够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一)播放;
(二)许可别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三)许可别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电视台播放别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别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别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别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别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能够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别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别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别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著作权侵权纠纷能够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合同纠纷能够调解,也能够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能够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以及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据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据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包含知识产权的分类,其中着重强调了一下针对著作权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归属和著作权的使用合同都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当中有着明确的法律条文,随意出售使用别人的知识产权的话,对方都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要求侵权的人停止侵权,并且必须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